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选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59248198 上传时间:2023-01-25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诉讼法案例选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民事诉讼法案例选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民事诉讼法案例选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民事诉讼法案例选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民事诉讼法案例选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事诉讼法案例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诉讼法案例选(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事诉讼法案例选案例1.公开审判制度。案情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乙运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所有提供应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祈求乙和丙承当连带补偿责任。同步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批准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规定?答案与分析公开审判是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公开审判,应当选期发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是波及国家秘密或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此外法律还规定

2、,离婚案件或波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也许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甲公司觉得案件波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批准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规定。 小结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波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波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规定:商业秘密,重要是指技术秘密、商

3、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肯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案例2.合议制度。 案情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方祈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营饭馆的合同的关系。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告之间的合伙关系。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解决此案。沈某通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解决在程序上与否对的? 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构成合议庭。合议庭是国内人民法院最重要的审判组织形式,除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合用其她程

4、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都必须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并且除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构成外,按其她程序审理的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构成。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显然是不对的的。 小结合议制与独任制作为两种不同的审判组织形式,是根据案件的不同状况、适应不同需要而确立的。独任制合适于审理简朴的一审案件,合议制是审理一般案件的组织制度,国内民事诉讼中的组织形式以采用合议制为原则。 案例3.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区管辖。 案情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路过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村民王某、乙县李某和丙县张某

5、的稻田,导致禾苗枯死。受害村民规定补偿,但由于补偿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到合同。为此,甲县的王某一方面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觉得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此同步,村民李某、张某也分别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补偿损失。乙县和丙县人民法院都觉得对该案有管辖权,与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A省姜某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即向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 问题1.哪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与否对的?.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与否对的? 答案与分析(1)甲县、乙县、

6、丙县的人民法院和A省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由于本案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合用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对的。由于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它不能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其她法院。(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不对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她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A省基层人民法院、B省甲、乙、丙县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她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小结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

7、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她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案例.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案情李某与刘某、王某、赵某是朋友,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合伙做生意,三人共同向李某借款000元,言明半年之后还,并写了借条,由刘某、王某、赵某三人共同签名(借款人)。半年之后,刘、王、赵未按约还钱,李某向她们索还,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现知李某住市东区,刘某住A市西区,王某住A市北区,赵某住市南区。问题李某如果到法院去起诉,案件应由

8、哪个法院管辖?答案与分析这是个债权债务纠纷,属一般地区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李某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是连带债务纠纷,共同被告有三个,她们分别住在A市西区、北区、南区,因此,这三个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法院起诉,即李某选择了哪个法院,案件的管辖权就由哪个法院行使。如果李某向三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哪个法院最先备案,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三个法院备案的先后时间无法辨别,由这三个法院共同进行协商,拟定其中一种法院行使管辖权。如果这三个法院经协商,未能拟定出一种法院行使管辖权,则得由这几种法院共同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9、,该案就由哪个法院行使管辖权。 小结同一诉讼的几种被告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这就是所说的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种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备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解决共同管辖中管辖冲突的法律规定,也是管辖制度中选择管辖的根据。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种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角度出发的,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角度出发的。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基本和前提条件,选择管辖是对共同管辖的贯彻和实现。案例5.专属管辖。 案情孙甲、孙乙二人系兄弟,早先兄弟俩曾共同出

10、资在原籍市修建住宅一幢,共同居住。后来,兄弟二人先后来到市工作。甲的家属亦调到市工作。乙的家属仍在A市工作,并住在原房中。1995年8月,甲想退体回市养老,要其弟乙腾出一部分房屋,乙不批准腾房,只愿补偿房屋价款。兄弟二人遂发生争议,甲准备诉请法院解决。 问题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答案与分析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房屋系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房屋属不动产在市,故应由A市法院管辖。争议不动产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专属管辖具有排她性和不可变化性。因此,尽管原、被告双方均在B市,B市法院对本案也无管辖权。小结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

11、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她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合同变更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下列案件为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6.移送管辖。 案情市西区某中学教师俞某与市东区文化局干部崔某于95年5月1日在市结婚。时双方户口仍在各自工作所在地没有变动。婚后双方有时住A市,多数时间住B市。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好,常常吵闹。崔某于199年1月向B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规定与俞某离婚。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被告俞某户籍所在

12、地为A区,便将案件移送给市西区人民法院。二个月后,A市西区人民法院以“双方结婚地和常常居住地在B市”为由,又将案件退回B市东区人民法院。市东区人民法院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了这一状况,请示解决措施。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后,指定B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这一案件。问题该案究竟归哪个法院管辖?上述各的做法与否对的? 答案与分析该案是离婚案件,应合用一域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告俞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市西区,虽然婚后多数时间住市东区,但有时住A市西区,并且双方时间还不到一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市东区尚不构成被告常常居住地。因此,本案应由A市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市东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根据民

13、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行移送。据此,B市东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给A市西区人民法院管辖是合法的。但市西区人民法院又将案件退回市东区人民法院的作法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B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是不对的的。市西区法院与B市东区法院就该案管辖权互相推诿,发生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她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B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非是上述两个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无权就本案指定管辖。 小结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

14、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5条又规定:“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觉得受移送的案件根据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她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5、。案例7指定管辖。 案情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背面,于某接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戴某多次找于某,规定她拆除小厨房,但于某置之不理,双方发生纠纷。戴某决定起诉,由于戴某觉得于某就在南区人民法院工作,紧张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其不利,就向该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规定排除妨害。北区人民法院收到戴某的民事诉讼后,经审查觉得该案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戴某应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戴某无奈,只得将民事诉状交到南区人民法院。问题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解决? 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因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谓特殊因素,既涉及自然的因素,如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又涉及人为的因素,如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受诉人民法院不能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遇有上述状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辖区内的其她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在本案中,按地区管辖的规定应由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南区人民法院有特殊因素被告是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也许影响对案件的公正解决,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不能由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南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