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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信托合同设备类立合同人:_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_受托单位(简称乙方):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第一条甲方将准备出售给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第二条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第三条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第四条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元。第五条自本合同签订
2、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甲方:(公章)代表人:(签X)乙方:(公章)代表人:(签X)签约日期:_年_月_日财产信托合同设备类(二)委托人(自益受益人):_法定代表人:_营业执照号:_营业地址或住址:_联系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_受托人:_法定代表人:_住所地: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_他益受益人:_性别:_年龄:_身份证号:_鉴于: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
3、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合同”)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_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_为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_公司董事会聘任。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_公司建立
4、对经营者的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合同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本合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_公司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从而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为实现上述信托目
5、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给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第二条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本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包括: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_。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_公司先生。_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_公司董事会聘任的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_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第三条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1.特定信托
6、收益权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合同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计划确定。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本合同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
7、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户名:_开户行:_帐号:_第四条本合同的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1.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2._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_公司总经理;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已经生效;4.特定受益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合同项下信托予以确认。第五条信托期限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第六条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
8、基本原则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1.受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2.受托人可以以本合同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第七条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
9、按照不超过_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_日内,以现金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合同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财产信托合同设备类(三)委托人(自益受益人)_法定代表人:_受托人:_法定代表人:_鉴于: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合同”)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
10、_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_为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_公司董事会聘任。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_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_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_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条信托目的第二条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本信托合同的受益人包括:1
1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_.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_公司先生。_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_公司董事会聘任的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_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第三条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1.特定信托收益权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
12、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合同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户名:_开户行:_帐号:_第四条本合同的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1.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署;X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_公司总经理;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合同已经生效;4.特定受益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
13、合同项下信托予以确认。第五条信托期限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第六条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1.受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2.受托人可以以本合同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第七条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合同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
14、益: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_%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_%(含_%)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第八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