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法精华内容集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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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属法大纲 第一章 亲属法含义 一 概念: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中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附属民法、法典、单行法 司法解释一、二、三 二 调整对象(一)人身关系:1、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条件。内容:物质性(身体、生命、健康),精神性(姓名、自由、名誉等) 人格权 2、身份: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身份权(略) (二)财产关系1、内容: 成员间的扶养 夫妻财产制所有权:夫妻共有和分别所有 2、 特点:依附人身关系;不等价有偿;关系:前者决定后者 三 特征 1 习俗性 2 伦理性:法律的道德性 3 团体性 4 强制性 四 亲属身份权

2、 (一)定义 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关系的权利。 (二) 特征 1、特定性 2、专属性 3、 义务性 4 、无时效性 (三)种类 1 、性质: (1) 基本权利: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2) 第二位的权利(支分的身份权):抚养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继承权等 两者关系: 第二位权利依附基本的身份权 2 、行使方式: (1) 形成权 (2) 支配权 (3) 请求权 3 、效力(内外双重关系) (1) 对外:绝对权 (2) 对内:相对权 第二章 亲属法的价值 婚姻法N1”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一 如何理解婚姻家庭(一) 婚姻:由社会认可的男女异性的结合。 前提: (1)异性结合

3、 (2)社会认可 挑战: 同居 同性:荷兰、丹麦、比利时法律认可为婚姻 (二) 家庭 1定义: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前提: (1)一定范围 (2)生活单位 2 职能: (1) 生育 (2) 经济 (3) 教育(4) 抚养 (5) 精神安慰(交流):新型纠纷 二 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特征和本质 1 自然性:特征 2 社会性:本质 3 两者关系 三 历史 史前杂婚(一) 群婚制禁忌:法起源1 血缘群婚排除父母子女通婚2 亚血群缘排除兄弟姐妹(二) 对偶婚制(三) 一夫一妻制 -婚姻家庭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问题研究 1、亲属法的特征? 2、亲属法与财产法的关系? 第三章 基本原则 一 婚姻自由

4、-自主 (一)结婚自由: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1个体性 自主行使 排除他人干涉 2社会性 依法行使-结婚条件-理性行使 滥用:承担责任 (二)离婚自由 1个体性(权利): 有权解除婚姻 2社会性(义务): 对内要求理性行使 合法性/条件:感情破裂 不符合离婚条件:承担不准离婚的否定后果 问题:离婚自由的权利界限 二 一夫一妻(一禁止重婚 1重婚的种类(1)法律重婚(2)事实重婚 “重婚行为”的具体表现 1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先法律婚后事实婚的重婚; 3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先事实婚后法律婚的重婚。 法律介入的是1和2.对3和4没有认定.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定义: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

5、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司法解释NO2) 法律后果: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三 男女平等 1、社会性别gender: 指男女两性在社会文化的建构下形成的性别特征和差异,即社会文化形成对男人和女人特征的理解 2、男女平等与性别意识的关系:目的与方法 四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权益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一 家庭暴力背景与界定1主体范围:(1)加害人与被害人基于婚姻、血缘拥有“亲属”关系,即生活在传统意义的家庭中。(2)加害人与被害人拥有“密切”关系(Personal)”(3)加害人与被害人拥有“共同居住”家庭暴力包括配偶间的、兄弟姐妹间的、父母对子女的、子女对父母的和其他亲

6、属间的暴力 2暴力的内涵 (1)仅指身体上的攻击或伤害 (2)除身体上的攻击或伤害外,还包括非暴力的行为,如情感剥夺等 (3)三要素说-行为,危害意欲和伤害 关于冷暴力 (二)我国关于家庭暴力定义:司法解释(一)N1: 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救助措施: 居委会、村委会及单位行劝阻和调解; 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对受害人的帮助 受虐妇女综合症 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医生20多年前提出。沃柯医生在对400名受虐妇女的跟踪治疗和研究后发现,长期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女性,

