法考_02刑诉-案例指导用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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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案例指导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CASE 杨明涉嫌盗窃二审宣告无罪案|案例指引|本案例是司法裁判真实案例,材料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情内容经过作者改编。就本案事实来说,并不复杂,之所以成为典型案例,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它改变了刑事诉讼中一旦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一般都会改判的陈旧印象,彰显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维护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体现了近年来党和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的成效。|案情|杨明,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日,四川东风速运有

2、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与广州永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永昌公司向东风公司派遣劳务人员。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杨明与永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明由永昌公司派往东风公司工作,派遣时间从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该时间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同日,杨明在东风公司提供的员工保密承诺书派遣岗位录用条件告知书保证书上签字,后东风公司向杨明发出员工入职通知书,通知杨明于2013年8月27日到东风公司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公兴镇的成都中转场上班,担任运作员。2013年11月15日凌晨,杨明在东风公司的成都中转场上夜班,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

3、工作。凌晨3时许,杨明在分拣快递包裹的过程中,将自己经手分拣的一个外有M标志、内有一部小米3TD手机的快递包裹秘密窃走。东风公司发现托运的包裹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下午,杨明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杨明身上搜出被盗的手机,从杨明住处查获被盗手机的充电器和发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99元。杨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分拣工作时窃取手机包裹的事实,并赔偿东风公司1999元。本案由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明涉嫌盗窃罪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双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是:双流县人民法

4、院审理的被告人贾某福盗窃案(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中,贾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失主,盗窃金额为1850元。该案判决结果为: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杨明盗窃案,杨明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失主,盗窃金额为1999元。该案判决结果为: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案盗窃金额和量刑情节相当,判处刑罚差别悬殊,第一审法院对杨明的量刑畸轻。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杨明无罪。第二审判决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均确有错误,提起再审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

5、案,经再审审理,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问题|1.如果你是本案第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简述你的辨护意见。2.当事人、近亲属及其委托的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救济方式是什么?3.简述提起二审抗诉的理由和程序。4.结合本案,谈谈对量刑规范化理论与实践的理解。5.结合本案,简述刑事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和处理结果。6.结合本案,简述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7.结合本案,谈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CASE 高波故意杀人案|案例指引|本案例是司法裁判真实案例,材料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情内容经过作者改编。本案例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既有共同犯罪,也

6、有单一犯罪,涉及的罪名有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和包庇罪。归纳起来,本案重点考查刑事诉讼法以下知识要点:一是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诉讼权利和义务;二是刑事案件的管辖间题;三是辩护与代理问题;四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五是二审审理的原则;六是死刑复核程序。|案情|被告人高波,男,1971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6年2月13日高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被告人王霞,女,1968年生,高中文化程度,无业。2016年2月13日王霞因涉嫌包庇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被告人高波和王霞系情人关系。被告人高波、王霞经预谋,由高波伪造王霞前夫邱朝晖的身份证,冒充

7、邱朝晖,于2016年1月3日将王霞和邱朝晖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21号楼3层1号房屋出售给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售价500万元。被告人高波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毒品、赌博等,被抓获时该款项被其挥霍殆尽。2016年1月14日13时许,高波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属于邱朝晖所有的房屋门锁。当高波进入邱朝晖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借住在邱朝辉房间的张明丽(女,殁年27周岁,邱朝晖的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高波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张明丽的头部,致张明丽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张明丽未婚,其父现年60周岁,其母现年61周岁。被告人王霞在明知高波作案后,仍帮助高波清洗血衣,藏匿作案工具斧

8、子。本案由海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高波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王霞涉嫌包庇罪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王霞的父亲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让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双方约定,如果申请取保候审成功,支付代理费2万元。后张律师给高波的父亲打电话声称,自己在办案机关有关系,可以把人捞出来,高波的父亲邀委托张律师作为高波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张明丽的父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王律师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高波和王霞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赚养费等损失共计51万元。|问题|1.本案中可能涉及哪些专门机关?2.本案中被告人高波、王霞在侦

9、查阶段享有哪些诉讼权利?3.本案中的被害人有哪些?他们分别享有哪些诉讼权利?4.本案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5.本案中,如果被告人高波、王霞均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如何处理?6.本案如何移送审查起诉?如何确定审判管辖?7.第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波死刑,高波不服提起上诉。被告人王霞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高波的判决没有错误,但对王霞的判决认定罪名和量刑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的裁判何时生效?三、刑事诉讼管辖与当事人CASE 刁谋利盗窃、诈骗案|案例指引|本案例为司法裁判真实案例,材料来源于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案情内容

