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煤 炭 管 理 局 文 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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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 南 省 煤 炭 管 理 局 文 件(81)予煤生字第1021号关于颁发河南省煤炭储量管理暂行规定和修订的河南省煤管局交换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矿务局(矿):为了加强技术管理,贯彻煤炭行业技术政策,搞好基础工作,保护国家资源,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制订了河南省煤炭储量管理暂行规定,修订了河南省煤炭局交换图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组织全体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学习,从一九八二年起认真贯彻执行,八一年储量、三量、回采率年报按新规定执行。请注意收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随时报告省局生产处,以便今后统一修订。第35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按煤炭部有关规定执行。第36条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河

2、南省煤炭局管理局。附件: 1. 矿井(露天)期末三个煤量季(年)报表。 2. 矿井(露天)期末回采率季(年)报表。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 河南省煤炭储量管理暂行规定。2. 河南省煤炭管理交换图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抄报:煤炭工业部、省储委。抄送:部级省统配煤矿、地质公司、地(市)煤炭局。本局:计划处、基建处。河 南 省 煤 炭 储 量 管 理 暂 行 规 定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能源和工业原料。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一项重要技术政策。根据我省具体情况,为了加强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暂行规定。第一章

3、三个煤量 开拓储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简称“三量”)是指在可采储量中,按设计完成了必须的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及回采巷道分别圈定的可采储量。为及时掌握采掘平衡,增加预计开拓煤量和预计准备煤量两个指标。第一节 开拓煤量及予计开拓储量 第1条 开拓煤量是指在矿井可采储量范围内,按设计完成了必须的主、付风井、井底车场、主要石门、集中运输大巷、集中下山、主要溜煤眼和必要的总回风巷等开拓掘进工程所构成的煤量。按下式计算: 开拓煤量=(煤层两翼已开拓的走向长度采区平均斜长平均煤厚容量地质损失呆滞煤量)采区回采率。 第2条 预计开拓煤量是指在已构成开拓煤量的范围以外,又做了部分开拓巷道,但尚未构成开拓煤量的那

4、部分煤量。按下式计算 采区设计开拓煤量预计开拓煤量= 按设计施工的 采区设计开拓巷道总长度实际有效开拓巷道进尺 第3条 计算开拓煤量和预计开拓煤量时,须遵照下列规定。 一、用上山开采单一煤层,总回风道必须作通到采区上山口德位置,运输大巷应超过采区车场岔道100米才能计算开拓煤量(此时式中煤层两翼走向长度计至此上山的采区边界),否则只能计算到前一上山采区边界。二、上、下山同时开采单一煤层,下山部分的开拓煤量也应计算在内。采用采区下山开采时,采区下山应掘至采区下车场;在完成采区下车场的掘凿工程的同时,还应完成运输、通风、供电、排水系统等井巷工程才能计算开拓煤量。采用集中下山开采时,计算方法与一相同

5、。三、用集中运输大巷及采区石门开采煤层群,集中运输大巷应超前采区石门50米以上,且石门要作通到煤层才能计算开拓煤量。此时式中煤层走向长度计至石门采区的边界。四、用主要石门及分层运输大巷开采煤层群每层煤的开拓煤量计算方法和单一煤层相同。五、上述巷道均应一次成巷,并经验收符合质量标准,才能计算开拓煤量。六、式中“呆滞煤量”指;1. 永久煤柱;2. 火区、水淹区、受开采程序限制以及其它原因被积压的煤量。第二节 准备煤量及预计准备巷道煤量第4条 准备煤量是指在开拓煤量范围内,按设计完成了必要的采区运输巷道、采区回风巷道以及采区上山等掘进工程后所构成的煤量。按下式计算:准备煤量=(采区走向长度采区斜长平

6、均煤厚容重地质损失呆滞煤量)采区回采率。第5条 预计准备煤量是指采区完成了部分准备巷道工程,但尚未构成准备煤量的那一部分煤量。按下式计算: 采区设计准备煤量预计准备煤量= 按设计施工的 采区设计准备巷道总长度实际有效准备巷道进尺。 第6条 计算准备煤量和预计准备煤量时,须遵照下列规定。 一、采用岩石集中巷开采时,岩石集中巷属准备巷道;只有在完成最后一个溜煤眼后,才能按其服务范围计算准备煤量。二、式中呆滞煤量指:1. 永久煤柱;2. 火区、水淹区、受开采程序限制以及其它原因被积压的煤量。第三节 回采煤量第7条 回采煤量是指在准备煤量范围内,按设计完成了回采工作面的机、风巷和切割眼等掘进工程后所构

