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常识之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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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十四 为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应当给予奖励,表彰他们的事迹,以鼓励和提高人们为保证安全生产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这对于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为此,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凡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奖励: 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例如,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发明了新的安全高效的机器、设备、工具;或者对原有的机器、设备、工具作了改进,显著提高了安全性能。或者改进了

2、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改进了工艺方法,大大减少了作业中的危险性;或者发明了新的更为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等等,从而使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条件有显著提高的,都应给予奖励。 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例如,及时发现、消除了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了重大事故发生;提出了先进有效的事故预防、控制方法等等。 3参加抢险救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在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中尽职尽责、见义勇为、不怕牺牲、不畏艰险,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作出重要贡献的。二、受奖励的对象和给予奖励的主体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受奖励的对象,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只要在上述几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都应依法给予奖

3、励。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奖励的主体是国家,可以是各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有关部门。例如,国家经贸委在98年2月发布了国家经贸委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暂行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科技成果,由国家经贸委颁发安全科技奖: (1) 在安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中产生重要影响,对安全科学技术领域学科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成果; (2) 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安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3) 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安全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

4、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安全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 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 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安全科学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特别显著的成果;(7)为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与安全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该项安全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获得安全科技奖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授予证书和奖状,并发给奖金。一等奖的奖金数额为0元,二等奖奖金数额为4000元。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奖金由国家经贸委颁发;三等奖奖金由获奖单位自行安排颁发。 对在有关安全生产的发明创造、科学技术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符合国务院99年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条件的,由国家授予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 当然,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按照本单位内部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奖励的形式 奖励的形式包括: ()荣誉奖励,如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旗,记功、通令嘉奖等; (2)一次性物质奖励 ,如发给奖金,奖励住房、汽车等实物; (3) 给予提职、晋级奖励。 这些奖励方式,可以共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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