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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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扶贫问责办法 哈尔滨铁路局 干部作风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和约束干部职务行为,促进各级干部在推动全局改革发展中更好地履职尽责、发挥作用,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干部作风问责,是指全局各级干部因作风建设方面问题,给部门、单位工作或形象声誉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但又不构成违纪,不在党纪政纪条规约束范畴,而对其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 干部作风问责的对象是全局各级干部。 第四条 干部作风问责的决定机关是路局和局属单位党政组织。具体执行部门是路局和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人事部门。 第五条 干部作风问责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2、问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等的原则;坚持有过要问责、不作为也要问责的原则;坚持问责与教育干部、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条件 第六条 在思想作风建设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 (一)对党的事业、铁路事业缺乏应有的忠诚度,理想信念淡化,在重大问题和复杂情况面前,立场不够坚定。 (二)纪律观念淡薄,特别是政治纪律性不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态度不够坚决,行动不够自觉、迅速;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甚至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三)组织观念不够强,不按组织原则办事,阳奉阴违,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 (四)思想品德不端,热衷传播小道消息和政治谣言,充当“民

3、间组织部长”,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影响团结。 (五)思想僵化,观念滞后,工作守摊,不思进取,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扭转不了被动状况,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发展缓慢,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 第七条 在学风建设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注重政治、业务学习,对党的基本理论、上级的政策精神以及对铁路发展的新知识、新技术、新装备等不了解、不掌握、不熟悉,不能很好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二)不注重理性思考,满足于完工作成任务,学习浅尝辄止,缺乏对工作本质和规律的把握,运用学习成果指导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 (三)不注重调查研究,没有把调查研究作为深化学习、学以致用的有效方法,理论学习与

4、现场工作实际相脱节,不2掌握第一手资料,导致工作或决策质量不高,甚至引发矛盾或造成损失和影响。 (四)不坚持学习制度,不遵守学习纪律,经常不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三次以上),经常不完成自学任务(三中次以上),参加集中学习经常迟到、早退(三次以上)。 (五)在学习上弄虚作假,学习笔记或心得体会不认真,或由别人代写,甚至抄袭剽窃他人讲话、文章,或在各类学习闭卷考试中发生抄袭行为。 第八条在工作作风建设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政令不畅,擅自出台与上级政策精神相违背,或超出上级政策范围的“土政策”,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 (二)官僚主义严重,长期脱离基层、脱离一线、脱离现场

5、,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引发后果。 (三)形式主义严重,贯做表面文章,工作不深入、不具体,指导工作照本宣科,检查工作走马观花,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四)好人主义严重,工作怕担责任,遇到问题绕着走,见到矛盾躲着走,不敢抓、不敢管、不敢闯,履职不尽责,致使本单位、本部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工作消极怠惰,缺乏激情和活力。 (五)本位主义严重,以自我为中心,牵头工作不组织,配合工作不支持,推诿扯皮,影响工作,甚至造成后果。 (六)工作不在状态,守摊思想、等靠思想、临时思想严重,不想事、不干事,无所事事,长期干不成事。 (七)工作标准不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横比竖看,不思进取,长期满足于一

6、般化,甘当太平官。 (八)工作敏感性不强,对待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问题,行动迟缓,态度生硬,方法简单,处置不当,引发或扩大事态、后果。 (九)谋划工作不认真,一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研究、不细化、不结合实际,照搬照抄,上下一般粗。 (十)落实工作不务实,一贯不指导、不检查、不跟踪、不问效,说了就当做了,安排了就当落实了。 第九条 在领导作风建设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大局意识不强,单位利益、部门利益至上,不能很好坚持小局服从大局,局部服务整体,下级服从上级,以致对全局性工作造成影响。 (二)民主集中制意识不强,不认真执行“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作风专断,

7、行事武断,甚至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导致决策和工作失误,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三)宗旨意识、群众观念不强,长期脱离职工群众,不关心职工群众疾苦,不解决基层一线困难,导致本单位、本部门党群干群关系不和谐,人心涣散,影响工作和队伍稳定。 (四)团结协作意识不强,日常沟通协调不到位,工作掣肘,相互拆台,甚至以人划线、拉帮结伙、搞小圈子,严重影响了班子整体形象和战斗力。 (五)率先垂范意识不强,工作不能做到尽职尽责、严抓善管,律已不能做到方方面面、时时处处从严,在干部职工中威信不高或不认可。 第十条 在生活作风建设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热衷于吃喝玩乐,饭局多、牌局多,精力旁顾,在职

8、工群众中或工作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借婚丧嫁娶、子女入学入伍等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三)远离职工群众,趋炎附势,攀富傍款,交友不慎,在职工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四)情趣不健康,生活上有失检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孝敬老人、不善待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在机关(科室)作风建设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工作纪律涣散,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欠勤;经常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二)服务意识淡薄,不履行服务公约,工作态度生、冷、硬,甚至故意折腾、刁难基层,基层反映强烈或被基层投诉或造成恶劣影响。 (三)工作效率不高,办事拖沓,经常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正常

9、工作任务;处理基层请示、报告推诿扯皮,违反限时办结有关规定,贻误工作或产生不良后果。 (四)工作质量不高,提供的文字材料、出台的文件电报,言语不通;错字连篇;自相矛盾;朝令夕改;不符合基层、现场实际;操作性不强,甚至给基层造成错误导向或工作后果。 (五)素质能力不高,不适应本职岗位要求,工作经常出现差错或问题,对负责的工作心中无数,研究工作、指导基层、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又缺乏自我学习提高的自觉性。 (六)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讲排场,接受吃请娱乐,甚至勒拿卡要,在干部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第六条至第十条同样适用机关(科室)干部。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三条干部作风问责按以下方式进行,可

10、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公开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可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需要采取 (一)至 (四)项方式问责的,可直接做出问责决定;对需要采取 (五)至 (八)方式问责的,应向同级党委和行政提出问责建议,按权限和程序问责。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收买问

11、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问责的。 (六)拒不纠正错误行为、不能主动采取措施挽回影响的。 (七)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启动。在下列信息来源中,发现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问责决定机关批准,启动问责程序。 (一)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 (二)全局干部、职工以实名投诉、检举。 (三)媒体曝光。 (四)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考核、职代会民主测评结果。 (五)审计、办案、执法监察、路风监察中发现。 (六)其他方

12、式。 第十七条 调查。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问责执行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报告。负责调查的部门一般在 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向问责决定机关报告调查结果。需要问责的,提出问责的具体建议。 第十九条 问责。问责决定机关在接到调查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做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需要问责的,由调查部门负责起草干部作风问责决定书。 第二十条 复查。被问责人员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干部作风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申请复查。问责决定机关决定复查的,由调查部门进行复查,并在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问

13、责决定机关根据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情况属实,且问责处理适当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主要事实清楚,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调整问责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情况不属实的,终止原问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 问责调查、复查期间,应当听取被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问责调查和复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被问责人员应在调查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部门在调查材料上说明。 第二十三条 问责决定和问责复查决定由调查部门负责草拟,按有关程序报经问责决定机关批准后,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诉权利。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各局属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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