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优秀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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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优秀范文五篇 第一篇: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本局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执法责任,做到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根据*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制,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执法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履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年终职责考核奖惩的内容。 第二章行政执法保障和要求 第六条局成立落

2、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局为行政执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执法、监督的条件,切实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各执法单位应依照本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制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明确执法职责、执法内容、执法权限。根据执法程序,建立审核、审批和监督制度,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廉洁、合法。 第九条各股、室的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 第十条各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凿; (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三

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四)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规定的时限完成各项行政执法内容; (六)处理结论合法、准确、简明; (七)结案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向社会公开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 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严禁执法人员吃、拿、卡、要;不属于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违纪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不得推诿和拒绝当事人对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行政行为的信访或申诉。 第三章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行政首长岗职责 局长负责组织全局的行政执法和执法服务工作;副局长负责分管的执法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办公

4、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档案、保密、信访、保卫等行政后勤保障和卫生清洁等工作。 2、负责局机关局的党务、纪检监督、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女、老干离退休人员管理、计划生育和人事、劳资、岗位培训等工作。 3、负责有关各类文字组织材料,统计有关主要字据、数字等工作。 4、负责局印鉴、介绍信、证明及其他证件管理和使用。 5、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计划落实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法情况。第十五条财务科职责 1、负责本局的财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基层的财会管理工作。 2、负责编制年度、季节性度和每月的经济收支计划,做好逐月经费的预算和结算,为领导提供各种经济活动数

5、据。 3、负责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掌握和执行各类经费开支的审批制度。 4、负责做好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和清帐等工作,处理财产资金方面的遗留问题。 5、负责审查监督各类经济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等。 第十六条房管所职责 、负责指导各基层所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2、负责审查房屋的接管、代管,并按规定权限报批,履行有关手续。 3、负责公房租金收入,做好收租任务计划。检查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和催收旧欠房租及空锁房出租、管理措施;负责审批租金调整变化等工作。 、负责贯彻“以租养房”方针,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维修养护计划及督促检查,按权限汇报上级审批维修预结算,保证住户安全。 5、协同基层房管所及有关部门解决

6、房怀的产权纠纷以及各种房屋的遗留问题。 6、负责公房出售的审查工作,并按规定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7、负责做好房产管理的各项资料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房地产交易中心职责 1、正确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产权产籍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和指导对全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及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和纠纷仲裁工作。 3、负责查清房地产的主要来源、产权性质、房屋平面测绘工作,做到产权确认具有合法依据。 4、负责做好产籍资料的收集、整理、产卷、归档工作,严格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5、负责做好有关数据、数字的统计上服工作。 第十八条开发办、拆迁办、租赁办、执法科职责 、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房地产

7、市场管理法规,完善房地产市场开发体系,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物业、中介管理制度。 2、参与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对房产开发企业资质审定提出初审意见;开展对房地产市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县住宅建设发展规划。 3、负责全县房产物业公司的归口管理,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审批工作,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4、负责房产中介机构管理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及有法规的执法监督和纠纷仲裁工作,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全县房产行政执法监督及房屋纠纷仲裁工作。 5、负责房屋租赁管理,依法确认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对租赁当事

8、人发生争议进行协商调解,作出解决处理决定。 第四章行政执法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本局适时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各执法职能股室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情况,加强个案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健全执法监督,形成内部和外部相互监督机制。 、行政执法过程实行分级把关、各负其责,相互制约。行使行政执法的各股室先受理行政执法的有关事务,然后接受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进行检查审核。 2、行政执法实行公开监督制度。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有关单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9、,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而办理审批、核准、颁发证照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相关手续而不办理或故意拖延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给予答复的;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没有法律认可处罚依据的; (六)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七)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八)违反法定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 (九)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 第二十三条追究违法责任的种类 (一)本局内部批评或通报批评; (二)扣发当年年终奖金; (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

10、和考核晋升资格; (四)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调离现职岗位; (五)承担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 (六)发给基本工资,待岗培训、学习; (七)党纪或政纪处分; (八)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 (九)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考核奖惩由本局考核评议小组执行。 第二篇: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

11、者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对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失职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机关及其直属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考核工作,并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 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应按照上级主管机关或委托机关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

12、责任制,并接受其监督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县行政执法机关,在按照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同时,应接受同级政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保证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正确有效的实施。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责任 第六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各内设机构、执法岗位和每个执法人员,确定执法权限、责任和目标,

13、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机关负责执行的和配合有关机关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条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职责划分不明确的,应及时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法

14、律、法规、规章规定主要行政执法机关需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配合执法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联系,搞好衔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或不按规定报送备案;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申诉、举报不及时受理或拒绝、推诿; (三)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或无故拖延; (四)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 (五)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六)对下属行政执法机构、人员擅自规定罚没款或收费指标; (七)不实施罚缴分离制度,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八)不及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或者判决、裁定; (九)任用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公示等各项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的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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