7、成的煤量。按下式计算:回采煤量=工作面走向长度工作面倾斜长度设计采厚容重工作面回采率第8条 计算回采煤量时,须遵照下列规定。一、应按设计采厚分层计算回采煤量;二、按安全规程规定应抽放瓦斯的工作面,在瓦斯抽放束后才能计算回采煤量。三、采用岩石集中巷回采的工作面,计算回采煤量的走向长度为回采工作面切割眼到岩石集中机、风巷最末一个联络巷的长度。如果上、下巷进度不同,回采煤量计至距工作面较近的联络巷至(见图一)。第四节 有关规定第9条 一般不允许“剃头”下山开采,一旦出现,必须在构成回采煤量后,才能等量计算三个煤量。在报表中单独列出,不参加汇总,不计算可采期。 第10条 为了反映三个煤量的实际状况,掌

8、握采掘平衡,将开拓、准备煤量划分为“有效煤量”和“三下压煤量”。有效开拓煤量中又划分“正规有效煤量”和“非正规有效煤量”。 一、开拓煤量坏人准备煤量中扣除“三下”压煤量即为有效煤量开拓煤量和有效准备煤量。其中:可以布置50米以上工作面的为正规有效煤量,否则为非正规有效煤量。二、“三下压煤量”指暂时不能开采的铁路、水体、建筑物下所压的煤量,当压煤物得到处理,或采取三下采煤有效方法煤量被解决后,即可转为有效煤量。第11条 在上报“三量”报表的同时,应将“三量”变化情况、原因以及接替紧张的采区、工作面和“三下”处理情况等,作出简要文字说明。第12条 个矿井应具有“三量”台账及图纸。 一、开拓、准备煤

9、量在1:2000图上计算;回采煤量在1;5000或1:2000图纸上计算。二、“三量”分布图应以交换图为基础,并加上探煤厚点。第五节 可采期的计算及规定第13条 矿井“三量”可采期分为全部有效煤量可采期和正规有效煤量可采期,分别规定如下: 一、全部有效开拓煤量可采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以上,又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五年以上。二、全部有效准备煤量可采期:一般为十二个月以上,又综采工作面的矿井十六个月以上。三、全部有效回采煤量可采期:六个月以上。四、正规有效煤量可采期为以上规定的80%。露天矿的可采期规定如下:一、开拓煤量可采期:四至六个月以上。二、回采煤量可采期:二至四个月以上。第14条 三量可采期的算

10、式如下: 期末有效开拓煤量(万吨)一、全部有效开拓煤量可采期(年)= 年设计能力或当年计划产量(万吨/年)二、 期末有效准备煤量(万吨)全部有效准备煤量可采期(月)= 平均月设计能力或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万吨/月)三、 期末回采煤量(万吨)全部有效回采煤量可采期(月)= 当年平均月计划回采产量 (万吨/年)四、 期末正规有效开拓煤量(万吨)正规有效煤量可采期(年)= 年设计能力或当年计划产量 (万吨/年)五、 期末正规有效准备煤量(万吨)正规有效准备煤量可采期(月)= 平均月计划能力或当年平均月 计划产量(万吨) 六、 期末正规有效回采煤量(万吨)正规有效回采煤量可采期(月)= 当年平均月计划

11、回采产量(万吨/月) 当年计划产量达到或超过设计(核定)能力的矿井,或中分母用当年计划产量,未达到的用设计年产量。第二章 储量损失及回采率计算第一节 储量损失第15条 矿井储量损失划分为设计损失和实际损失。第16条 设计损失是指在设计中规定的在煤矿生产期间允许保留在地下的那一部分储量。包括:一、 工业广场煤柱及井筒煤柱;二、 矿界煤柱;三、 因地质及水文地质留设的防水煤柱;四、 需永久保护的“三下”煤柱;五、 需要保护的排水钻孔、电缆钻孔等保护煤柱;六、 服务于全矿井的巷道保护煤柱。第17条 实际损失是指在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煤量。具体规定如下:一、 工作面内损失包括:1. 落煤损失;2.

12、 面积和厚度损失;3. 水、火灾害和冒顶所造成的损失;4. 回采工作面遇到斜交断层,一般情况下,需要另开切眼时,尽可能抹角推进。如不沫角,采取平推开采时,停采线和开切眼(一端达到断层不可采处)的斜长不得大于20米,大于20米部分所丢失的煤量算作工作面损失(见图二)。遇到充水断层,密集断层群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留设断层煤柱时,煤柱大小由地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执行,有关这类书面和图纸资料,由地质部门编号存档,以备查考。二、 采区损失包括:1. 工作面内损失;2. 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3. 设计中未规定的采区内的面积上及厚度上的损失;由于采区内冒顶和水、火灾害造成的损失;违反开采程序所造成的损失和采区隔离煤柱的损失。三、全矿井损失包括:1. 采取损失;2.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3. 矿井煤柱损失;4. 由于水、火灾害不能开采的采区或煤层损失;5. 违反开采程序所破坏的采区或采层损失。第二节 回采率的计算第18条 工作面采率的计算 采厚容重面积工作面实际损失工作面回采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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