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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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理论与实务1.1商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商法追求效益至上、兼顾公平。2)调整范围不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仅调整商事关系。2.1.2企业的分类:1.按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标准划分具有法人资格的称为法人企业,不具有的称为非法人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为法人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2.2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投资主体只是一个自然人;财产所有权归一个自然人所有;出资人必 须对企业债

2、务承担无限责任。2.2.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1. 设立条件1)主体只是一个自然人,且必须是中国公民。2)企业要有自己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出现“有 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不规定限额,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 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但不能用个人劳务出资,也不能用个人名誉或信誉作价出资。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 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委托 代理人申请时应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

3、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即 宣告成立。善意第三人: 1)不知情 2)买卖时按市场价2.3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并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担风险、 共享经营收益,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包括一般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性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 事业单位、社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一定条件 下可以免除一部

4、分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主要适用专业服务机构1.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合伙人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出 资可以包括:货币、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评估办法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二: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1.设立条件:1)合伙人为 2 人以上 50 人一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

5、际缴付的出资,不可以用劳务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入伙:指合伙企业接纳新的合伙人的过程,即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企业并 被接纳,成为新的合伙人。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必须是明示的意思),并依法订立书 面合伙协议,新入伙人要对入伙前和入伙后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4公司法律制度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有限责任公司:

6、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企业法人。3)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公司。4)以公司间的控制关系为标准: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设立子公司可以分散经 营风险、限制责任范围。5)以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为标准:分为总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 总公司承担。6)公司法定义: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股东权利义务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7)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要件:1)实质要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 人);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

7、公司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3 万元,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的3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自成立之日起俩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 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 司成立日期)8)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1)实质要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人-200 人,且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 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 万,可以 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俩种方式发起设立的:

8、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成立之日起俩年内缴足,投 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9)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资本是公司 自有的独立财产。(载有股东身份的:股东花名册、公司章程、公司登记机关)10)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11 )股东会的出席、表决和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于普通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特别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按所持股份行使表决

9、权,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对于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对于特别决议:须经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股东会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10、职权。13)董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 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4)中国市场上发行的股票一般为普通股股票15)股权的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

11、股东不持有股票,而是持有股权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 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 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 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是通过股票转让得以实现。流通性 是股票的一个重要特征,股东可以随时将股票卖出换成钞票。记名股票

12、的转让,由于记名股票将股东的姓 名或名称记入股票和股东名册,所以不能随意转让,其转让必须遵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无记名股 票的转让:无记名股票的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只要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对方就成为持股人,转让 行为即告成立。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可按票面价进行,也可按发行价或市价进行,主要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商 定。16)股票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13、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7 )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概念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不必经 过清算程序)。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定程序分开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的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的程序:由合并各方董事会拟定合并方案;签订公司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 知

14、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登记 *合并的法律后果: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公司分立的方式:存续分立: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几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保 留法人资格;解散分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法人资 格消灭。*公司分立的程序:拟定公司分立协议;进行财产分割;编制表册,通知债权人;登记*分立的法律后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 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1)公司分

15、立时与债权人达成了债务承担协议,则应按协议执行;公 司分立时与债权人未达成协议,应由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前债权的继承同债 务继承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利必须向对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

16、获得权利而无需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 可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要式合 同与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 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3)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 人;构成要件:主体上,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 受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人,如内容符合要求规定的商业广告;要约必须有订立合 同的意图。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四种常见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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