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公开选拔考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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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 年公开选拔考试案例分析题(八)案例分析题1 光明无线电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某市前进无线电厂生产的“红星”牌收录机十分畅销。商标法公布后, 无线厂及时进行了注册, 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但是好景不长, 1996 年 8 月,该无线厂多次接到顾客投诉,称所购“红星”牌收录机质量低劣,用不了几天就坏了。该厂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未发现质量问题。等对投诉顾客所购的收录机检查之后,发现此种收录机根本不是该厂所生产,只是该收录机的外形和商标相同,致使顾客误认为是该厂产品。经查,这种收音机是本市光明无线电厂所生产的。又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光明无线电厂所用商标是一无业游民李某勾结本市华远印刷厂印

2、刷的,由华远印刷厂印好后交给李某,再由李某卖给光明无线电厂,光明无线电厂装配后又委托市家电销售部代为销售。家电经销部原先并不知道是假冒的收录机,后见质量低劣向光明无线电厂询问才知,但见销量挺好,获利颇丰,也就不再追究下去。同时该经销部还勾结市邮局职工周某为此种假冒收录机的邮购提供方便,以此使该伪劣收录机大量流向外地。由于前进无线电厂的产品被假冒,使其蒙受巨大损失,该厂与光明无线电厂多次进行交涉无果,遂向市人民法院以光明无线电厂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光明无线电厂停止侵权,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 200 万元。现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光明无线电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2)

3、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本案中,华远印刷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4)本案中,市家电经销部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本案中,周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设市前进无线电厂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请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采取哪些措施?(7)设光明无线电厂生产的“红星”牌产品是收音机,虽然商标一样,但产品不同,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8)设法院判决各侵权人赔偿无线电厂的损失,该赔偿额应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1)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本案中,光明无线电厂未经前进无线电厂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收录机 )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红星牌 ),因此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2)不合法。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而是违法的。(3)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4)不合法。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市家电经销部在得知该收录机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继续销售,侵犯了前进无线电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5)不合法。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

5、第41 条第 3 项有关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周某是已知道家电经销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还为其邮售提供方便,侵犯了前进无线电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6)市工商局可采取下列措施: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对人侵犯注册商标,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7)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

6、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收录机和收音机是类似商品,同属于家电类商品,因而构成侵权。(8)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当以上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案例分析题2 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某高校 A 、国有企业B 和集体企业C 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 作价15 万元; B以厂房出资, 作价20 万元;C 以现金17 万元出资。后C 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 万元。请问:(

7、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3)C 承诺出资 17 万元,实际出资14 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5)A 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1)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有效成立。因为公司法第23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实际上A 、 B、 C 实际出资共为四十九万,没有达到最低限额,因而该公司不能有效成立。(2)公司法第24 条规定,对作为出资

8、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公司法第25 条规定 ,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题中A 、 B 两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当办理评估手续和财产权转移手续。(3)公司法第25 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 承诺出资 17 万元,实际出资14 万元,应承担违约责任。(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合同法第17 条规定

9、,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的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选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公司住所证明。(5)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例外规定的除外。A 的出资因为超过了这一比例,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例分析题3 丁某是否应对企业欠王某一万元贷款承担责任?1998 年

10、 10 月,甲、乙、丙三人各投资2 万元开办了一修理厂,合同约定由三人共同管理企业、平均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 1999 年 12 月,丁某在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入伙,权利义务适用以前规定,此时,企业已欠王某1 万元货款。2000 年 3 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刘某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此并不知。2001 年 4 月,由于经营不善,合伙企业宣告解散,又负债2 万元,其中欠张某8000 元,欠胡某 12000 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回答下列问题:(1)丁某是否应对企业欠王某1 万元货款承担责任?为什么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刘某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若刘某到期不能偿

11、还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为什么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某私自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决议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 ?(5)若债权人胡某2006 年 6 月才向原合伙人主张债权,原合伙人是否应承担偿债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1)应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5 条第 2 款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 条的有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案中,甲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为其朋友刘某贷款提供担保,违反了法律规定。(3)有权。合伙企业法第38 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

12、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银行作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应取得担保权利。(4)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 条的有关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业务有不正当行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5)不承担。合伙企业法第63 条规定。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胡某在合伙企业解散的5 年后才向原合伙人主张债权,该债权已消灭。案例分析题4 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 2 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经过筹备,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 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与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小食品加工厂成立半年后,朱丙从侧面了解到了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结婚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 2 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 12000 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又过 3 个月,朱丙又到小食品加工厂催还剩下的 8000 元时,朱某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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