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务派遣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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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 劳务派遣的定义22、 劳务派遣的现状23、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不足之处3(一) 劳动关系劳务化倾向的影响 3(二) 劳动者维权难度加大 3(三) 同工同酬操作难度大 3(四)劳动者的工会保障权益形同虚设 44、 对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4(一) 劳务派遣的“三性”应当予以明确 4(二) 明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4(三) 简化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待遇支付程序 5(四) 明确劳务派遣工会组织的设立机制 55、 结束语5参考文献 6劳务派遣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完善【摘 要】:近年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在我国迅速发展。但劳务派遣在有效促进就业的同时,其负面作用

2、也日益凸显:劳务派遣工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存在着同工不同酬、保险福利待遇低、工作时间不规范等问题,其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立法缺失;派遣机构缺乏规范,对劳务派遣工进行中间剥削;用工单位逃避法律责任和义务;劳务派遣工本身维权意识薄弱等。为此,相关各方应尽快完善立法,规范劳务派遣发展,明确劳务派遣三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约束,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劳务派遣工的维权意识,以有效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并最终引导劳务派遣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关键词】: 劳务派遣; 劳动权益; 维权意识试论劳务派遣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完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

3、像劳动合同法一样,在其实施仅仅不到9个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紧跟其后,再以专章特别规定的行政法规形式对于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予以补充释义。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虽系舶来品,但自进入我国后,却立即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一夜间,不光是企业,而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单位也对劳务派遣如获至宝,迅速成为各行业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在该制度以能够促进就业、提高企业用人灵活程度等优势备受用人单位青睐的同时,也因其过于保障资方的利益而受到广泛质疑。应意识到劳务派遣在为企业提供了用人便利的同时,确实使得部分劳动者固定就业的愿望落空。对于就业能力不强的劳动者而言,其消费的意愿和能力均会下降,这必然与拉动内需

4、的国情不相适应。相对不固定的劳动状况,除影响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外,还降低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不和谐的劳动关系,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社会的和谐。反思现行劳务派遣法规的不足,乃是逐步完善劳务派遣立法的当务之急。一、劳务派遣的定义所谓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将能满足不同期限和完成不同任务标准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并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这些劳动者,完成由派遣而产生的所有事务性工作的一种劳动法律制度。劳务派遣的显著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但却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劳动,形成“用人不招工、招工不用人”的招聘与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二、劳务派遣的现状笔者根据对所在地的劳务派遣工的了解,多少能反映劳务派遣的一些现实状况。因为工作关系,对洋山深水港区的劳务派遣工的工作情况比较熟悉。发现各个用工单位的派遣职工具有以下特点:一、年龄结构低,大多在35周岁以下,处于工作的黄金时期。二、文化程度低,绝大多数人都是技校毕业,未能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三、社会地位低,基本都是一线操作工人,极少有从事管理工作。四、劳动待遇低,多数月薪2千不到。但是,职工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会保险的现象来看,企业还是能够依法经营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从小洋地区形成劳

6、务派遣的条件来看,从两个角度来分析:一、从政府角度分析;解决了就业难题,这种派遣机构为官方背景的。大量失业人员的出现,严重妨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所以高度重视这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在有投资项目时,优先安排被征地人员在企业就业,也是政府与投资方协议中的一个内容。二、从劳动者角度分析;就业压力大可以获取更多的工作经验以此作为进入较好企业工作的跳板,劳动者大多数希望通过一段时间的劳动后让单位了解自己,从而改变自己的派遣职工的身份。三、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不足之处(一)劳动关系劳务化倾向的影响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许多用人单位使用派遣职工的广

7、度和深度均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企业尽可能少地与职工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其可根据自身的用人需要随时增减职工人数。在事实上,据笔者了解相当多的派遣职工从事的已经不是短期性、临时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而是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此时,企业应该与职工直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非派遣方式进行用工。大量使用派遣职工会使职工缺乏归属感,更谈不上主人翁意识。 (二)劳动者维权难度加大虽然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均规定了“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法律宣传没有跟上,部份劳动者对于法律的规定缺乏足够的了解,在其利益受到损害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扯皮推