7、通常会表现出一种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模式,它包括家庭暴力的周期性和无助感两个概念。受虐妇女长期受暴后,通常会产生一种无法摆脱施暴人的心理,这被称为“后天无助感”。 思考:如何认定和处理父母打孩子的行为? 五 计划生育 生育成本分析: 1农业社会的生育经济学 当生育成本低未来收益大,多生 2现代工业社会的生育经济学 当生育成本高未来收益少,少生 六 夫妻相互忠实、尊重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 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原则,维护婚姻家庭秩序 这一原则如何实现? 问题研究 1婚姻家庭关系依法确立并受法律保护原则 2 家庭成员相互尊重人格原则 3 公序良俗原则 第四章 亲属法律制度第一节 亲属概念亲

8、属: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戚是我国民间用语。这里亲属取狭义,具有权利义务的人。 特征:1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基于血缘、身份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法律确认的亲属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第二节 亲属的分类 一、分类 配偶、血亲、姻亲(一配偶(二血亲:1、自然血亲:全血缘的与半血缘的血亲重要的分类:直系血亲旁系血亲2、拟制血亲(三姻亲1、种类: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例如连襟2、以亲系划分: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二、亲属的范围与立法例范围:法律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法律调整亲属范围的立法例(两种模式1 抽象限定主义先概括规定一般范围,再规定具体的法律效力。2 具体限定主义不概

9、括规定,只在具体亲属关系或法律事项分别规定法律效力。第三节 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远近或亲疏的单位。一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计算法2、旁系血亲计算法二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计算与罗马法相同2、旁系血亲的计算三 我国婚姻法世代计算法 第五章 结婚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结婚是指一男一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二、特征1 主体是一男一女2 行为具有合法性:一符合法定条件;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3 结婚目的是终生共同生活第二节 结婚实质要件一、积极要件1、双方自愿(合意:基于人格独立和意思自治(1有结婚行为能力: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2、一夫一妻

10、3、达到法定婚龄概念: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法理依据:婚姻关系的自然性与社会性与晚婚年龄的关系:法定婚龄是法律规范晚婚年龄是倡导性政策二、消极要件1、禁婚亲(1)立法依据:遗传学和优生学原理伦理道德要求(2禁婚亲范围:直系血亲(全部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或者四亲等以内问题:三代以上?不适用:举重以明轻思考:姻亲和拟制血亲能否结婚?2、禁疾病婚概括性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由医学上鉴定重症精神病、痴呆症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重大传染病危害对方和后代存在问题:如何实施?第三节 结婚形式要件结婚形式: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一 登记机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婚姻

11、登记条例N2)二 登记程序: 申请 审查 登记N8: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四节 婚约一、婚前赠与财产的性质的观点1赠与2附条件赠与3不当得利德国法(第1298条)规定了婚约解除时的赔偿义务一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应赔偿另一方因期待婚姻而支出费用或负担债务所发生的损害。 二、我国的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 1民间习惯:谁提出谁承担后果A男方提出:不返还;B女方提出:返还2 司法实践:法律对婚约不保护也不禁止A 以订婚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须返还;B 自愿赠送财物给对方且已实际交付

12、,为赠与(以前)C 返还-不当得利第五节 无效婚姻制度一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的概念婚姻无效指婚姻违反结婚的条件而没有法律效力。 婚姻撤销指婚姻违反结婚的条件而被撤销。二 主要内容(一)无效和撤销的原因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婚姻不具备合法性。无效婚姻违反结婚的公益要件(法N10条) :重婚、近亲婚、疾病婚、未达法定婚龄婚可撤销婚姻违反结婚的私益要件(法N11条):胁迫(司解一第10条)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狭,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二) 婚姻无效的性质自始无效(法N12宣告无效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

13、法律保护(司解一N13。(三请求权人(司解一N7)当事人、近亲属、基层组织(对重婚)(四宣告程序诉讼人民法院行政婚姻登记机关(但欠缺宣告无效的具体程序和法律后果(五)法律后果 1、婚姻关系溯及既往,男女双方自始不发生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财产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3、子女问题享有法律规定子女的权利。对重婚无效涉及财产的处理注意:司法解释一N16条: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保护配偶利益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解(一)第8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问题:夫妻一方死亡后3年,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司解(二)第5条: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节 事实婚与同居一 事实婚姻1 定义: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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