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产资源专家遴选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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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矿产资源专家遴选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规范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类专家库(以下简称为专家库)的建设、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评审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矿政矿产资源管理中的技术支撑和智力支持等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专家的的监督管理,保证涉矿涉及矿产资源类评审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依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专家库管理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矿涉及矿产资源类评审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遴选、抽取、使用和考核及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评等活动。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第三条 专家库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组建

2、,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和规则,对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专家库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专业性专家库,专家库管理实行公开征集、遴选入库、专业分组、规范使用、信用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专家库依据专业分类标准及评审(估)业务进行设置,其中专业分类由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稀有稀土矿产、放射性矿产地质矿产、煤炭矿产、水工环、物化探、采矿选矿、探矿工程、测量、实验测试、技术经济和财务等十二十个子库组成;评审(估)业务由相关处室根据业务需要从总库专家中另设置分库。第六条 地勘处、矿保处、矿权处、修复处、执法局、财务处共同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厅地勘处、矿保

3、处、矿权处、修复处、执法局具体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专家的征集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厅财务处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财务专家的征集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坚持共享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可使用上级或异地专家库,或相对应的专业子库。第八条 专家库组建应综合考虑入库专家的年龄、专业、性别、体制内外等因素,打破系统、地区、身份、单位等限制,应当注重从高校、科研院所中选聘一线专业人才。第九条 专家库信息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信息数据。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要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专家库系统进行测评。第三二章 专家入库遴选与清退移出第三条 江西省矿产资源专家库的

4、组建和、入选程序及管理遵照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可依据矿产资源领域专业分类标准或评审(估)评审业务设置专家库,具体由厅相关处室根据需要设置。第十四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 资深技术专家:1. 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声誉,工作经验丰富;2.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10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较高声誉,同等专业水平须有高级职称评定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3. 熟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规范、规程和技术要求,能较全面、深入

5、分析判断和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面的技术问题;4.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5.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80周岁(能力突出的学术或行业带头人除外)。(二) 普通技术专家: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十8年以上;2. 担任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出资项目的项目负责,或主持过相应矿种的详查、勘探或开发项目;3. 熟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规范、规程和技术要求;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5. 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能力突出的学术或行业带头人除外)。(三) 财务专家:1. 具有经济

6、、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2. 从事经济、会计、审计等相关工作五年(含)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3. 取得中国地质调查局或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预算编制培训结业证书;4. 熟悉国家财政出资项目评审(估)、监审、预结(清)算等相关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5.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十一五四条 专家库遴选应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估)专家。,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十二六条 专家按下列程序申请入专家库:(一) 省自然资源厅专家库中专业人员数量及实际需求,发布更新、增补专家通知。(二) 参与矿产资源活

7、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科研、院校等单位均可推荐本单位符合专家库条件的人选,推荐时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符合入选专家库条件的个人可以自行申请,但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三)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请专家人选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单位推荐书或个人申请书应附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及本人签字的评审承诺书。(四)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再补充材料;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拒绝其申请,且*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五) 省自然资源厅对审核合格专家人选进行

8、业务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专家人选,纳入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并在厅门户网站公示。第十三七五条 专家库遴选应本着公平、择优原则,广泛吸纳各界人才入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两三年进行一次调整。专家库评审专家每届任期*年,聘期内考核评价合格的,应予以续聘。第十四八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加入专家库:(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三) 有关监督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参加项目评审的;(四) 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五)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严重失信名单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六) 其他

9、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情形。专家库本着公平、择优原则,广泛吸纳各界人才入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增补。第十五九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一)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二) 因工作调动不宜担任评审专家的;(三) 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的;(四) 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本专家库专家的。专家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加入专家库:(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三) 有关监督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参加项目评审的;(四) 存在学术失范行为;(五)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0、和严重失信名单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六) 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情形。第十八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的,移出专家库:(一) 以虚假材料骗取入库的;(二) 连续两届考核评价、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三) 恶意索取不合理评标评审酬劳,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额外酬劳的;(四) 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五) 在评审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七) 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对上述原因之一被移出省专家库的专家,两年内不得申请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一)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二) 因工作调动不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11、(三) 因个人原因,经自愿申明退出专家库;(四) 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本专家库专家的。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的,清退专家库成员资格:(一) 以虚假材料骗取入库的;(二) 连续2年考核评价、继续教育不合格;(三) 恶意索取不合理评标评审酬劳,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额外酬劳;(四) 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五) 在评审过程中造成重大失误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七) 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对符合前款规定的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移出省专家库,移出省专家库的评标评审专家,*年内不得申请入库。第四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第七一九条 评审专家应履行的义务:(一) 按时

12、参加评审,不迟到、不早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评审工作;(二)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三)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承担评审工作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四) 遵守保密规定,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五) 廉洁自律,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申请人,不得收受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六) 遵守回避制度;(七) 接受备案机关和评审机构的管理,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八) 不得以

13、专家库专家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九) 取得相应报酬后,自主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十)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与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为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二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评审活动;(二) 查阅评审资料,了解评审事项有关内容,对评审中存疑部分,有权要求相关申请单位解答或者澄清;(三) 依法依规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四) 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五) 按规定领取参加评审活动劳务报酬;(六) 自觉接受自然资源部或省自然资源厅组

14、织或经其授权组织的知识培训与继续教育;(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评审专家应履行的义务:(一) 按时参加评审,不迟到、不早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评审工作;(二)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三)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对承担评审工作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四) 遵守保密规定,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五) 廉洁自律,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申请人,不得收受申请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六) 遵

15、守回避制度;(七) 接受备案机关和评审机构的管理,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八) 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九) 取得出席活动的劳务报酬后,自主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十)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与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并为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 接受约请,参加评审活动;(二) 查阅评审资料,了解评审事项有关内容,对评审中存疑部分,有权要求相关申请单位解答或者澄清;(三) 依法依规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四) 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五) 按规定领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劳务报酬;(六) 自觉接受自然资源部或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或经其授权组织的知识培训与继续教育;(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四章 专家选取及抽取使用第十九三一条 涉矿类项目评审应从专家库中遵循随机原则选用评审专家;未按上述规定随机抽取专家的,评审结果无效。法律法规对专家抽取与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二条 专家库专家的抽取使用,应严格执行使用单位申请、纪检部门监督、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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