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稳定及其对宪法权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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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稳定及其对宪法权威的影响宪法的稳定性主要研究的是宪法的发展和变动的样态,最主要体现在宪法文 本的变动频率,具体体现在宪法条文的修改以及宪法原则和宪法基本精神的变 化。宪法的稳定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法律秩序和宪政 建设等等都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宪法权威则注重于宪法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 服力在人们心目中具有威望并得到普遍支持与服从,包括法律上的权威、道义上 的权威和政治上的权威。宪法权威对于评价一国宪法的功能和价值有着重要的参 考意义,同时也是推动宪法发展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宪法的稳定性和宪法 的权威性都是特定时期宪法所呈现出来的特征,两者存在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一

2、 论证的前提:什么是宪法的稳定性(一)一般意义上的宪法的稳定性说宪法的“稳定性”主要是从规范意义上来归纳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的稳 定性着重强调宪法的规范形态的稳定,即宪法的外在表现呈现出一种相对可预知 的常态特征。按照通行的宪法学教科书的表述,所谓宪法的稳定性的实质在于“宪 法较之于普通法律具有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宪法往往不易修改,因而具 有稳定性,故宪法的稳定性就是指宪法在一定时期的不变动性,或者说在一定的 历史时期内不对宪法进行较大的修改。比如,在具体的宪法文本当中,“为了保 证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一方面宪法典中通常规定修宪的严格而复杂的程序;另一 方面又强调宪法规范内容本身的科学性

3、与合理性,以及制宪权主体的合法性地 位。”“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宪法稳定性根源于法律本身的一 种特有属性-安定性。作为社会变动反映装置的法律注定要在“变动”与“静 止”间进行不断地调试和互动,拉德布鲁赫和考夫曼将此称为“法律的安定性”。 法律的安定性强调法律不得朝令夕改、避免法律变化无常,但是法律的安定性不 排斥或者绝对排斥法律的修改与变动,这些情形也是成文宪法也必须具备的。从 这个意义上看,宪法的稳定性与法律的安定性两者是一对属种概念,在基本价值 取向上有着根本意义的一致性。但是,在成文宪法的背景下,这种一致性当中却 蕴含着些许的不同,即宪法与普通法律对此有着程度不同、标准迥异

4、的表征,一 个是政治总章程的宏观安排,是规定基本权利的纸,这里有其根本的原则与精神 不能改变,也有一些具有价值标榜或政治象征意义的东西在自觉不自觉地限制者 宪法的变动,亦或基于人们之间订立契约时客观上所需要的信用精神拒斥着宪法 的变动。而一般的法安定性则是一般社会现实中的权利、义务划分的规范性表述, 是一般社会共同体的运作规则。这种规则既需要法的稳定的特性来满足法律关系 主体或游戏参与人能及时把握,同时也能有限地容忍游戏参与人之间的适时地、 和平地予以改变,这种改变有轻微的也有剧烈的,既有经常性的也有长期不动的, 只要这套规则仍然得到规则制定者的认可。因此,在成文宪法的国家,宪法的稳 定性与法

5、的安定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这种变动在频率、程度上的差异。而这些也 许可以作为这样一个问题的答案,即为什么法的一般性修改在普通社会群体中并 徐秀义、韩大元:宪法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5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5页。 不一定有太大影响而宪法的几次修改却引来学术研究以及社会领域的广泛关 注?(二)宪法稳定性的界定1、传统的判断标准目前,对于宪法的稳定性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种,即宪法的形式稳定观和宪 法的实质稳定观,这既是两种区分宪法稳定与否的依据,也是运用不同的价值标 准对宪法文本的稳定性进行分析的方法。形式

