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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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痂侗蹶SB濮 Bri(全文6页)欢迎下载1股份的类型分红股+期权注:取得股份时的类别均为分红股2、激励对象所享有的股份范围:2.1公司所持有的相关企业及项目的股份;2.2 A和B所持有的相关企业及项目的股份(注:A和B 本公司的股东,本公司为家族企业)。3、激励对象所享有股份的总量:为上述股份总量的30%。4、被激励对象公司中高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具体职位及人数如下:5、特定岗位人员及所享受的股份数量由董事会集体讨 论后确定,从讨论通过后的次年元月 1日起执行。6、执行时间:可追溯至2011年元年1日起执行,即 激励对象所享有的股份范围(见第 2条)的项目2011 年所实现的税后利润或股权转让

2、所带来的升值,激励对象有享分红权(取得股份时的类别均为分红股)。7、分红额的计算:激励对象所享有的股份范围(见第 2条)的项目所 实现的税后利润或股权转让所带来的升值额,扣除 50%作为企业发展留存外,按激励对象所享受股份数8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的十年内按下述办法兑现权益 金额:8.1激励对象在激励岗位上服务当年权益金额兑现50%,另5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个人账户内(由 董事会保管,记入名册),未兑现的权益每年按8%计 算利记入个人账户;8.2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岗位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 当年的权益金额兑现 70%,3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 额个人账户。9、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满十年后按下述办法

3、兑现权益 金额:9.1从第十一年起,前十年服务期间内个人账户历年 累积的激励权益金额分三年兑现,每年兑现三分之一, 未兑现的权益每年按 8%计算利记入个人账户;当年 的权益金额100%。9.2只要激励对象还在公司工作,股权激励权益为激 励对象享有,因任何原因激励对象离开公司时,公司 只需按9.1条的规定兑现激励权益金额,股权激励权 益自行取消。10、股份的类型的转换或变动10.1激励对象在取得分红股份满五年, 有权要求公司 将分红股转换成银股。10.2转换价格按如下规定确定:即激励对象所享有的股份范围(见第 2条) 内的净资产每股为1元;大股东按每股0.5元的价格进行转让,由受 让人与转让人签

4、订协议。受让的股份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分红股的数10.3股份转换时,受让方有权要求兑现第8条或第9条个人账户内权益的50%,折抵受让股份的价款。10.4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按相应的职务岗位变 动激励分红股份数量,已记入个人账户的权益金额不 变。11、分红股、银股的存续及退出11.1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要求, 本人要求或公司 调整至非激励岗位(含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按 下列办法兑现股权激励权益:在激励岗位上工作不满五年的,取消激 励权益股,未兑现的权益金额不再兑现;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 取消激励权益股,累积的个人权益金额按50%次性兑现。11.2激励对象在激励岗位上服务满十年

5、以上因各 种原因离开公司者,分红股虽取消,但公司一次性给 予上一年度分红额两倍的关照金。11.3激励对象在公司服务期间,银股当然存续, 若离开公司,按如下规定处理:服务满五年不满十年,按原受让价回购,并 扣回取得银股时兑现的个人账户内权益折抵受让股份 的价款的金额。对个人账户权益金额按第8条或第9条重新计算;服务满十年以上,按五倍的受让价回购。12、项目公司的划分及股份类型12.1全资子公司采用“分红股+期权”的方式激 励。激励对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 理。公司总部的激励条款适用于全资子公司。12.2合资参股项目公司1221合资参股的项目公司由公司总部委派, 激励方式和激励对象按子公

6、司的规定执行。当公司总部持有的合资参股项目公司的股 份转让后,激励股份自然解除,但总部要兑现激励对 象未实现的权益,且不受服务期的限制(激励对象离 职或被开除的情形除外)。13、公司的权利13.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职责 要求做好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经董 事会批准,可以调整激励对象的岗位,股权激励权益 按本方案11.1条的规定处理。13.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 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 声誉,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实现的 股权激励权益,并有向激励对象要求赔偿其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的权利。13.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

7、关权利。14、公司的义务14.1向激励对象发放本办法规定的股权激励权益 金额。14.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15、激励对象的权利及义务15.1激励对象自本方案批准之日起,享受本方案规 定的股权激励权益。15.2激励对象应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 的发展做出贡献。15.3激励对象因本方案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法 规定缴纳相关税费。15.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16、股份分红的日期:次年春节的前七日一次性前 兑现上一年度的分红。17、在激励岗位的人员,需在本方案执行时在公司 工作满壹年方能获得股权激励资格。18、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 股权激励权益不变。19、激励对象死亡,参照本办法第11条的规定兑现 股权激励权益。但激励对象因公死亡的,由公司一次 性兑现个人权益账户中的金额,且股权激励权益继续 有效,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激励对象法定继承人也 可要求公司根据激励对象尚未实现的股权激励权益按 公允价值进行一次性合理补偿。20、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每两年对 本方案调整一次,新方案从批准日的下一年度执行。21、本方案一经生效,公司及激励对象即享有本方 案下的权利,接受本方案的约束、承当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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