8、诿法律责任的现象依然存在。(三)同工同酬操作难度大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然而在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正式员工的现象普遍存在,用工单位各项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使得“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遭遇到现实尴尬。据笔者调查有部分企业认为,在这方面的操作存在问题,其完全作到了同工同酬,但正式职工有一定意见,这部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在同一岗位上的职工,由于在单位服务的时间长短不同,却拿同样的薪酬,确实存在

9、一定的难度。一般企业都有规定严禁职工互看工资条,劳动者对“同工同酬”的知情权因其信息弱势和用工单位的财务封锁而难以得知。另外,在工资的支付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明确规定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六十二条又规定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奖金和相关福利待遇。劳动报酬的支付变得复杂化,容易产生更多纠纷,因为无论是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到劳动者能否及时足额得到劳动报酬,此外,劳动报酬支付的复杂化,也给劳动者维权增加了难度。(四)劳动者的工会保障权益形同虚设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0、。”但由于工作性质、工作期限、工作场所等因素的影响,被派遣员工之间很难相互熟悉并形成凝聚力,很难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自发参加或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在劳务派遣实务中被大打折扣,甚至形同虚设。四、对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综合上述分析,劳务派遣制度的诸多缺陷,其与劳动立法的宗旨极不协调,急需在以下几个方面亟待进一步完善: (一)劳务派遣的“三性”应当予以明确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采用了抽象的概括,致使目前劳务派遣几乎遍布各行各业,派遣期限长期化,不仅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维护极为不利,而且严重冲击到劳动关系的稳定。可以按照行业

11、及工种进行列举限制的做法来界定劳务派遣适用的范围,达到既能满足用工机制多元化、灵活化的需要,又不使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主流化、常态化。(二)明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为了真正方便于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促进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主动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避免无过错雇主因有过错雇主的责任,挫伤其履行连带责任的法定义务,也避免有过错雇主因为有无过错雇主连带承担责任而更加无视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笔者建议,应该细化雇主责任,当两个雇主在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时都存在瑕疵、共同侵权、责任竞合或合谋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连带承担责任,或者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过失致他人损害,两个雇主对其

12、共同管理下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侵权行为应当连带承担责任。此外,两个雇主在派遣合同中违反法定义务的内部责任约定,不具有对抗被派遣劳动者和其他受害人的法律效力,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能够清楚地区分雇主责任,区分雇主承担责任有利于被派遣劳动者快捷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简化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等待遇支付程序笔者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有义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并支付加班费等福利,派遣单位负有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法律不如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由用工单位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承担支付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及其他福利;而在被派遣劳

13、动者无工作期间,由派遣单位承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既有利于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等各项待遇及时兑现,又能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的统一支付,更加重要的是简化被派遣劳动者法律维权的程序。 (四)明确劳务派遣工会组织的设立机制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既可以在用人单位入会也可以在用工单位入会,但实际上,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因人员分散和管理上“够不着”,即使成立工会也流于形式;用工单位因劳务派遣工没有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难以或者不愿意吸收他们入会,致使劳务派遣工大多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所以要适时修改工会法,完善工会执法机制的建立,使工会在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更具有

14、针对性。 五、结束语劳务派遣制度即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情况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在承认现实有其合理性的同时,对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如何进一步探索研究,加强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来构建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参考文献:1潘霞.劳动派遣中的雇主义务与责任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5): 70-74.2时金峰.劳务派遣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J.人民司法.应用月刊,2005(10):15-20.3陈德喜.浅谈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劳务派遣的规范与发展J.华商,2008 (2): 49.4 杨柳.立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瞭望新闻周刊,2006 (3): 1-3.5伍奕.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反思与重构J.法治论坛,2009(1): 1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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