6、稳定观是传统的宪法学理论所秉持的一种宪法稳定观,它也在社会群体 当中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心理认同,因为,所谓的宪法的稳定最直观、最根本的表 现就是宪法在形式上的稳定,如果宪法在基本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常处于经常变动 的状态,何谈宪法的稳定?形式稳定观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直接、操作性很强 的分析方法,但是,它“没有揭示出宪法稳定性的实质,基于形式意义宪法稳定 观而追求的所谓宪法稳定性也只能是宪法形式上的稳定”,形式意义的宪法稳定 观的局限性体现在:其追求的宪法形式上的稳定并不一定是宪法的真正稳定;其 不能解释和描述一个国家现实的宪法状况以及排斥对宪法“进行较大的修改”。 实质意义的宪法稳定观表明,无论宪

7、法是否有过修改,甚至是否有过较大的 修改,只要与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就应被视为是稳定的。反之, 宪法不适应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即使不修改也不是稳定的。因此, 判断宪法稳定性的依据不是宪法条文有无变动,也不是宪法是否有较大的修改, 而是宪法是否适应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适时、适当地变化。 这是 一种绝对客观主义的宪法稳定观,它打破了传统宪法稳定观对成文宪法与法律逻 辑的迷信与盲从把对宪法的稳定性评价放入社会实证的价值坐标中进行考察。但 是,实质稳定观的最大危险就是其容易陷入宪法工具主义的泥潭。事实上,这种 实质稳定观受实用主义法学影响或者说与实用主义法学秉持着相

8、同的价值立场, 坚持“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认为宪法变动被赋予一种“造法的功能”, 诸如宪法解释已不再是“读宪法”,而是基于一定的价值立场的“写宪法”,是一 种“事移时移”形势下的“法的创造”。“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不是发现法律, 而是创造法律。”这种实用主义的宪法稳定观把宪法稳定的判断标准从单纯的 法的定安性与可预测性变为法的合理性与正当性,高扬宪法的现实性价值,这是 有一定意义的。但是它会导致对宪法的轻视与不信任,使法不再具有确定性而丧 失了应有的权威,进而损害了法的安定性与宪政秩序的稳定性。2、重新界定维特根斯坦认为“一个命题有无意义,有两条标准一是符合逻辑规则;二是 可证实的。”

9、考夫曼在他的法律哲学中也明确提出,法律安定性应当包括三 个要素:实证性、实用性和不变性。因此,我们对于宪法稳定与否的掌握既要照 顾到宪法在外在形式上的不变性以防止因宪法规范的变动性而减损宪法的权威 和破坏宪政秩序,又要保证宪法对于社会的可证实性,所以宪法的外在稳定和内 在稳定都是推动宪法发展所无法回避的命题,在具体的宪法发展中如何协调两者 刘茂林:转型社会的宪法稳定观,载法商研究 2004 年第 3 期。 刘茂林:转型社会的宪法稳定观,载法商研究 2004 年第 3 期。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05页。 韩大元、张翔:宪法解释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10、载于法律科学, 1999年第6期。 转引自贾焕银:论法律的安定性,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7年第1期。 (德)阿图尔考夫曼著,刘幸义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9页。 之间的张力才是宪法获得生命和权威的关键。因此,对于宪法的稳定性的界定应 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宪法稳定性的问题是仅限于成文宪法的国家还是成 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不成文宪法宪法国家的宪法散 见于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之中,如果说宪法的稳定性限于宪法文本的 变动的话,那么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就不存在宪法的稳定性问题了。但是这种推论 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本身与稳定

11、性之间就有着十分紧密地 联系,甚至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就发源于该原则或精神随 着时间的推移而在状态上体现出来的稳定性。其二,宪法文本的变动在多大程度 上影响着宪法的稳定性?其三,应该给宪法文本留下多大的变动空间?其四,什 么才是宪法变动不可触及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宪法适应社会生活与宪法的 民主、自由、秩序等价值理念之间是否等值?基于此,笔者认为,夏勇先生对于 宪法稳定性的观点是值得肯定的,即宪法的稳定性乃是“宪法内在的刚性, 它与通常所说的与柔性宪法相对应的刚性宪法里的刚性有些不同。 后者可以说是一种外在的刚性,它仅就宪法修改设计的程序而言,对于宪 法的稳定性来讲,最重要的

