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对买卖合同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及法院系统的结案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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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增值税发票对买卖合同关系认定的典型案例及法院系统的结案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瑞宝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宝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县晶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云海特种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县晶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三河路8号五矿大厦座。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8年7月28日,北京五矿公司与南京瑞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1998年镁合金出口业务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1、数量:AZ9

2、1D(品名)1100吨、AM60B(品名)300吨; 2、单价:AZ91D人民币23200元吨、AM60B人民币23750元吨,价格中含增值税、工厂交货价,本协议中的价格系根据瑞宝公司目前与外方达成的价格、当前的汇率以及退税率而确定,若其中有变化,双方应及时对有关价格进行必要修正; 3、由五矿公司负责装运货物,瑞宝公司保证按质按量按期装运货物,货物出现的任何质量、数量问题应由瑞宝公司负责解决; 4、支付美国客商的佣金应由五矿公司代理瑞宝公司,以瑞宝公司的名义支付,佣金支付须在五矿公司收到相应货物后办理; 5、货物装运后,五矿公司凭瑞宝公司的厂检单(含重量单、品质证)、增值税发票、缴款书付款。

3、1999年2月1日,五矿公司与暨瑞宝公司签订内容与上述协议基本相同、数量为2680吨、单价为人民币22100元吨(价格中含增值税、工厂交货价)合作协议书,并约定价格随外销价格的变动而作相应的修改。 1998年7月28日,五矿公司(卖方)与亚洲公司(AMAC、买方)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五矿公司将产于南京瑞宝公司的型号为AZ91D的镁合金锭1100吨销售给亚洲公司,每吨2930美元,总金额3223000美元,货抵目的港后,如买方发现货品的品质和或数量与合同不符,可凭由双方商定的一家检验机构开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就品质不符的情况,买方应在货抵目的港后30天内提出索赔,而就数量不符的情况买方应

4、在货抵目的港后45天内提出索赔,卖方应在收到索赔通知后30天回复买方。 1998年11月4日,五矿公司(卖方)与亚洲公司(买方)签订合同,约定:五矿公司销售220吨AM60B镁合金锭给亚洲公司,每吨3050美元,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60天电汇付款。 1999年1月26日,企美公司(买方)向五矿公司(卖方)发出确认书,确认五矿公司销售2680公吨镁合金锭给企美公司,每公吨2930美元,买方收到货物90天后经提示运输单据电汇付款。 在瑞宝公司与五矿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五矿公司与亚洲公司、企美公司签订合同后,双方即各自开始履行约定义务。双方对1998年7月28日合作协议书已履行完毕的事实不持异议。

5、对于生产、出口的货物总量,双方均确认1998年、1999年的总计数为2480.265吨,对瑞宝公司主张的1998年发货2156.123吨、1999年324.642吨,五矿公司未提出相反意见。货物由瑞宝公司负责装运并向五矿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向有关税务机关交纳增值税,五矿公司负责运输及办理出关手续并向外商开具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期间,五矿公司凭瑞宝公司出具的厂检单、增值税发票、缴款书向其支付了人民币52514538.2元、折合6730189.90美元。瑞宝公司认为五矿公司尚有1054664.80元未支付。外商向五矿公司支付3703460.79美元,与五矿公司已向瑞宝公司支付的款项相比,尚有302

6、6729.11美元折合人民币25000782.44元未能支付。 1999年12月31日,云海公司以五矿公司为被告向溧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瑞宝公司与五矿公司签订镁合金锭买卖合同,瑞宝公司已经按约交付货物,但五矿公司尚欠1054664.8元未支付,同时,五矿公司未履行1999年协议,请求判令五矿公司清偿货款并承担中途退货的违约责任。在诉讼中又进一步增加了请求判令五矿公司赔偿因其不履行合同给瑞宝公司造成的差价损失12607584.2元的诉讼请求。 五矿公司于2000年6月2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五矿公司为瑞宝公司代理出口镁合金锭,五矿公司已将出口货物的货款54514538元(折合美元6730

7、189元)先垫付给二被告,由于瑞宝公司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导致美方拒绝付款,请求瑞宝公司给付五矿公司所欠的垫付货款25000782.44元,利息2550112.67元,合计27550895.11元,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

8、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二、原审法院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认为: 1、五矿公司与瑞宝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 2、根据双方合作协议书的内容,瑞宝公司在收取五矿支付款项的同时负有质量担保义务。美国克莱曼克斯研究所的质量报告认为瑞宝公司铸块成分不匀,某些地方不符合ASTMB93-94的规格要求,而该标准书双方共同认可的;瑞宝公司也知

