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讲述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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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及土地估 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土地估价师专业实践及专业考核的组 织和管理。第三条 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践考核总体组织工作, 包括专业实践监管、专业考核申请的受理、资格初审、考核 工作总体安排、考核结果公示公告、考核申诉受理、相关资 格认定和过程监管等。第四条 省级行业协会负责所在考核点专业实践监管及专业 考核的具体实施,包括考核工作方案制定、考官聘请、现场 组织等。第五条 专业实践与专业考核通过“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信 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操

2、作。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号 为对实践考核管理的唯一依据。第二章 专业实践第六条 专业实践基本流程如下:(一)登录“系统” ,完善个人信息;(二)确定实践单位和指导教师;(三)确定实践方案;(四)参与专业活动并完成相关任务;(五)完成实践总结;(六)结束专业实践。第七条 专业实践须登录“系统”进行,实践时间以指导教 师和实践单位在“系统”确认后开始计算。第八条 专业实践活动的内容应与土地估价专业相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土地估价;(二)土地市场调查研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四)土地估价科研课题;(五)土地估价信息收集整理;(六)土地价格管理等。第九条 实践人员除参与一定数量专业活动外,

3、还应完成以下相关任务:(一)客观填写实践日志、实践记录等;(二)撰写至少一篇案例分析报告;(三)适时与指导教师交流;(四)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五)撰写实践总结。2第十条 实践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实践活动的名称及内容;(二)专业实践活动中担任的角色;(三)专业实践活动中承担的具体任务;(四)其它需填写的内容。第十一条 案例分析报告在实践期完成并征询指导教师意见, 应以实践人员参与的估价项目为案例,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情况简介;(二)项目涉及的技术路线与方法描述;(三)技术特点分析;(四)其他分析内容等。第十二条 实践总结应在实践结束时完成并征询指导教师意 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自

4、我介绍、实践单位简介;(二)实践过程,包括实践经历的时间、参与的主要工作及 承担的主要任务;(三)实践中获得的体会;(四)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须完成以下指导工作:一)登录“系统”确认指导实践人员;二)协助实践人员编制实践方案并对其实践内容进行3跟踪、评估,适时沟通指导;(三)对实践人员提交的材料等进行检查和评阅;(四)对实践人员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五)客观撰写鉴定意见并接受查询;(六)按照要求将有关材料填报到“系统”中。第十四条 实践单位须完成以下工作:(一)登录“系统”确认接收实践人员;(二)协助实践人员编制实践方案并适时调整;(三)为实践人员提供实践项目(工作)并明确具体任务

5、;(四)对实践人员的实践过程进行监督;(五)客观撰写实践鉴定意见并接受查询;(六)按照要求将有关材料填报到“系统”中。第十五条 实践人员应保持实践工作稳定。如变更指导教师 或实践单位须提出申请,且由原指导教师或实践单位提出阶 段性实践鉴定意见。第十六条 实践人员在实践期内可自行暂停专业实践,单次 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暂停时间不计入实践时间。暂停及 恢复实践须于“系统”中进行确认。第十七条 实践人员可于 “系统” 中自行申请放弃专业实践,放弃后原实践时间作废,如再次进行专业实践需重新申请。4第十八条 实践人员未达到实践要求、未通过实践考核,需 延长实践期,延长期至少为一个季度。自愿延长实践期的

6、, 自行决定具体延长时间。第三章 专业考核 第十九条 专业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专业实践内容及过程;(二)专业技术水平及独立估价作业能力;(三)行业规范知识和执业道德水平等。第二十条 专业考核采用实时申报、分批考核的方式,主要 程序包括:(一)申请专业考核;(二)考核资格初审;(三)面谈考评;(四)考核结果公示。第二十一条 专业考核通过“系统”进行申请,需提交专业 考核申请材料和选择考核点等。专业考核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暨推荐表、实践总结、案例分析 报告等,均通过“系统”填报。其中申请暨推荐表须提交电 子扫描件。一般情况下,考核点按照就近原则选择,且资格初审通过后 不得变更考核点。5推荐人及实践

7、单位须在核实专业实践情 第二十二条 况的基 础上,对实践人员专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撰写推 荐意 见。推荐意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实践人员 完成专业实践; (二)确认实践人员实践时间的有效性; (三) 确认实践人员实践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四)对实践 人员的实践经历及水平进行客观评价。第二十三条 资格初审由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践 人员如因资料不规范未能通过初审的,完善材料后即可重新 申请;如因申请资格不符等问题未能通过初审,须在达标后 重新申请。第二十四条 面谈考评由各考核点分次组织,组织程序为:(一)受理实践人员的专业考核申请;(二)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并向实践考核

8、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三)组织面谈考评,包括聘请考官、组织初评及现场面谈 考评;(四)汇总所在考核点的考评结果,并报实践考核委员会办 公室。第二十五条 各考核点组织面谈考评前须编制考核工作方案,报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内容包括面谈考评6人数、报名截止时间、面谈考评时间、面谈考评地点及考官 名单等。面谈考评次数应根据专业考核申请情况做适当安排。 第二十六条 各考核点建立面谈考官库,每次面谈从中选取。考官库名单须经实践考核委员会审查,如需变更应提交书面 申请至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七条 面谈考官主要职责如下:(一)了解实践人员情况并进行初评;(二)进行面谈考评,填写考评意见及建议;(三)遵

9、守保密协议,考评结果公布前不得向外透露面谈考 官身份及考评结果等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 面谈考评的基本规则如下:(一)面谈考评以小组方式进行, 每组由 3 名面谈考官组成, 其中 1 人主持;(二)小组内各面谈考官独立投票,采用多数表决制。(三)证实有抄袭、作假、替考等违规现象时,一票否决即 为专业考核不通过。第二十九条 面谈考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一)考评对象的指导教师、推荐人或来自同一实践单位;(二)考评对象的直系或旁系亲属、同学、同事、老师7等;(三)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况。第三十条 考核点在面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以 书面形式提交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第三十一条 考评结果由实践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进行 公示,公示时间为 1 个月,公示无异议视为通过专业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专业考核的人员,须根据专业考核意见 延长实践后再申请专业考核,并在原报名的考核点申请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专业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实践考核委员 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按季度汇总后,由实践考核委员会 组织专家审议,做出最终裁决。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估协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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