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保证合同(定稿)1011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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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担保保证合同(定稿)10.11.12反担保保证合同编号:FB号反担保人:1、法定代表人:2、法定代表人:1、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自然人配偶:身份证号码:2、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自然人配偶:身份证号码:担保人:法定代表人:基于担保人与署的拜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公司(以下简称“借钱人”)签以下简称“拜托担保合同”);基于担保人与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 “贷款人”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钱合同或汇票承兑协议,(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借钱合同”)项下的借钱供给保证担保。在此,反担保人应借钱人的恳求,赞同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发向担保人供给反

2、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独一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行撤除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反担保人的陈说与保证1.1 反担保人依照中国法律拥有保证人主体资格, 反担保人是自然人时,拥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肩负民事责任;反担保人为法人时,依法建立且注册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经营状况优秀,能够对外供给保证担保。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肩负保证责任, 其实不因任何指令、 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少或免去所肩负的保证责任。1.3 反担保人完整认识借钱合同借钱人的借钱用途, 为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供给反担保保证完整出于自发, 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意思表示

3、真切。1.4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所有财富 ( 不分地区 ) 肩负连带保证责任。 反担保人为自然人时愿意以拥有的所有个人财富及夫妇共有财富肩负连带保证责任,(若反担保自然人又是担保人股东的, 赞同以其股权质押于担保人, 肩负质押反担保责任) ,反担保人的配偶亦赞同以夫妇共有财富肩负连带保证责任;若反担保人发生离婚,夫妇两方仍在原共有财富范围内肩负连带清账责任;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反担保人的死亡而停止或遇到影响,反担保人愿以所有遗产肩负清账责任,反担保人的遗产代理人完整受反担保保证合同的拘束。1.5 反担保人签订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赞同, 并签订了董事会决策或股东会决策。第二条

4、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贷款人依照借钱合同向借钱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出人民币:元。2.12 担保人依照拜托担保合同向借钱人收取的担保花费 ( 包含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余花费等 ) ,详细金额以拜托担保合同之商定为准。第三条保证方式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反担保人为多人时,各反担保人肩负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范围4.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含担保人依保证合同所应肩负的借钱合同项下的借钱本金、借钱到期前按借钱合同规定的正常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逾期后按借钱合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罚息等;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

5、逾期保费、其余花费;担保人代借钱人偿还上述款项后发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伤害补偿金;以及其余实现债权的花费(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富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反担保人放弃恳求有关花费减少之法律权益。第五条保证时期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时期为:5.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 2.11 项下债权的保证时期:自担保人代借钱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余有关花费之日起两年。5.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 2.12 项下债权的保证时期 : 自拜托担保合同商定的支付担保花费限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权益和义务6.1 反担保人赞同并确认, 若借钱人未能实时按借钱合同向贷

6、款人清账该等借钱本金、利息及其余有关花费等,在担保人代借钱人向贷款人清账该等借钱本金、利息及其余有关花费等款项后 5 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账该等借钱本金、利息及其余有关花费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6.2 反担保人赞同并确认,若借钱人未能实时按拜托担保合同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花费,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 3 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为清账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余花费, 不得有任何异议 , 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6.3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反担保资格审察, 以及按期 或不按期的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察和检查,并赐予辅

7、助和配合。6.4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余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 3 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答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6.5 反担保人在发生以下任一状况以前 , 一定在 3 日内书面通知担保人 , 并照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察后认为不影响本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而且书面赞同以后 , 反担保人材能付诸实行 :6.5.1 反担保人对其财富和利润将要做出对第三方任何形式的担保和其余第三人权益之状况;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所有或控股的公司推行承包、租借、联营、托管;6.5.3 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所有或控股的公司推行股份制改造、归并、吞并、分立;6.5.4 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所有或

8、控股的公司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 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要产权或股权改动和财富、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6.5.5 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所有或控股的公司自行解散、撤除、转产、清盘、停业;反担保人转让本保证合同项下权益、义务;反担保人或许其所有或控股公司涉诉;其余需要担保人书面赞同的事项。6.6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钱合同的任何改正、增补、删除而遇到影响或无效。6.7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订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以后发生主债权人改正之状况(即贷款人发生改正),只需不增添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持续肩负保证责任。6.8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

9、义务和责任, 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钱人能否破产、无力清账、丧失公司资格、改正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实质上的改正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若反担保人的财力状况显然减少, 则担保人在无需举证的状况下有官僚求反担保人供给进一步的担保或采纳包含但不限于财富保全等举措。7.2 若反担保自然人违犯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规定歹意转移个人及夫妇共有财富 ,该转让行为无效,反担保人及其配偶仍应在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所列反担保人拥有的所有个人财富及夫妇共有财富范围内肩负连带保证责任。7.3 若反担保人不执行或不完整执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商定的还款义务, 超出

10、商定还款时间的,每延伸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每天向担保人支付逾期还款额万分之三十的违约金。7.4 因反担保人的违约行为给担保人造成经济损失, 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填补担保人所受的损失,反担保人还应补偿担保人不足部分经济损失。7.5 若反担保人违犯本反担保保证合同 6.5 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纳相应方式(包含但不限于经过诉讼手段)遏止反担保人实行有关行为。7.6 反担保人未按本合同商定执行其反担保义务,赞同并受权担保人直接或拜托别人从反担保人的各种帐户上扣收款项,亦赞同担保人对反担保人的财富(包含动产和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办理,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优先偿还担保人。7.7 若因反担保人过

11、失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 反担保人应负所有补偿责任,因反担保人过失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于:7.7.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赞同反担保人对外供给担保的情况。反担保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外供给担保。其余因反担保人过失造成本保证合同无效的状况。第八条合同的奏效、改正、排除8.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公章后奏效。反担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署名即可。8.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拜托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 不因拜托担保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拜托担保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肩负保证责

12、任。8.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得撤除, 直至借钱人所有缴付担保花费和清账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本金、利息、花费及支出等。第九条争议的解决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惹起纠葛,须向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合同文本10.1 本合同一式 份, 担保人执一份、各反担保人执一份 , 均拥有同样法律效劳。第十一条提示11.1 担保人已提请反担保人阅读本合同及前述 拜托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借钱合同,并应反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反担保人对本合同的每一条款均进行了研究和剖析,对本合同各条款已作了全面正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反担保人(公章) :反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13、受权代理人(署名):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理人(署名):反担保自然人(署名):反担保自然人(署名):反担保自然人配偶(署名):反担保自然人配偶(署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代理人(署名):签订地址:年月日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日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紧急生死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 盖追先帝之殊遇, 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 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自轻自贱,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宫中府中, 俱为一体; 陟罚臧否, 不宜异同。 如有作奸不法及为忠善者, 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认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而后实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往日,先帝称之曰“能 ”,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友善,好坏得所。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因此兴旺也;亲小人,远贤臣,今后汉因此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何尝不惋惜怨恨于桓、灵也。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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