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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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盱眙“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近年来,盱眙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县和以德治县相结合,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植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各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下,重点重抓“一网两库一平台”建设,积极完善组织领导体系,大力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不断推进联合奖惩机制的完善和运用,形成了具有盱眙特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和结构。为在更高水平、更广层次、更深领域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治理更加有机融合,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苏政发

2、201521号)、淮安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淮政办发2016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一、总体思想(一)基本现状1、组织领导体系日臻健全。2015年,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并报市编办同意,盱眙县成立了社会信用管理中心,为县政法委所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里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县直58个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各相关部门也明确了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初步形成了责任贯通的组织网络体系。2、信用服务平台率先运营。为了强化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盱眙县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3、实行企业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同步建设、共同发展,率先在全市开通运行。截止目前,信息库共录入数据90余万条,其中人口基础数据66万条、法人基础数据3.2万条、公共信用基础信息7万余万条、失信信息近9万条,法人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基本建成。在组织审核、代表资格审查、盱眙好人评审、人员招录等方面,县信用管理中心已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600余人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200余次,县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已具备对外信用查询服务功能。3、信用规章制度全面完善。为了规范信用规章制度,2016年,盱眙县先后制定印发了盱眙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6-2018年)、盱眙县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4、、盱眙县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盱眙县失信惩戒责任追究办法、盱眙县严重失信行为人联合惩戒办法、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盱眙县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等10多份制度文件,对全县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查询、使用、失信惩戒及失信责任追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做到程序清楚、要求严格,为全县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4、联合奖惩稳步推进。为了大力推进联合奖惩工作,盱眙县在出台相关文件的基础上,20多个部门也制定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不断加大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力度,有效发挥了多部门“组合拳”的威力。同时

5、,县信用办、县编委办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等活动,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县中医院、影剧院等5家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信用约谈,有效降低了社会交往的风险和成本。5、信用品牌创建相继展开。为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质效,我县相继开展了“诚信示范街区”、“诚信龙虾美食区”、“诚信斑马行”等诚信品牌创建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提高全民知晓度、参与度,扩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影响力,推动全社会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上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主要是:领导重视程度不一、组织体系有待加强;部门壁垒较多

6、,信息覆盖不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分散;信息互联互通存在障碍,联合奖惩机制建立不全;政府重视不够,信用信息运用滞后,只有少数部门和单位使用信用产品,绝大多数政府部门,还停留在纸上,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基层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影响力较小,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业等基层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没有开展。(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借鉴省内外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构建起以信用为核心的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和市场监管

7、体系,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三)总体目标至“十三五”末基本建成省内先进、全国示范、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目标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广泛、信用信息产品有效运用、诚信文化普及深入、全社会诚信意识显著提高,形成具有全国影响的盱眙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创建国家信用示范县。二、主要任务(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部门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其本身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因此,政府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本身的诚信建

8、设,坚持依法行政,完善政府决策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严格履行向社会做出的承诺,树立政府公开、公平、高效、清廉的诚信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社会诚信建设。各政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市场准入、注册登记、从业人员管理等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对失信者予以限制,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开展信用示范乡镇(街道)、村(居),信用示范户创建工作,并达到全覆盖。(二)加强个人诚信建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个人是诚信建设的主体,个人诚信状态是社会诚信好坏的重要衡量指标。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个

9、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信用意识,将建立诚信记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作为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部门、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强化应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要多渠道、全方位加强信用知识与诚信文化宣传,提高社会成员的信用意识,使自觉守信成为社会成员的内生行为,积极构建守信激励的良好环境。同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风尚。(三)加强电子商务诚信建设

10、,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就是要发挥政府、社会的共同力量,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完善市场化评价体系,强化信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要建立健全生产、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商务各环节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记录的公开,建立独立第三方的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对电子商务平台、参与主体行为的诚信监管,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加大对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公正的诚信市场环境。三、重点工作(一)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工程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行政、依法履职原则,确定与本部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事项相关联的信用信息产品运用范围,包括开展信用审查、使用信用信息、使用信用

11、查询报告、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1、信用产品应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苏政办发201399号)、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苏政办发2013100号)、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苏政办发2013101号)、盱眙县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盱政发201730号)、盱眙县严重失信行为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盱办发201646号)以及盱眙县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在以下领

12、域应使用信用审查和信用查询报告,将信息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实施管理的依据。行业监管、行政审批;市场准入、市场竞争、中介服务等领域;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保障性住房分配、低保资金发放等政府公共资源分配工作,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补助、分配专项资金、申请财政性资金、政策性贷款、贴息项目或融资项目,落实有关扶持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优惠政策;申请开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登记服务公司和企业上市挂牌等金融工作,社会法人或个人作为社会组织的主要发起单位或个人,企业、个人的资质(资格)审核或认定,特许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

13、审查;各类企业的评优及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审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招录、聘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评优评级、评定职称等;发展党员,自然人参与社区、村居换届选举;其它需要使用信用记录的管理事项。2、各部门应当根据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结合相关领域的管理实际,制订信用信息产品应用清单、标准和规范,向社会公布。县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对各部门应用信息产品情况进行汇总,编制信用信息应用目录,向社会公布。3、各部门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审查和信用查询报告,作为实施管理服务的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4、各部门应当依据应用标准

14、和规范,基于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5、对信用记录优良的信息主体,依法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过程中,实行信用审查、信用准入、信用加分制度,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6、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要严格执行失信惩戒措施:对一般失信行为,应加强教育,促进整改,整改合格的,可暂不采取限制,并提供相关服务。但对发生2次及以上同一类型一般失信行为的,要加大监管力度,予以适当限制。对较重失信行为,应重点加强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实施联合限制,暂缓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审核手

15、续、限制当年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当年不予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限制当年新增项目审批、禁止当年参与评优评先等限制措施。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公开曝光,并依法采取取消从事或有关申请资格、取消财政补贴资格、撤销已经授予的荣誉称号、3年内禁止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和新增项目审批等惩戒联动措施。7、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工程招投标、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它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应主动要求其提供信用查询报告,或授权查询其信用记录。(二) “红黑名单”认定、公示、发布工程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部门、行业“红黑名单”认定、公示、发布制度。守信“红名单”认定的基本标

16、准和总体原则是: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省级及以上部门评选、颁发或授予荣誉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或在本行业、本领域有创新突破、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纳入行业守信“红名单”。 失信“黑名单” 认定的基本标准和总体原则是: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最低信用等级的行政相对人,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和个人,应纳入行业失信“黑名单”。1、各部门分别研究制订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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