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股权激励税收新规学习笔记(第四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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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股权激励税收新规学习笔记(第四集)4.通过持股平台为载体进行股权激励问题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激励中,既有激励对象直接持有实施主体的股票,也有以持股平台为载体来进行间接持股。(1)直接持股与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比较分析直接持股的优势主要是激励效果强,激励对象退出转让股权比较方便等,但是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大股东需要更大程度的直接让渡稀缺的股权,并且导致公司股权分散,控股股东难以控制员工的投票意向,导致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程度降低,另外也存在激励对象容易直接减持公司股份,长期约束力不足,若是在公司向证监会报材料后辞职,大股

2、东也不能收回股权,由于直接持股存在的一定的不足,现在很多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激励采用的是以持股平台为载体的间接持股方式,持股平台可以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合伙企业的在税收以及管理效率上更具灵活性,大部分持股平台为合伙企业。激励对象未来退出转让股权激励实施主体的股票时,通过在合伙企业层面在运作实现。通过合伙企业为平台,作为持股的载体,主要可以解决以下问题:第一,解决激励对象人数的限制。按照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也

3、就是说对于发行股份的人数是有限制的,若是股权激励中激励对象超过35人则无法满足监管法规的要求。为了规避这项监管要求,挂牌企业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合伙企业可以单独作为一个认购主体,可有效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第二,便于大股东掌握控制权。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的认购载体,间接持有实施主体的股票,便于大股东牢牢掌握公司控制权,并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来控制合伙企业。第三,保持股权稳定,减少内耗。通过间接持股,容易将员工与企业利益捆绑在一起,并且股东做出决策时操作更简便,只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2)合伙企业为载体间接持股的运作模式以合伙企业为载体参

4、与实施主体的股权激励,主要有以下几种运作模式:模式一:激励对象授予合伙企业份额 间接持有实施主体股票【联创信安股权激励案例】2016年8月北京联创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7283 证券简称:联创信安)发布了首次股权激励计划,计划主要内容为: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于北京联创力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创力为 )持有的公司股份,激励对象通过作为联创力为的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本次激励规模为1,960,000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股本总额34,545,000 股的5.67%。由普通合伙人郭彦辉向激励对象转让持股平台的合伙份额,激励对象通过间接持

5、有公司股份享受股权激励。参照公司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的每股净资产金额,激励对象本次受让公司股份的价格定为1.3 元/股,对应联创力为合伙企业份额的价格为每1 元出资额1.86 元。本案例中,激励对象通过持有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份额来间接持有实施主体的股票,并且激励标的的来源是大股东转让,并不是实施主体的增发,股权激励实施主体的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模式二:合伙企业取得激励标的股票 员工持有合伙企业份额【多维度股权激励案例】2016年8月上海多维度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3589 证券简称:多维度)发布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首期(草案),计划的主要内容是: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

6、公司实际控制人雷勇向上海爱抢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的上海多维度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流通股份,使爱抢购投资成为本公司股东;爱抢购投资的合伙人根据其出资份额受让公司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目前持股平台合计财产份额为500.00万元,此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份数额总计为4,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9688%。本次激励股份的授予价格为人民币1.00元股。本案例中,激励对象通过持有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份额来间接持有实施主体的股票,激励标的的来源是大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转让给合伙企业,股权激励实施主体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让渡股票的大股东持股比例降低,作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持股比例

7、增加。模式三:实施主体向合伙企业定增股票 员工持有合伙企业份额【国泰股份股权激励案例】2015年10月青岛国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3111 证券简称:国泰股份)发布了股权激励计划(更正后),计划主要内容为:激励股票来源为国泰股份向平度盛大国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定向增发的公司股票。一次性定向发行公司股票共计200 万股(占持股平台出资额的100%并占国泰股份股票总数的8.30%),涉及标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本计划涉及激励对象均通过持股平台取得激励股票,股票认购价格为2.5 元/股。本案例中,激励对象通过持有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份额来间接持有实施主体的股票,激励标的的来源是股权

8、激励实施主体定向增发,增发后股权结构发生变化。(3)合伙企业为载体间接持股员工个人所得税处理通过合伙企业为平台,作为持股的载体,激励对象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层面通过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分红以及减资方式来实现股权激励的收益,并不是直接转让实施主体的票来实现收益,那么这种间接操作模式下,激励对象是否可以享受101号文件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呢?101号文中并没有直接对通过合伙企业作为载体持有股权激励实施主体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没有直接规定,间接的股权激励是否可以递延纳税。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探讨:第一,101号文规定的股权激励,是对激励对象时授予各种形式的条件的股权

