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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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3/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08-实施2008-发布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Inspection of Electrical Apparatus in Hazardous Areas(报批稿)DB33/ 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ICS备案号:I 目 次前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规定24.1 检测分类24.2 条件24.3 单位和人员24.4 要求和程序24.5 仪器设备34.6 报告44.7 周期45 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45.1 变配电系统45.2 电气线路系统55

2、.3 防爆电气选型75.4 接地要求及接地电阻检测95.5 过热、放电测试10附录A 常见危险场所(装置)分类、分区举例12附录B 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25附录C 爆炸性粉尘特性表32附录D 电气装置最高允许温度及允许温升值35附录E 常用材料发射率的参考值37附录F 接地系统的类型38前 言本标准第4、5章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 武、赵 敬、夏一峰、钱小群、吴 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I危险场所电气防爆

3、安全检测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场所电气设施防爆安全检测的检测项目、检测要求和方法、检测程序和检测数据整理。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场所电气设施的防爆安全检测。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环境:矿井井下;炸药的制造和加工场所;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蓄电池室;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环境;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2 规范性引用文件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4、50257-199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4-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GB12476.1-2000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1节: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GB12476.2-2006 可燃性粉尘环境

5、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用外壳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 第2节: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GB15577-200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T 17949.1-2000 接地系统的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导则 第1部分:常规测量GB/T 11022-1999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DL/T664 带电设备红外诊断技术应用导则AQ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SH3038-2000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电气设施一切利用电能的设备的整体或部分,如发电、

6、输电、配电、蓄电、电测、调节、变流、用电设备和电讯工程设备等。3.2爆炸性环境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或粉尘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3.3爆炸性气体环境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3.4可燃性粉尘环境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3.5危险场所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可燃性粉尘环境大量出现或预期出现的数量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3.6电气防爆安全检测为了确认危险场所的电气设施/设备

7、运行状态防爆性能的安全可靠性,由具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被检设施/设备进行不拆卸或局部拆卸并辅以一些措施的检测活动。4 基本规定4.1 检测分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在电气装置和设备投入运行之前,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始检测。对在役的电气装置和设备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测。为保证电气装置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使用单位应进行连续监督。4.2 条件初始检测前应具备的条件:1)电气设施的工程安装质量合格结论报告;2)设备性能测试、系统自检合格结论报告;3)相应的技术文件、工程实施和质量控制记录。4.3 单位和人员对危险场所电气设施实施防爆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检测

8、检验资质。检测人员应具有防爆电气设备使用、维护和检修经验,经过防爆形式、安装实践、有关法规、规程及场所分类的一般原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格证书。现场检测工作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一起工作。4.4 要求和程序4.4.1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工作程序,按图1进行。4.4.2 现场环境和有关资料的调查,应包含下列内容:制定检测方案出具检测报告计算分析与结果判定检测数据记录与整理现场检查与测试确认仪器、设备状况接受检测委托环境及有关资料调查 图1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工作程序1)确定现场危险物质,根据危险物质的特性进行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和区域划分;2)查看被检测场所的电气设备

9、设计、选型、施工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检查及了解供电制式、电气设施运行状况,查看接地形式和等电位连接状况等。4.4.3 现场检查和测试4.4.3.1 电气设施接地电阻的测试,应符合GB/T17949.1的要求。4.4.3.2 红外检测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被测电气设备应为带电设备;2)检测对象和环境温度不宜低于5;3)户外晴天要避开阳光直接照射或反射进入仪器镜头;4)室内或晚上检测应避开灯光的直射,宜闭灯检测。4.4.3.3 检测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遵守以下作业安全规定:1)检测现场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通讯设备;2)严禁吸烟,不得穿化纤服装,禁止穿钉子鞋;3) 现场不准随意敲打

10、金属物,以免产生火星而造成事故;4) 应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检测仪器和不易产生火花的工具;5)受检单位的规章制度。4.4.3.4 进入危险场所应进行检测环境安全确认,受检单位应落实保障检测人员和设备安全的防护措施。4.4.4 现场检测数据应记录在专用的原始记录表中,并应有检测人员及受检单位陪同人员的签名。检测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楚,严禁涂改;改错应有修改人员签字。4.5 仪器设备4.5.1 电气防爆安全检测所采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4.5.2 检测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经法定专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并处于正常状态。4.5.3 对有精

11、度要求的参数检测,现场检测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的精度指标较标准要求高一个等级。4.5.4 检测采用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在测试中发现故障、损伤或误差超过允许值,应及时更换或修复;经修复的仪器、仪表和测量工具应符合第4.5.2条规定。4.6 报告4.6.1 现场检测和检测分析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用词规范、文字精炼。4.6.2 检测报告应对所检测项目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作出明确的结论。4.6.3 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委托检测单位、被检单位名称;2)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依据; 3)检测项目结果汇总、检测结论;4)检测日期、报告签发日期;5)检测、审核

12、和批准人员签名。4.6.4 检测报告中的检测项目包括下列内容:1)被检场所的变配电系统、电气线路系统、防爆电气选型、接地要求及接地电阻检测、过热放电测试;2)被检装置的测试参数汇总。4.6.5 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单位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4.7 周期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测实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不超过三年5 检测内容及技术要求5.1 变配电系统5.1.1 低压配电箱一般技术要求:5.1.1.1 配电箱(板)不应采用可燃性制作;在干燥无尘的场所,采用的木制配电箱(板)应经阻燃处理。5.1.1.2 在TN-S系统中应分别设置中性线(N线)和保护接地线(PE线)汇流排,中性线和保护接地线应在

13、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5.1.1.3 照明配电箱(板)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5.1.1.4 盘、柜、箱的接地应固定良好。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应以裸铜软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5.1.1.5 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装设绝缘保护套。5.1.1.6 导线的绝缘应完好、无损伤,配线应整齐清晰且无接头捻接。5.1.1.7 每个接线端子的每侧接线宜为1根,不得超过2根。对于插接式端子不同截面的两根导线不得插接在同一端子上;对于螺栓连接端子,当接两根导线时中间应加平垫片。5.1.1.8 电气设备的接点无异常温度。5.1.1.9 电气设备的接点、触点无打火放电现象。5.1.2

14、防爆要求5.1.2.1 总变电所、配电所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宜设置在厂矿区内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的地带;2) 宜设置在外供电源输电线路进入厂矿区的方位的附近地带;3) 宜尽量考虑设置在厂矿区内用电的负荷中心的邻近地带;4) 总变电所、配电所与邻近爆炸危险生产装置之间应保持安全间距。5.1.2.2 独立的区域变、配电所(室)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宜设置在生产装置用电的负荷中心的附近;2) 宜设置在生产装置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的地带。5.1.2.3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5.2 电气线路系统5.2.1 一般规定5.2.1.1 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路径,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爆炸性环境电气配线原则上只有电缆配线和钢管配线两种,绝缘导线不得明敷;2) 电气线路,应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3) 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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