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新政策内容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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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新政策内容解读2020年农村宅基新政策内容解读1. 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这类状况就是翻盖旧房屋或是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经过村民会议。以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屋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建议等资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同意证就能放心的盖房了。2. 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申请流程与上边基本一致,不一样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宅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察,合格后核发农村建设规划同意证。其他资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供给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状况说明

2、。3. 建筑3层及以上楼房2017年1月27日开始推行的四川省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方法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也许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宅建设。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拜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担当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督查。4. 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究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农民自主管理。主若是针对宅基地超面积使用,对超出标准可是已经开始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对吻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自觉放弃建房资格或是自觉退出宅基地的恩赐赔偿和奖励。一、完美土地征收制度

3、,减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究拟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美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体系。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推行征收也许征用并恩赐赔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赔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赔偿费和土地部署补贴费加起来,不超出土地前三年均匀产值的30倍。假如依据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赔偿,按一亩均匀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给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借、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门

4、路。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究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大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近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借、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三、改革完美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究进城落户农民自觉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根源则是一户一宅,将来针对历史原由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纳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收税!超出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收税

5、!对人均耕地少,二、三家产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其他宅基地分配,而是经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所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关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觉”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本库,对自觉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恩赐一次性经济补贴。1、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从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出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推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质使用面积确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时起至

6、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推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后,按办理后实质使用面积确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吻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还没有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出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立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掉后没有同意重修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回收。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获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出当地

7、政府规定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后同意连续使用的,可暂确立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6、继承房屋获得的宅基地,可确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7、依据确权规定,确立的宅基地面积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出标准面积的数目,今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行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立使用权,其超出部分退还集体。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立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掉后没有同意重修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回收。9、悠闲或房屋坍塌、拆掉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立土地使用权。已经确立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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