10、经过作者改编。本案例是被告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的盗窃犯罪行为,被告人在盗窃既遂后,又将盗窃所得购物卡利用互联网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采取欺诈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误认为是被告人通过合法渠道得到的真实购物卡,从而自愿购买。由于京西商城及时发现并进行止付,使被害人蒙受经济损失。被告人的销售行为又构成了诈骗罪。分析本案的难点之一是,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数额的认定,以及诈骗罪数额的认定问题。从本案侦查获得的证据来看,由于京西商城作为盗窃罪的被害单位,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声明放弃追究被告人的任何法律责任,使被盗购物卡实际消费数额难以确定。这就涉及刑事诉讼中侦

11、查取证和补充侦查的相关问题,证明责任的承担、证明标准的问题。分析本案的难点之二是,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和被害人地位的认定问题。首先,因为本案涉及网络犯罪问题,需要熟悉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其次,本案被告人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在不同的犯罪行为中,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也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本案中,京西商城是被告人涉嫌盗窃罪的被害单位,向被告人购卡者是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被害人。如果人民检察院仅以盗窃罪起诉,那么就不能将向被告人购卡者作为本案的被害人,他们的诉讼地位只能是证人。|案情|刁谋利,男,26周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2017年6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2、,同年6月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刁谋利因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游戏,欠下巨额外债。刁谋利利用大学期间所学计算机知识,从国外获得一款后门软件。该软件能够利用网上商城的程序漏洞,侵入网上商城计算机系统,篡改支付系统后台程序,修改交易价格数据。为偿还赌博所欠债务,2017年5月13日1时许,刁谋利登录网上京西商城(该商场为国有公司),发现该商城正在发售一款名为E卡礼品卡(以下简称购物卡)的商城购物卡。该卡为不记名等额面值卡,卡面价值与实际购物价值相同,无优惠或折扣活动。在网上购买成功后,商城会将客户所购卡寄送其所指定的地址,客户持卡到商城购物消费。刁谋利便在京西网上商城申购了5张面值

13、为1万元的购物卡,随后利用后门软件侵入商城的后台系统,把该卡的售价从1万元改为1元,并进行了支付,用5元成功购得5张价值为1万元的购物卡。购买成功后,刁谋利大喜、贪心顿起,觉得5张卡太少,做一次就做大点,遂用同样方法再次购得40张购物卡。同年5月15日,刁谋利收到京西商城寄送的45张购物卡。刁谋利利用后门软件,实际支付45元,购得45张价值为1万元的购物卡。2017年5月初,刁谋利将窃得的购物卡通过微信群向外兜售,并谎称自己为京西商城的员工,可以通过内部优惠价购卡,拿到成本价的京西商城购物卡,以每张便宜2000元的价格出售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并答应先验证后付款、假一赔三,担保该卡的真实和有效。

14、刁谋利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将窃得的购物卡以每张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泽群(男,39周岁,公务员)10张,张天佑(男,45周岁,律师)6张,赵颖(女,34周岁,事业单位员工)4张,共计售出20张,非法获利16万元。刁谋利将窃得的购物卡送给其母亲陈丽5张,剩余20张案发时尚未售出,被公安机关在刁谋利住处查获。同年5月25日,京西商城网络系统管理人员发现,有一批45张购物卡存在异常,经调查发现该批卡均以1元的价格售出,商城便立即决定对该批45张购物卡予以止付并作废处理。由于商城经理担心承担责任,便禁止员工报案。本案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得知,刁谋利销售给李泽群的10张卡,李泽群为了得到提拔,全部送给了领

15、导。张天佑购得的6张卡送给了一名法官。赵颖购得的4张卡,其中2张送给了孩子的老师,剩余2张自用,在去商城购物时被告知不能使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京西商城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无法查清售出卡的具体消费情况。京西商城出具一份书面声明称:本公司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刁谋利任何刑事责任。一切损失由我公司承担。公安机关出具一份办案说明称:由于京西商城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有关犯罪嫌疑人侵入被害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所盗卡实际消费情况的证据无法调取。|问题|1.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如何确定?2.本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如何认定?本案中,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损失如何得到救

16、济?说明理由。3.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和京西商城出具的声明等证据材料进行评析,并说明理由。4.本案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还涉嫌诈骗罪,应如何处理?5.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还涉嫌诈骗罪,应如何处理?6.本案在审判期间,公诉机关追加起诉被告人涉嫌诈骗罪,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如何保障?7.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辩称:由于公安机关没有查清涉案购物卡的具体消费情况,京西商城也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无罪。对律师上述辩护意见,应如何评价?四、刑事证据CASE陈龙故意杀人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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