12、,一是制定出一部好的宪法,它的原则和规则可以镂之 金石,恒久不变;二是宪法的修改或解释忠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从而有别于 宪法的重新制定。即真正的宪法的稳定,其最本质的要求在于那些宪法上的“可 以镂之金石”的原则和精神的稳定,在此基础上进行文本上的变动仅仅是宪法的 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可以说是宪法稳定性的表现,本质上,发展着的宪法 才是稳定的宪法。从根本意义上说,对宪法稳定性的表述已经不限于宪法文本上 甄别,更多的是一种价值上的衡量。另外,宪法的不稳定并不意味着宪法就是不 进步的、不健康的,当宪法的不稳定来自于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不断完善 和不断丰富,则此时的宪法就是进步的宪法(如美

13、国宪法),否则就是落后的或 者是不合时宜的的宪法(如法西斯宪法)。从54年宪法以来,我国宪法平均每5 年多修改一次;若以 1978 年到2004 年起算的话,共修改了 8 次,平均每 3年多 修改一次。因此从我国修宪频率的量化分析,我国宪法在形式上缺乏稳定性,而 且,诸如“无产阶级全面专政”、“阶级斗争为纲”等宪法原则的出现及其修正表 明,总体上,建国后中国的宪法是不稳定的。二 宪法稳定与宪法权威(一)宪法的权威权威是指使人信从的力量和威望广泛存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构成人类 生活组织性、有序性、协调性的必要条件。宪法的权威属于法律权威的一种,它 是指宪法在人类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具有的使

14、人信从、并起着支配作用的决 定性力量和影响。宪法的权威性强调宪法规范的价值和效力在整个法律价值和 法律效力体系中具有最高性,它体现的是宪法的动态意义和宪法所具有的对法律 行为和法律规范的价值评判标尺的功能。宪法至上、宪法至尊、宪法至本是宪法 权威的基本内涵的高度概括。当然,从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属性的角度来看,“最 高权威性”才是作为基本属性的宪法的权威性的正确而合理的表述,事实上,国 内传统的宪法学理论也基本认可了这一条关于宪法基本属性的归纳。历史上, 夏勇等:法治与 21 世纪,转引自苏蒲霞、刘安:对中国宪法稳定性的重新思考,载社科纵横, 2006 年第 5 期。 王广辉:宪法权威论,载湖北民

15、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 年第 1 期。 参见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第 2 版,第 31 页。蒋碧昆:宪 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11页。朱福惠:宪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20 页等。1787 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宪法权威的最高性进行了最早表述,随后,加拿 大、意大利等国宪法也纷纷对其自身的权威的最高性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在我 国,1954年宪法第18条、 1982年宪法第5条都以宪法条文的形式对宪法及法律 的权威和尊严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仅仅是宪法通过文本本身进行的文字规定 和逻辑标榜,规范本身是苍白

16、的,任何理论总不能只靠逻辑形式主义的推论而使 人信服。宪法权威的真正获得除了这种宪法自身的效力宣誓外,成文宪法背后所 体现的公平正义、实际存在的力量对比也左右着宪法权威的大小,另外宪法在外 在表现形式上所体现出来的高度的稳定性也会对宪法的权威性产生至关重要的 影响。(二)宪法稳定条件下的宪法权威的不同表现美国宪法自 1787 年颁布以来,虽经历了 200多年的社会变迁,但其文字和结 构没有变动, 因此在诸多论及宪法稳定性的著作中,美国宪法常常作为宪法稳定 的典型案例被援引。但是,这种观点显然忽略了一个事实,即美国的宪法必然随 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事实上美国宪法所设臵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随着美国社 会的变迁发生着悄无声息的变动。随着美国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伴随着“马伯 里诉麦迪逊案”、“码头淤泥案”、“校区隔离第一案”等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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