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寓项目太阳能系统工程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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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 标 邀 请 上海海事大学是上海海事大学新建研究生公寓项目太阳能系统工程业主,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上海润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建单位为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单位为上海润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 工程建设地点:浦东新区海港大道1550号2. 工程概况:学生公寓、人防工程(兼做地下车库)及室外总体,总建筑面积约2359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97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3890平方米)。3. 招标范围:上海海事大学新建研究生公寓项目太阳能系统工程4. 领取招标文件(1) 地点:中山西路1245弄1号1号楼213室门口。(2) 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17年 月 日- 月 日09:

2、3011:30,13:3016:30时5.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现场踏勘:不集中安排,自行踏勘 6. 标前答疑会 (1) 提问截止期:2017年 月 日下午16:00时(北京时间)以前将疑问以书面形式盖章后传真至招标代理单位(Fax: 63820185-8016),同时将word格式疑问发至secm_邮箱,若无疑问,将无疑问确认函(敲公章)原件交于招标代理单位。 (2) 答疑时间及方式:招标单位将于2017年 月 日15时在中山西路1245弄1号1号楼210室召开答疑会,所有投标单位均须到场参加。补充文件将在答疑会后发至各投标人邮箱,原件可于工作日至招标代理单位领取。7.

3、 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17年 月 日上午9:30时(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到中山西路1245弄1号1号楼210室。8. 招标代理单位: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赵慧婕 联系电话:63820186-8003 传真:63820185-8016前 附 表序号内容提要内 容 规 定1工程名称上海海事大学新建研究生公寓项目太阳能系统工程2建设地点浦东新区海港大道1550号4完工时间要求暂定2017年11月10日进场安装,工期不超过40天。(具体以开工令为准)各投标人自报工期。每逾期一天不低于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二及以上处罚,如整体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将承担总包单位损失。具体由投标人自报。5质量要求竣工

4、验收一次合格率100%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白玉兰”奖标准。如因本专业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按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及以上处罚同时承担总包单位的损失,对总包提出的质量问题,对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无效的,总包有权自行整改,结算时按不低于整改费用的双倍价格扣除。具体由投标人自报。6资质要求1) 投标人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 投标单位若为代理商,提供太阳能集热器制造商的本项目唯一授权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3) 须提供太阳能集热系统制造商营业执照、太阳能热利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A级证书、ISO9001体系认证、国家强制性的3C认证、CGC金太阳认证(复

5、印件加盖公章)4) 项目经理: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5) 不允许联合体投标7施工发包范围及内容工程图纸和技术资料范围内的太阳能系统专业分包工程供应、安装、运输、检测、调试、保险直至交付并维修保养,以及提供工程所需的零配件及小五金配件等。本项目总价包干,工程量不得小于参考清单的工程量,否则视为无效标。8承包方式专业分包9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后120天(日历日)10投标文件数量投标文件份数:书面投标文件壹份 “正本”和肆份“副本”。商务标需用还须提供电子文件壹份。1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7年 月 日上午9:3012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120万元,超过此

6、控制价的为无效标。13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投标保证金2万元整,详见附件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操作须知投 标 人 须 知1 概述1.1 招标项目说明1.1.1 上海海事大学是上海海事大学新建研究生公寓项目太阳能系统工程业主,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上海润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建单位为上海上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单位为上海润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 承包方式说明1.2.1 本次招标的承包方式为按照参考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技术部分需求分析实行包施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别、包括因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规定而须改善或替换由承包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的任何费

7、用、设备/材料的型式检验、测试、检验、调校及试运作等费用、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保险、利润和政府须征收的任何收费、规费、商检费、各项税金、必需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之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存仓费、运输、因设备/材料迟到工地而引起的窝工费、海关征收的税项和费用等等的总价包干方式。1.3 施工现场说明1.3.1 中标单位使用场地应符合发包单位的要求,服从发包单位的管理。2 投标说明2.1 投标编制依据:2.1.1 上海市政府、市建委、市定额站的有关文件;2.1.2 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与计价规范相配套的其他现行文件和规定;2.1.3 本招标文件及答疑会纪要等补充

