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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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范文 (精选多篇)第一篇: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 年 9 月4 日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2 年12 月29 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并于2022年6月 1 日正式施行。该法在某某区的实施情况如何?从我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 工作情况可见一斑,为此,笔者就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一、某某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一)刑事案件。我区未成年人案件主要为刑事案件。在案件审理中 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保护为 立足点,

2、教育为着力点,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是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未 成年人,均适用缓刑;三是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为其指定辩护人;四是通知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五是一律不公开开庭审 理;六是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被告人;七是坚持当庭法制教 育,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八是认 真总结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和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共同做工作。(二)民事案件。近年的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主要为婚姻家 庭类案件、继承案件及侵权案

3、件。离婚、监护等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 抚养问题的,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听取有表达意愿、表达能 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来处理;继承案件中,注重保 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保障独立的财产权;抚养费纠纷案件中 及时处理、及时结案,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侵权案件中,如人身损 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案件,在尽快查明事实、分清责 任的情况下,及时主持调解,督促责任人尽快赔偿被害人,让受害人能及 时得到救助。(三)行政案件。主要是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如某吧因为容留未 成年人上而受到行政处罚,吧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四)执行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执行

4、案件,主要采取有效 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行兑现。对于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则依靠联 动执行机制和执行救助机制,灵活解决当事人的困难,保障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五)法制宣传教育。要积极组织开展“送法六进”活动,深入学校 举办法制宣传讲座,以案说法,教育、引导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积极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促使新生少年健康回归社会。法院要积极开展巡回审 理、判后回访、模拟法庭、电视宣传、结对帮扶等活动,达到审理一案, 教育一片的效果,使未成年人处处感受到社会的阳光和温暖,促使他们健 康成长。二、未成年人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成因(一)社会联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机制未建立完善。工作中, 未形成系

5、统工程,仍然呈现“八仙过海”的局面,法院、公安、司法、群 团组织、关工委大多时候仍是各自为战,协调配合不足,未形成合力。亟 需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的联动协作机制,将其纳入社会管理创新的内 容,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做工作。(二)法院少审机构不健全。就全国法院系统情况看,除试点中院、 基层法院外,绝大部分基层法院还未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 判庭,有的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内部附设了“少年审判庭”,机制、制度、 保障不配套,不利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和综合管理。(三)需强化家庭和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一些负有 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部门认识有待提高,工作中未严格依法

6、办事,致使不时出现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一些家庭和家长不负责 任,把家庭的未成年人当成“私有财产”,甚至放任自流,导致个别子女 走上歧途。(四)法制宣传教育仍需加强。社会各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人保护法学习、宣传不够深入,贯彻落实不够有力,致使存在“误区” “盲区”,不利于法律法规的执行。三、继续做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建议(一)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 的意见,按照“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八字方针,推 动完善少年法庭审判管理工作。及时出台完善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司法 解释,统一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从组织机构上保证审判工作的 顺利开展。

7、(二)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根据 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 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 行)以及关于规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量刑的方 法和步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法官自由裁量权。(四)建立回访制度。回访的对象不仅仅是未成年缓刑犯,还应包括 其他判处监禁刑的罪犯,以及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的未成年当事人, 了解法院的裁决对其生活的影响,鼓励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 社会。(五)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党委、政府青少年工作机构的统一领 导下,协调法院、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

8、化、关工委等部门联动协 作,采取举办法制讲座、艺演出、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现身说法等多种 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有力促进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二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理解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2 年3 月14日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特别程序中,专门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 序作了详细规定。在总结以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家庭和社会环境,受教育程度,成长经历等因素,就未成年人犯罪后接受审判 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使诉讼权利,得到法律帮助 如

9、何教育和挽救已犯罪的未成年人,从以往的普通规定,转化为特别规定 其立法目的在于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让失足的未成年人得到法 律和社会帮助,教育他们改过自新,为他们解决现实和今后的困难。因此 人民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按 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体现 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人关怀。一、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凡是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必须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 就具备了完全刑事责任年

10、龄,理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该法第二款规定了 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触犯法律规定的行为,虽 然行为人不满十六周岁,但因年满十四周岁,对法律规定的犯罪仍然必须 承担刑事责任。在刑事处罚上,该法规定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和年满75 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不得滥用。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一般理解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准备程序的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11、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 定,人民法院在准备开庭时,应当做以下保障工作:(一)履行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 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向未成年被告人讲明被指控的罪行以及有关法律对该 罪行的规定,告知审判程序及其法律规定,询问是否委托辩护人,如何行 使辩护权,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案件,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 律规定,让他们知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征求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及其辩 护律师的意见,是否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有无其他意见,如有 不同意见或异议,人民法院当尊重他们的意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

12、审 理;(二)履行通知义务,经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审查,在被告人接 受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应当依法通知审判法院所在 地的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人民法院应 当主动为其帮助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同时,在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 不满二十周岁时,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 经法庭准许,近亲属可以发表看法和意见,在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 共犯时,应将情况记录附卷;(三)接收调查报告或自行调查,对人民检察

13、 院及其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人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社会 交往、犯罪原因、犯罪前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等书面 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列表登记。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司法行政、共 青团等社会团体收集调查或自行调查,形成对该未成年人的综合社会调查 报告。同时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必要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 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其进行心理测评。(四)安 排会见,根据案件情况,为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消除恐惧心理和体现家庭亲 人的温暖,在开庭前和休庭时,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 近亲属及有关组织的代表见面。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14、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法定代理人等 席位设置、戒具使用限制、拒绝辩护限制、语言表达、社会调查材料、法 庭教育、法定代理人补充陈述以及判决书送达等具体事项依法落到实处,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席位设置,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在辩 护台靠近旁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等人安排 妥善的席位,同时,对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为未成年人设置靠椅式座位,在其旁边安放花卉等 植物以减轻未成年人接受法庭审判产生的心理负担,让未成年人在平和的 环境里开庭审判。(二)戒具使用限制,对未成年人从适用强制措施开始, 法律规

15、定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在审查批捕和决定逮捕时,都必须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 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和教育。法庭审 理中,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只有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极大 足以妨碍审判活动的,才使用戒具约束。待现实危险消除后,应立即解除 戒具。(三)拒绝辩护限制原则的运用,若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经评 议后,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 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 其法定代理

16、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若重新开庭时被告 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 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现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 定代理人拒绝辩护人辩护,采取了宽容和限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保护 了未成年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防止了诉讼权利滥用,保证的 刑事诉讼的合法有序进行。(四)语言表达平和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 被告人刑事案件时,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必须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智力发 育程度和心理状况,用简便易懂的语言向未成年被告人表达。任何时候发 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采取极端的诱供、训斥、挖苦、讽刺或者威胁等情形 的,必须有力制止。(五)社会调查参照性,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提出对 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必须要求提供有关未成年 被告人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说明或者 介绍等材料,明确家庭和社会安全度。当然,事物都是发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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