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呼和乌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59236040 上传时间:2023-02-1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1年呼和乌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2011年呼和乌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2011年呼和乌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2011年呼和乌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2011年呼和乌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1年呼和乌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1年呼和乌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内蒙古蒙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监测监控网络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呼和乌素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控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呼和乌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第三条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呼和乌素煤矿调度室负责统一管理,区队分片管理,必须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输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第四条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

2、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及KJ70N系统由方维电气公司提供。第五条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用于对全矿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机开停、风速等参数监测的多级监管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置专职监测监控技术人员及专门队伍。第七条 建立健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第八条 建立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调校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第九条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第十

3、一条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第十二条 监测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网络中心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或通过安全策略进行安全设置,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第十四条 监控系统主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机房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第十六条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

4、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第十七条 系统出现严重故障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超过1小时应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网络出现故障时要立即报告,监控主管,积极组织处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安全监测系统要设置信息调度室,同时配备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测监控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要配备监测值班员,进

5、行小时值班。第二章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2、矿井必须设立安全监测监控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具有安全监测监控专业知识的维护人员,专门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维护工作。并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监测监控装置的使用、维修、收发制度。完善各种记录、帐卡、日报等。3、矿井应对监测监控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4、公司总工程师根据每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调度室部门对年度内各类监测监控装置及各类便携式检测仪等装备数量进行认真核实,并编写核定报告,于

6、每年制定的采掘计划前报煤矿生产技术部备案。5、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控设备种类、数量、位置以及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的铺设、控制区域的悬挂等做出明确规定。6、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编制监测装置安装报告,经调度、安管、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调度和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7、监测装置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经过48

7、小时通电运行、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技术指标的调试。投入运行的最初两天内,要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传感器进行第一次调试和校正。8、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一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瓦斯超限、瓦电闭锁功能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确保瓦斯超限、瓦电闭锁断电功能灵敏可靠。其它传感器也要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特殊情况下要随时进行调试、校准。并认真填写记录。9、任何人员不得对监测装置的精度随意调高、降

8、低。10、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12小时以内处理,凡发现随意解除不用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公司主管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要认真组织追查。对直接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查不出直接责任者要对监测监控装置所服务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11、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12、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 12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检、调试、校正。13、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14、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

9、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15、调度室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16、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电缆,须有采掘班组按规定移设,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区队的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对使用单位按破坏程度进行罚款。 17、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罚款500-10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

10、,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18、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不得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对使用单位应按照监测电缆、传感器原价3倍赔偿。19、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调度室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0、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调度室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

11、行。21 、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调度室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22、掘进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加线时,由安全监测维护工进行加线,延线由掘进队负责。23、综采工作面传感器收线,由综采队回收,最后经调度室进行统一接收。24、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安全监测维护人员必须在12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25、每年应制定购置监测装置所需设备、材料、配件的采购计划。 26、监测监控管理必须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设备仪

12、表台帐。、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矿井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登记表。、矿井安全监测日报表。27、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雷电装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应由机电科负责)28、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其他区队电气设备共用一台综保,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负荷侧。29、井下监测系统的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完好、无滴水的巷道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30、传感器的吊挂方法: 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邦不得小于200mm,无滴水的地方并应设在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的地点。 31、安全监测装置必须按要

13、求安装、使用。安装后经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综采工作面瓦斯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后,方可投入生产。32、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内监测装置和电缆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并协助处理。 33、严禁擅自停用或移动各种传感器、电缆。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严肃追究责任。 34、管理区域的划分: 、安装在采煤工作面运顺、回顺、上隅角、的传感器以及由分站到传感器之间的监测信号线,由该采区的综采队负责管理。 、在掘进巷道的传感器以及分站到传感器之间的监测信号线,由该掘进工作面的生产区队负责管理。 、井下中央变电所、井下中央水泵房的探头及监测设施,主运大巷、辅运大巷、回风大巷、主井监测

14、装置供电电源和拆除电源由机运队负责 、安装在上述地点以外的传感器及监测信号线,全部由监测组负责管理、维护。、监测监控供电和其他区队电气设备混合使用同台综保及电压超过127V的综保由所在区队负责送电,监测监控专用综保(127V以下电压者)送电,由监测监控组负责。、监测监控设备在采掘工作面首次安装完成,必须由所在区队队长和调度室及监控主管签订分片管理责任书。35、监测组必须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及 “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安装各类传感器。安装监测及断电系统时,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配合安装调试工作。 36、安装在各管理区域内的监测分站,传感器及信号线各单位必须严

15、格管理,保证不丢失、不损坏。损坏传感器一台按原价值的25倍罚款,分站按原价值的12倍罚款,缆线按丢失的数量多少赔偿。 37、对于各区域安设的监测及断电系统,任何单位未经调度室批准,严禁随意搬运和拆除,否则,每发现一次,罚使用单位500010000元,凡造成监测系统失爆由动力部门按失爆处罚。 38、井下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39、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40、监测装置的供电设备、电源线由所在管辖区域的电工连接或拆除,控制线均由监测人员连接或拆除,因检修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须编制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 41、凡发现区队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制度。对使用的区队处500010000元罚款。对单位的区(队)长或班组长处300元罚款。2011-9-1专心-专注-专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