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机场工程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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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颁布单位】 民航总局【颁布日期】 19971208【实施日期】 19971208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CCAR-168CA-I I),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章名】 通知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民用航空法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新建、迁建、改扩建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以下简称机 场工程)及民用航空其他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民航其他建设工程),必须 按照本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

2、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保障飞行安全及正常运营的项目及辅助生产和公用设施,已按 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使用要求;(二)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运转合格,并形成生产能 力;(三)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公安、安检、消防、 紧急救援设施,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四)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及标准:(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包括飞行程序和通信导航台址)、初步 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和有关修改、调整文件,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三)现行技术标准和质量评定标准;

3、四)外商投资项目,须提交经批准的中外合资或合作项目合同;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第五条 机场工程的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建设单位组织预验和导航、灯光设备校飞,合格后,向负责 初验的单位申请初验;(二)负责初验的单位接到初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 后,组织机场试飞,试飞合格后,向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提交初验和试飞 报告,申请竣工验收;(三)负责竣工验收的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根据工程整改情况 ,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六条 民航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预验,由负 责竣工验收的单位组织竣工验收;规模较小或较简单的工程由建设单位一 次

4、组织竣工验收.第七条 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按下列原则,由负责竣工 验收的单位主持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一)机场工程的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原则上由国家机关有关部 门、民航及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二)民航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原则上由民航和 地方有关部门组成。第八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请国家计委组织实施.第九条由国家投资,飞行区技术等级为4D及4D以上的机场工程 竣工验收,报请国家计委或由民航总局组织实施;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地方单独投资,飞行区技术等级为4D及 4D以上的机场工程竣工验收,报请国家计委或由民航总局会同地方政府 组织实施;由国家

5、投资,飞行区技术等级为4C及4C以下的机场工程竣工验收 ,由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或者地方单独投资,飞行区技术等级为4C及 4C以下的机场工程竣工验收,由机场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会同地方政府 组织实施。第十条 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民航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民航 总局或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投资额在限额以下的民航其他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实施。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对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给予工程质量评价,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包括下列内容

6、:(一)验收范围;(二)建设依据;(三)工程概况;(四)建设经过;(五)投资及完成情况;(六)验收结论和要求;(七)附件:1. 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表;2. 设计、施工、建设、使用单位代表签字表;3. 竣工验收项目一览表;4. 未验收项目一览表;5. 各专业组验收检查意见。第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后9 0天内,应当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上 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竣工项目经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 续。第十四条 对于迁建机场,竣工验收前应办理完成原老机场固定资产 及土地清查手续;对于军民合用机场中民用部分的移交手续,应当与有关 方面签订协议。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

7、计委发布的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及民航总局有关规定归档。归档资料应当包括:(一)各阶段批准文件;(二)竣工项目一览表;(三)竣工图及说明;(四)主要设备清单;(五)设计变更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六)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和主要材料、构件试验报告;(七)导航、灯光设施校飞报告;(八)机场试飞报告;(九)各项设施联动试运转报告;(十)验收情况报告和质量评定汇总表;(十一)总概算及财务决算;(十二)机场征地手续及土地使用许可证、各项重要的协议。 第十六条 通用航空机场、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建设工程的竣 工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局1988年7 月13日发布的民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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