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心得体会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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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2篇_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2): 根据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展了一次法律实践。 我们以张丽医疗事故案为案例,详细制定了法庭实施打算,做好了庭审前的预备工作,进展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胜利的法律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我们增加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学问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力量,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王灿死亡的缘由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张丽,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准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担当举

2、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心得体会。 一、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民事责任特殊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打算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状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担当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安排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状况下,反对的一方毕竟应当反证证明什么,必需要由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

3、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 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状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缘由造成的,则不仅说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说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状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别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于不行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说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状况下,由被告担当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假如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担当败诉的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外表上是供应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

4、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安排的问题。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安排,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安排经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安排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由于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假如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展举证,便推定提出主见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见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败诉后果的担当说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安排,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担当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急责任的状况下,被告必需证明危急是由原

5、告的有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说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分。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定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消失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标准,只是当事人在详细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 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局部事实的存在,担当举证的责任。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状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我认为,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担当就肯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状况下

6、,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担当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 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规章安排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见者担当举证责任。例如,在高度危急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急是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缘由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对谁诉讼?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准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担当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

7、的事实等,担当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担当局部事实的举证责任的缘由是: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见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主见的一方也应当供应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动身,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爱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担当,这并不是说,将全部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担当。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担当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见成立。 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 法专班实

8、训模拟法庭活动心得体会 我们法专班全体同学在法律系班主任教师的指导之下进展了一次法学学问大演练举办模拟法庭。这次举办模拟法庭是根据学校法学法律实践报告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是由学生进展模拟法庭庭审表演。通过形象逼真、生动,内容丰富,标准合法的程序,以及实行当庭审判等一系列审判程序实际的操作和表演,使同学们增长见识,而且受到了很大启发,学到了在书本上学不到的学问,意义深远,收获很大。 在大学的学习生涯里,我们专业陆间续续学习了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法律文书等等。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也算是我们进入大学以来,学习法律学问的一次大总结

9、。这是我第一次参加到庭审中来,此次模拟法庭中,我所担认的角色是原告。这可以说是我人生的一次特别特殊的体验! 以下便谈谈我在这次模拟法庭庭审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简洁阐述一下庭审过程:这次模拟法庭我们其次小组的同学们角色是这样安排的: 案情简介 xx公司诉xx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案 XX年12月,罗晟以xxxx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建xx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工程款也由罗晟以xx建筑工程公司名义领取。期间,罗晟因建教学楼向xx物资公司购置钢材,经XX年6月23日双方结算,罗晟欠物资公司钢材款61000元,由罗晟出具欠条一张。XX年2月1日,罗晟书面表示其所欠物资公司钢材款情愿由中心小学直接付给物资公

10、司。中心小学也于同日作出书面表示,罗晟因承建该校教学楼所欠物资公司钢材款,同意物资公司要求,在今后拔付给罗晟的工程款中扣除后,直接转汇给物资公司。之后,中心小学向xx建筑公司(罗晟)支付教学楼工程款110000元,仅扣下11000元付给物资公司。罗晟至今仍欠物资公司钢材款50000元未付。该案在我们06秋法班“人民法院”进展审理,本院依法由谢谦,李海英和罗彤宇组成了合议庭公开进展了审理。在公开开庭时,原告(也就是我)以及我的代理律师黄建荣,被告xx建筑工程公司定代表人罗晟以及辩护方的律师李治梁等全部到庭。06秋法班全体“人民”以及校其他班局部“人民”到庭旁听。参与旁听的还有“人大代表”班主任教

11、师和董建兴教师。 庭审开头之后,“班级合议庭”听取了我的诉讼恳求和被告的辩护词。经过原告和被告双方剧烈的辩论后,由我们06秋法班“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开庭审理的任务是充分调动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的乐观性,揭露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用具有特别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确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训练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立事业顺当进展。因此,我认为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处理各种类型案件过程中的一个必不行少的重要诉讼活动,没有开庭审理,各类案件就不行能产生公正的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2、的规定,开庭审理的法定程序是:1.庭审预备,2.公布开庭,3.庭审调查,4.法庭辩论,5.法庭调解,6.合议庭评议,7.公布判决。这次模拟法庭的庭审活动比不上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标准使同学们增长见识,而且受到了很大启发,学到了在书本上学不到的学问,意义深远,收获很大。 通过庭审中公诉人的陈述,使同学们充分熟悉到普及法律学问的重要性,其次,对于各种类型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区分在理性上有了明显的提高。 此次的模拟法庭的审判表演,是在校领导和教师的关怀、支持下完成的。它是同学们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律学问的一次大总结。通过这次教学实践活动,使学我们所把握的法律理论学问得到进一步深化和稳固,同时也起到了法制宣传的作用。通过实践,使我们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体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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