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网点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山东)交收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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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螺纹钢(山东)交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钢铁行业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螺纹钢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文件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交易所市场内进行交易的螺纹钢(山东)商品的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指定螺纹钢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螺纹钢电子交易合同提供现货交收及仓储服务的仓储企业。螺纹钢(山东)的交收仓库参见交易所公告。第

2、四条 指定生产厂家是指交易所认可的、能生产符合螺纹钢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的产品的大型钢铁生产企业。螺纹钢(山东)的指定生产厂家参见交易所公告。第五条 交收品牌是指交易所认可的、指定生产厂家生产的螺纹钢商品的注册商标。第六条 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交付仓库保管后,由仓库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第七条 申报现货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钢材经营资质及与螺纹钢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第二章 交收仓库的螺纹钢入库第八条 螺纹钢入库:(一)入库申请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螺纹钢入库申

3、请单(见附件一)。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钢号、规格、重量、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二)货物入库1仓库按规定查验相关入库单证: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向仓库提交由交易所指定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加盖交易商鲜章。2货物运抵仓库后,仓库按规定对到货进行验核,验收的实物应符合以下条件:(1)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2)螺纹钢为指定生产厂家生产;(3)螺纹钢出入库至少拥有两道完好原装捆扎带;(4)螺纹钢长度符合螺纹钢(山东)上市电子交易合同的规

4、定;(5)螺纹钢无明显锈蚀;(6)螺纹钢出厂日期以吊牌上标明的生产日期为准。登记确认有效期见相应螺纹钢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3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生成仓库存货凭证。4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5交收商品的堆放见相应螺纹钢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第九条 仓库存货凭证填写要求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仓库存货凭证一式三联,交易所、仓库和货主各执一联。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品牌、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商品组成,且以最早出厂日期作为该仓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出厂日

5、期。第十条 仓库存货凭证交易所留存联和交易商置换联原件由仓库每月定期寄至交易所。第三章 螺纹钢的交收流程第十一条 螺纹钢的现货交收流程螺纹钢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1、D2、D3、D20交收日。(一)交收申报配对1在D1交收日16:00-16:15,持有螺纹钢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对同一螺纹钢品种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2在D1交收日16:15-16:3

6、0, 螺纹钢中间仓交易商根据螺纹钢交收申报差进行中间仓申报,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实时配对。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4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交付交收货物价值(按当日结算价计算)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二)买卖双方提出交收需求1在D1交收日17:00前,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应向交易所提出具体的规格以及对应的数量需求,每一种规格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该交易品种的

7、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17:00前买方未提出具体交收需求的视为同意卖方提交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任意商品。2交易所在收到买方的交收需求后通知与该买方配对成功的卖方。(三)卖方提交符合交收收需求的存货凭证1.卖方必须在D7交收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交符合买方交收需求的仓库存货凭证第三联(交易商置换联)及仓库存货凭证登记配对申请书,同时与仓库结清截至提交仓库存货凭证之后两交收日(不包含提交当日)的所有仓储费用。2.仓库在卖方提交仓库存货凭证当日将仓库存货凭证第二联(交易所留存联)扫描件发送至交易所。3.交易所根据卖方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情况,并与卖方提交仓库存货凭证当日通知买方准备可交收货物

8、对应的货款。(四)买方交款在卖方提交仓库存货凭证的后一个交收日16:0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可交收货物的剩余货款。(五)交易所开提货单1.交易所在买方备足剩余货款之后,根据卖方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向买方开具仓库提货单。2交易所开具仓库提货单后,仓库提货单由交易所加盖交收管理部门专用章后传真至买方和对应的仓库。相应的仓库存货凭证由交易所核销并留底。(六)买方提货1买方应在交易所开具仓库提货单后的两个交易日(不含开出当日)内到对应的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转存手续,买方也可选择代为配送,配送费用标准见交易所公告。2买方需在仓库提货单(传真件)上加盖己方公司公章,公章以买方在仓库的预留印鉴为准(

9、见附件三),并携带买方提货委托函(见附件四)到对应的仓库提货。仓库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事宜。3持有仓库提货单的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完货的待与仓库协商后,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发货协议或转存货物,也可按交收办法规定重新申请仓库存货凭证,再次用于交收。货物转存手续由买方根据仓库的规定办理。4. 仓库发货时,应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并妥善保管备查。(七)卖方收货款1. 若买方在交易所开出仓库提货单之后的第二个交收日(不含开出当日)14: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并且卖方已经结清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仓储费用后,交易所将在开出仓库提货单之后的第二个交收日(不含开

10、出当日)将仓库提货单对应货物的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2.若买方在规定时间内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待争议得到解决后,交易所将仓库提货单对应货物的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第十二条 增值税发票(一)若买方在交易所开出仓库提货单之后两个交收日内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在D20交收日前(含D20交收日)将完成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二)若买方未在D20交收日前(含D20交收日)提出异议,或已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交易所将清退卖方完成交收货物对应的交收保证金。第十三条 溢短及磅差规定(一)卖方单次螺纹钢交收的实物溢短及磅差要求见相应上市螺纹

11、钢电子交易合同的规定;(二)螺纹钢出库时发生的溢短,由买方按照D1交收日结算价和仓库进行结算。第四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一)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所开出仓库提货单之后的第二个交收日(不含开出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如果买卖双方在确定质量检验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重量鉴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二)质量、重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1.若检验结果不符合

12、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的,卖方构成交收违约。具体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2.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的,买方按照相应上市螺纹钢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卖方支付从交易所开出仓库提货单之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D1交收日结算价及争议货物的重量计算)。(三)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螺纹钢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螺纹钢有异议的申请。第十五条 违约处理(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1.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交付符合买方交收需求的存货凭证或交付的存货凭证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3.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

13、易所规定质量标准的;4.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 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买方交收违约金额 =应交货款-已交货款(四) 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五) 违约处理办法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

14、的货款;2. 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卖方相应数量货物的仓库提货单。3.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第十六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十七条 在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九月六日渤海商品交易所开户咨询 企业服务咨询开户服务免费 保证手续费最低标准咨询电话:0539-8166168手机:15615397993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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