8、招标文件;2.1.4 参考工程量清单;2.1.5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参考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和市场信息价格,结合自身实力,优化方案,充分考虑市场风险进行编制。2.1.6 增值税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为11%。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2.1.7 投标单位在利用自身的优势(企业综合管理

9、能力、劳动效率、材料采购渠道等)进行投标时,如果意识到自身的总投标价有可能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或主要材料投标明显低于当月市场信息价并有可能被评标委员会认为低于个别成本价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综合说明条款中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投标单位需注明选用材料品牌、型号、规格等技术参数。如在施工期间中标人与招标人所确认的材料及制品的规格、型号或品牌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中自报不同时,则中标人采购定货前应征得招标人在品牌、规格、颜色、质量等级、价格等方面的书面认可后方可订货购买,待竣工结算时按实调整。投标方案中各设备品牌规格型号由投标人自报,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附件中品牌推荐表(如有)中的品牌档次,如

10、进场后选用的品牌档次过低,招标人有权要求采用上述品牌,总价不做调整。(2)若因非投标人的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数量有所增加或减少或工作品质有所改变,则相应的变更费用按以下原则确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工料机价格按投标报价时的工料机价格、综合单价组价原则确定,若无法参照时,则工料机价格以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当月信息价执行。工料机的含量按投标报价原则及2000定额相关子目参照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工料机含量调整计取。新增单

11、价的综合费率、规费费率及税金按照投标时的综合费率、规费税金执行;(3)在报价中,材料、制品价格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报价,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制品的报价方式,如有违反,则视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研究并处理。投标报价所有材料必须为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及规范要求。(4)凡招标文件中提供材料、设备暂定市场价的,请投标单位按该暂定市场价计入投标文件予以报价。结算时,如是甲供材料、设备按暂定价扣回;除甲供以外且暂定市场价的材料、设备在采购定货前应征得招标人(或代建公司、设计院等)在品牌、规格、颜色、质量等级、价格等方面的书面认可后方可定货购买,待竣工结算时按实调整。同时招标

12、人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和供应商进行指定的权利。(5)标价计算时其他考虑因素a) 投标人因赶工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在标价中考虑。b) 报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费用(除政府文件规定由业主交纳的费用,其余所有相关费用由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负责)。c) 市场竞争和工程施工风险,工程中各种费用的计取不随市场因素及政策性因素变化而调整。d) 配合土建专业设置预埋件的费用。e) 与各专业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引起的工效损失等费用需在标价中考虑。f) 各种测试、检验、试验(包括业主要求的)而增加的费用等。g) 对业主员工进行培训的费用。h) 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需其他单位(如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等)配合、支持等所发生的费

13、用。i) 中标人的深化设计,应得到本项目的总包设计单位的审核,由其认可后出具正式施工蓝图,中标人负责与其配合完成,如涉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j) 其他。2.1.8 中标后,承包人由于考虑不周、漏报、少报而要求追加投标将不会被发包单位所接受;2.1.9 投标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项目的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发包单位不会因此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2.1.10 一旦中标,投标单位投标中的中标价将作为工程结算付款的依据,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规定,不得擅自变更;2.1.11 本次招标的投标,本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参考清单,

14、但投标人方案优化后所报的清单工程量不得少于参考清单;2.1.12 如在投标中,出现电子文本投标与书面文本投标不一致时,以书面文本投标为准进行调整;2.1.13 开标后对商务标进行初步回标分析,由评标委员会进一步评审,并可就有关问题要求投标单位予以书面澄清。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如存在以下情况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可作为废标:2.1.13.1 招标文件规定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的盖章或签字,但投标文件无盖章或盖章、签字不齐全的;2.1.13.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确认的;2.1.13.3 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

15、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2.1.13.4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2.1.13.5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投标单位未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或者投标单位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2) 投标单位增加招标单位的责任范围,或者减少投标单位义务;3) 投标单位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投标单位对合同、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4) 投标文件中拟派的建造师不符合报名条件的;5) 投标单位对合同条款出现重要保留。2.1.13.6 投标单位在投标活动中出现欺诈行为;2.1.13.7 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2.1.13.8 投标文件报价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报价要求2.1.13.9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单位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2.1.13.10 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或者其投标报价明显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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