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进口合同样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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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合同:进口合同(样式二)经典推荐进口合同(样式二)合同号:签约日期:签约地点:卖方:买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传:电传: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值:(上述、条合计)交货条件:,。除非另有规定,“”和“”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原产地国别:包装及标准:货物应具有防潮、防锈蚀、防震并适合于远洋运输的包装,由于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在每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码、毛重、净重及“此端向上”、“防潮”、“小心轻放”等标记。唛头:装运期:装运港:目的港

2、:保险:当交货条件为或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投保险;附加险:。支付条款:信用证()支付买方应在装运期前日,向中国银行申请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托收(或)支付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付款期限为后日,按即期承兑交单(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汇付(或)买方在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条规定提

3、交的海运单据后七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单证: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商业发票份;()在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份;()品质证明书;()装箱单重量单数量一式份;()原产地证明书;()发货通知书。装运条件:在和条件下,卖方应在装运前十天以电报或传真将船名、国籍和船龄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卖方才可装运,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在条件下,由买方负责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

4、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十日通知卖方船运船只或者到达日期,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如果有必要改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从第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如果买方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备妥货物以待装船,则由此而产生的空舱费及滞期费应由卖方负担。在、和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船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净重、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预计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

5、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规号。在运载船只启航之后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本合同第条中列举的单证的副本(各一份)航空邮寄给买方。可以不得转船。可以不得分运。卖方有权在数量内溢装或短装。检验和索赔条款:在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的港后,买方有权向货物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买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日内,如发现货物之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或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应在上述期限内向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凭借上款规定的检验机构所发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除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外,卖方须就该索赔要求进行赔偿。卖方应在收到于上述

6、期限内由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以及索赔要求之后日内回复买方。买方有权就第条和第条所述货物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向卖方要求索赔。品质保证: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均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并且是全新和未使用过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目的港卸货完毕之日起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凡因设计、制造工艺和所有材料而产生的缺陷,卖方应自负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货物或部件。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对由于下列原因而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争或其他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控制且不能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事件通知对方,并

7、应在事件发生后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之影响超过天,双方应协商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事宜。仲裁: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应继续履行。特殊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卖方:买方: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货物进口合同(样式二)合同编号:甲方: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由代表。乙

8、方:公司(以下简称购方),由代表。目录第一条合同标的第二条技术资料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第四条设备质量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第六条保证第七条不可抗力第八条仲裁第九条通知第十条语言第十一条其他条件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甲方(供方)与乙方(购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标的供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详见本合同附件,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二条技术资料供方应向购方提供设备使用及维修技术资料一份,购方负有对该技术资料保密之义务。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供方应在设备全额信用证开立之后的个月内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包装从发运设备。供方有权从任何对其方便的港口发运设备。供方应把设备运至商定的

9、独联体东海岸港。自设备从船舷运抵独联体远东港口时起灭失和(或)损坏的风险由供方转移到购方。供方承担设备运输的一切费用及运抵港口前的保险费。设备从独联体港口继续运到安装地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发货前天内供方应向购方通知发运情况,明确交通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计划发运日期及其他有关信息。购方应支付履行海关手续的所有费用和一切与设备运入独联体境内有关的开支。设备和技术资料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装运并附具包装清单,标记使用英语刷写。发货单证包:()发货帐单(三份)()海运提单()装箱单()保险单第四条设备质量按本合同所供设备的质量应符合生产厂家的技术条件。如生产厂家有保证书,应用保证书加以确认。第五条合同

10、价格和支付条件所供设备的总额为美元(价)。购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天内开立以供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该信用证在开立时起的天内有效。开证行应为独联体外经银行或日本、南韩、西欧、美国、加拿大的某家银行。一切与在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购方承担,而一切与议付行收取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供方承担。支付在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后进行:()发货帐单(份)()海运提单()装箱单()保险单第六条保证供方保证所供设备在投入使用日起的个月内,但不超过发货日起的月内正常工作。第七条不可抗力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按此种不可抗力情况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不可抗力情况

11、是指双方不能预见或预测的由于非常事件而出现的情况,即:影响履行所承担义务的火灾、风暴、地震和其他自然现象,以及战争、任何性质的军事行动,各国政府的封锁与制裁等。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停止的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发生和停止的情况。收信人所在国邮局在收到通知函日加盖的日期作为得悉该信息的日期。协约双方国商会出具的证明书将成为证明上述情况发生及延续时间的必要证据。如这些情况延续个多月,每一方都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同时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可能发生的损失。第八条仲裁所有可能由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或分歧均应由合同双方友好解决。如果无法解决纠纷,则该纠纷应提

12、交莫斯科市外贸仲裁委员会按其业务规章审理(提交一般法院审理者除外),该委员会的决定对于双方均为终审,必须执行。第九条通知一切通知等双方均应按本合同条件以书面形式进行。第十条语言本合同用俄语书就。供方提供英文的全部技术资料和供货单证。第十一条其他条件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所有在此以前的有关谈判和往来信函均告失效。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只有在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有关全权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有合同的效力。任何一方都无权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将自己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本合同于年在俄罗斯签署。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供方:购方:附件本附件为和于签订的第号购货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供应下列设备: 顺序 商品(设备) 计量 单位 数量 每批货币 号码 名称 单位 价格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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