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监督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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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许可内部监督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规划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具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承担具体责任。第三条 我局依法对下列内容在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规划窗口予以公示:(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及其法律依据;(二)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三)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文件;(四)申请书文本;(五)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期限;(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流程;(七)收费依据、标准和收费许可证;(

2、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我局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和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统一由设在县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的规划窗口负责。第五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认为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第七条 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确属我局责权范围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的要求交齐全

3、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书。第八条 在受理、审批、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九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条 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档案管理,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全部存档。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局有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十二条 我局将采取下列形式对局属各股室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察;(二)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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