9、,也就是说从目前的字面表述来看,应该是激励对象要直接持有股权激励实施主体的股票,而通过合伙企业来持股,被授予股票的主体变成了合伙企业,而不是员工,员工不直接持股,而是持有合伙企业的份额,所以从这个角度说难以满足激励对象的要求。第二,在通过合伙企业为载体的激励模式下,从形式上看授予的是合伙企业的份额,鼓励对象持有的平台的份额,而不是实施激励企业的股权,也不符合101号文中规定的用本企业股权作为激励标的的条件。第三,101号文中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取得股权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未来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通过合伙企业平台来持股,若是以转让激励标的股票的方式退出,则先是合伙企业转让股

10、票,然后再向激励对象分收益,此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激励对象取得收益时是按照个人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也能适用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通过合伙企业平台来持股不适用递延纳税的政策,那么激励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缴纳呢?对于直接激励模式下的,不适用于递延纳税的就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但是间接模式下的,激励对象是作为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那么个人所得税征收上是应该按照合伙人取得收益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来计算呢,还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呢?我理解若公司在授予环节,会计上按照股份支付进行处理的,就

11、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来计算更符合业务的实质,只不过为了一些管理上的需要通过合伙企业的平台来处理,但是也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目前,很多新三板企业的股权激励都是通过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来操作的,若是不能够适用递延纳税的的政策,101号文的执行效应将打一个折扣,没有起到政策本身应该支持的效果。这个问题,说回来不仅仅是101号文带来的问题,说到根源是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问题,当前政策对于合伙企业的诸多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理规则,基本处于一个无序的状态,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政策急需供给,若是合伙企业在所得税上的穿透原则有着明确的规定,则通过合伙企业平台来持股适用101的递延纳税政策也就有了基本的处理规则了。从

12、这两年我工作中遇到的客户案例来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阶段的股权处理很多都和合伙企业有关,但是合伙企业的基本税收属性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这导致了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一些支持政策由于合伙企业的存在都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所以,尽快出台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政策才是解决实践中众多问题的一个抓手。(4)直接与间接持股共存的模式的税务处理在一些股权激励的案例中,存在着激励对象直接和间接持股共存的情况,比如下面的这个新三板股权激励案例:【蓝宇数码股权激励案例评析】2016年8月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蓝宇数码证券简称:蓝宇数码 )发布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计划的主要内容是:本激励计划中直接持股的

13、公司 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发行的公司普通股票58.5万股, 占本计划签署时股本总额的1.95%。间接持股的公司票来源为激励对象受让控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振荣先生控制的持股平台蓝兴投资对应的出资财产份额。目前持股平台合计财产份额555.00万元,共计持有公司 299.10 万股票, 其中郭振荣作为持股平台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持有股平台财产份额 500.00万元, 对应公司股票 269.46 万股本次股权激励间接持股的公司股票来源于郭振荣将其在持平台123.40万元财产份额(占持股平台总的22.23 %)转让给激励对象,该 财产份额对应公司股票 66 .50 万股,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平台财产份额间接万股

14、,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平台财产份额间接有公司股票。【案例评析】在本案例中,直接和间接的股权激励模式并存,并且直接和间接模式的部分激励对象还是一致的。那么对于直接部分,还是有可能使用递延纳税政策的,间接模式下的能不能适用于递延纳税,就属于62号公告中规定的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情况。(五)股权持有时间的限制条件101号规定: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政策中对于激励标的的股权持有

15、时间上做出了限制,主要是因为股权激励是一项长期员工与利益捆绑在一起的的激励行为,并不是短期的套利套利。这里规定的持有时间的限制条件应该如何理解呢?以股票期权为例,101号文规定的是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并且在62号公告附件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中又出现了可出售日的节点,这个问题应该怎么理解呢,从授予能够转让的时间最少是3年还是3+1的4年呢?我理解不是3+14年的意思,而是说从授予日到实际出售日之前要长于三年,并且达到二级市场上可出售条件后(就是行权日或者解禁后)还要再持有一年,也就是说总体来计算是至少要三年,62号公告备案表中的可出售日应该是个

16、税收概念,在这个日期之前出售的不满足条件,之后的满足递延条件,这个节点主要用于税务机关的后续监管。另外,在目前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监管政策中也是三年从授予日到最后一批可行权转让的时间也是三年(36个月)的时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26号令)中有着明确的规定。目前,股转公司对于新三板等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中的持股期限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只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持股时间有着明确的规定,在一些新三板企业的股权激励中,有的解锁期为12个月,甚至有的干脆就没有解锁期或者限售期,授予之后就可以行权转让了,因此,若是想满足政策中规定的按照财产转让缴纳个税的递延纳税的优惠条件,那么从授予日到最终的转让时点上就要等上至少三年的时间了。这里面还有个问题需要探讨一下,比如有30个激励对象,其中有一个激励对象在不满足101号文规定的三年时间内就把股票转让了,那么是仅就这个激励对象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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