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2037—2022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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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LT 20372022 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原则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原则范围本标准规范了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的申请原则。本标准的申请原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62022声环境质量标准GB 12348202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519020_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术语和定义城市city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GB/T 1

2、519020_,定义3.1城市规划区urban planning area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其他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GB/T 15190-20_,定义3.2乡村rural area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GB/T 1519020_,定义3.3交通干线traffic artery除铁路专用线外的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

3、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GB/T 1519020_,定义3.7区划单元noise zoning unit在城镇区域规划工作中,由交通干线、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等围成的城市结构、布局和环境状况相近的居、街委会或小区。GB/T 1519020_,定义3.8厂界boundary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GB 123482022,定义3.4噪声敏感建筑物noise-sensitive b

4、uildings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GB 123482022,定义3.5声环境功能区分类根据GB 3096-2022,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声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

5、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原则新建变电站新建变电站应根据所在区划单元现有规划中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应申请执行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标准。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应根据厂界每侧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来确定。当厂界某一侧位于 4 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则该侧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应按 4 类声环境功能区相应的标准限值申请。当规划的变电站位于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宜申请执行 2 类声环境功能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当规划的变电站所处声环境功能区未明确时,宜向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声环境功能区。改建、扩建变电站对于没有确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变电站,按 5.1 执行。对于已确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变电站,若声环境功能区划没有发生变化,则沿用该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若声环境功能区划发生变化,按 5.1 执行。【参考文献】:p 】:p HJ 2.420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GB 50137202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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