9、悉1999年2月9日克莱曼克斯研究所的质检报告的内容,瑞宝公司、云海公司对因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的货款欠收应承担相应责任。 3、根据五矿公司与瑞宝公司、云海公司的合作协议书,双方并没有明确是代理关系还是购销关系,就其记载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双方应是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遵循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合作,因而对于在履行合作协议书过程中已经产生的损失即五矿公司不能收回的3026729.11美元货款,双方应先行各自承担二分之一即1513364.5美元,对于滞留在美国境内的货物双方应共同承担清理责任,并按照二分之一的比例分配所得价款。 4、关于瑞宝公司要求五矿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10、。 据此,该院判决: 一、瑞宝公司给付五矿公司1513364.5美元。 二、五矿公司、瑞宝公司对未收回货款部分的货物共同承担清理责任,并按二分之一分比例分配所得价款。 三、驳回五矿公司要求瑞宝公司偿付3026729.11美元货款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瑞宝公司要求五矿公司偿付拖欠货款1054664.8元并赔偿因合同未履行而造成的差价损失12607584.2元的诉讼请求。 三、当事人上诉和答辩意见 瑞宝公司、云海公司上诉称: (一)云海公司、瑞宝公司与五矿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关系而不是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联营关系: 1、协议内容符合典型的买卖合同特征; 2、仅凭合作两字,也不能得出联营的结论; 3

11、、从协议履行来看,上诉人发货,被上诉人付款,上诉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被上诉人自行申报并直接获取出口退税款项,双方完全按照买卖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这与代理或联营有本质区别。 (二)云海公司、瑞宝公司所供货物无质量问题。 1、克莱曼克斯研究所的质检报告不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2、从外销合同的内容上看,克莱曼克斯研究所是亚洲公司单方委托的检验机构,也不是法定检验机构,其报告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五矿公司也未在合理的期间内、以合理的方式向被上诉人提出异议,也从未提及货款不能回笼是与所谓的质量问题有关。 (三)原审判决认定五矿公司不能收回的货款302

12、6729.11美元证据不足,即使不能收回责任也在五矿公司。 (四)五矿公司理应支付欠付的货款,并赔偿差价损失。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13、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五矿公司辩称: (一)五矿公司与瑞宝公司、云海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共担风险的合作关系。五矿公司从未有瑞宝公司与云海公司缔结买卖关系的意思表示。而且根据五矿公司的计算,其换汇成本为8.092美元,即每一美元仅获利0.16元,仅仅是代理费的标准, 1、在合作中,五矿公司没有权利确定价格,价格是以瑞宝公司、云海公司与外商所确定的价格为根据的; 2、五矿公司也没有权利决定出口数量、检验标准、数量,检验标准也是由瑞宝公司及云海公司与外商事先约定的; 3、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是就镁合金锭出口业务进行合作,而不是内销给五矿公司; 4、1998年7月8日签订的合作

14、协议书写明支付的佣金,应由甲方代理乙方,以乙方的名义支付,佣金须在甲方收到相应的货款后办理。这些都充分显示出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5、关于出口退税问题,是双方在镁合金运作方案要点中明确约定的结算基础,是双方合作进行出口镁合金的程序之一。 (二)瑞宝公司、云海公司产品质量没有达到标准,两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对克莱曼克斯研究所的质检报告并无异议,在合作过程中已经向外商承认了质量问题,根据双方协议,两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五矿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只是参与运输和货款垫付等,质量问题不由五矿公司负责,当然没有任何义务提出异议。 (三)五矿公司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货款数额。 (四)瑞宝公司、云海公司没有证据

15、证明五矿公司拖欠货款,其经济损失也与五矿公司无关。 请求驳回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瑞宝公司、云海公司又补充上诉理由和证据如下: (一)五矿公司提供克莱曼克斯研究所的质检报告中反映: (1)检测标的均为1998年8月出厂的批次,而1998年双方协议均已经履行完毕,否则五矿公司或者亚洲公司、企美公司不可能继续接收货物。 (2)检测标准不同。瑞宝公司与五矿公司之间的协议仅约定了规格,没有约定质量标准,五矿公司外销协议约定的标准是ASTMB93B93M,检测报告所依据的标准是ASTMB9394,两者是不同的,而且报告明确指出,是对镁合金是否符合克莱斯勒的标准进行检测,不能作为认定货物不符合本案合同质量

16、标准的依据。 (二)五矿公司由于证明货款未能从外商收回的唯一证据是五矿公司提供的企美公司对帐表,但并不能证明五矿公司的主张: 1、企美公司是五矿公司在美国的关联企业,与五矿公司有密切的利害关系,所提供的对帐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根据溧水县国税局向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调查的证据,瑞宝公司、云海公司向五矿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经全部被五矿公司用于退税,退税手续齐全,手续完备,退税总额为5135859.54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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