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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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发扬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现实的平等。因此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的设立,是对男女平等原则必要的补充。这一补充之所以必要,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历史原因根除我国传统的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旧传统,旧习惯的历史要求;二是现实原因提高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现实要求;三是妇女的生理特点原因男女两性固有差别的必然要求

2、。目前,我国的妇女地位已有了很大提高,但也必须看到,在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以下案例是这种恶劣现状的真实写照。案例一“四年间我给殴打致终身残疾”申某(男)与彭某(女)于2002年结婚。婚后,申某经常对彭某进行辱骂和殴打,后来发展到在寒冬季节让彭某穿单薄衣服站在屋外,向彭某身上泼冷水,将彭某吊在房梁上用站水的腰带抽打等。2005年12月,申某酒醉回家,便用木棒将彭某左腿打折,使彭某留下了终身残疾。直到2006年月20日,彭某不堪忍受申某的虐待,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彭某在起诉书中列举了申某对其长期虐待的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虐待即指夫妻之间或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以打骂,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过度劳作,有病不给诊治其方式,从肉体精神、性等方面对家庭成员折磨、迫害、摧残的行为。”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即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虐待的手段残酷,虐待的目的卑鄙低下,虐待后果严重构成虐待罪;虐待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为法律所严格禁止。在现实生活中,虐待行为的受害人多为老人、妇女、儿童。因此,宪法和法律、法规对老人、妇女、儿童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保护。这仅仅是侵犯妇女权益的冰上一角,对于更多更恶劣的侵权事件,国家应当加强完善立法,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同时还需要相关部门如: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的

4、大力支持。当然,加大普法力度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只有人人都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才能有效地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儿童是祖国未来的花朵,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振兴国家和民族的需要,也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接班人的需要,同时更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在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儿童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漠视子女利益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的特征之一。目前,由于就习惯势力的影响,遗弃女婴,拐骗儿童的现象还部分存在。以下案件正是真实的写照。案例二“2012419专案”中广网北京2012年7月7日消息(记者马文佳)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公安部日前统一指挥河北

5、、山东等15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集中抓捕、解救行动,斩断拐卖犯罪的链条,彻底摧毁了两个危害极大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802名,解救被拐卖儿童181名且贩婴网络涉及到四川、河北、陕西等7个省。其中,在“2012419”专案中,公安部首次发现有诊所医务人员参与婴儿贩卖。儿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婚姻法中规定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中所谓的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婚姻法一方面在总则中确立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一方面在家庭关系中规定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其中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和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

6、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是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权利的基本规定。同时,刑法也规定了禁止以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我们都以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已经开始离我们远去,但是当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你是否也会为之一振,是否也会愤慨。因此为了避免此中行为的再度发生,国家应当加强完善立法,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同时加大普法力度也不容忽视的重要关键。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赡养和爱护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为国家、民族和家庭贡献了毕生的精力,创造出巨大财富。当他们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子女要再经济上给予帮助,生活

7、上给予关心,精神上给予安慰,这不仅是法律上的责任,也是道德的要求。案例三 潘老太年近古稀,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大儿子住在一起,后来儿媳单位增配一间住房,儿媳为了住得更宽敞,利用潘老太目不识丁,让婆婆在房屋使用交换协议上签了字,同意搬到增配房去。老太搬过去后,环境不适应,生活不方便,没过多久就又搬了回来。没想到儿媳竟以老太违反协议为由,告到了法院。潘老太又气又急,不知如何是好。邻居看不过去,纷纷联名到法院要求公正处理。法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了案件真相,认定房屋交换协议无效,依法维护了潘老太的合法权益,潘老太又可以住在安静舒适的老房子里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

8、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本案就是一个法院处理得较好的案件。初看起来,是潘老太违背了协议,不应该搬回原来的住处,事实上是儿媳以欺骗手段让潘老太签订了协议,妄图侵占老太的房屋。应该说,法院的工作是细致的,处理得及时、公正,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切实履行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潘老太没有当上被告,而房屋被儿媳侵占,这样的事又有谁来管?难道仅仅靠邻居们的联名信,就能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尊老、敬老的美德吗?显然不是如此。因此国家需要更好的完善对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则,更加切实的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让老人获得更多的权利与保障。结语:保护妇女儿童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保护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更加切实的维护其正大权益,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必要前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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