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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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第四条 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

2、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第五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 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

3、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第八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延长停工留薪

4、期的确认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九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第十条 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停工留薪期确认费暂按照省物价、财政

5、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企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收取。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费及相关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不需要延长的,确认费及相关检查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承担。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2.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3.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 附件1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

6、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十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

7、;(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

8、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职业病种类 停工留薪期 尘肺合并症 尘肺合并感染 1个月 尘肺合并脏器功能不全 1个月 尘肺合并肿瘤 1疗程 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6个月 康复性治疗 1疗程 放射性疾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性病 一度 1个月 二度 2个月 放射性肿瘤 重度 1疗程 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 (不包括四乙基铅)

9、急性铅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3个月 慢性铅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汞及其化合物 中毒 急性汞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不含合并肾衰) 慢性汞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锰及其化合物 中毒 慢性锰中毒 轻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镉及其化合物 中毒 急性镉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3个月 慢性镉中毒 轻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铍病 急性铍中毒 轻度 2个月 重度 4个月 慢性铍中毒 轻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铊及其化合物 中毒 急性铊中毒 轻度 2个月 重度 4个月 慢性铊中毒 轻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10、钡及其化合物 中毒 急性钡中毒 轻度 0.5个月 中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钒及其化合物 中毒 急性钒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2个月 磷及其化合物 中毒 急性磷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砷及其化合物 中毒 慢性砷中毒 轻度 2个月 重度 6个月 砷化氢 中毒 急性砷化氢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3个月(不含溶血肾衰) 中毒 氯气中毒 急性氯气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甲醇中毒 急性甲醇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不含视神经损害) 二氧化硫 中毒 急性二氧化硫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光气中毒 急性光气 中毒

11、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氨气中毒 急性氨气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偏二甲基胼 中毒 急性偏二甲基肼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3个月 氮氧化合物 中毒 急性氮氧化合物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一氧化碳 中毒 急性一氧化碳 中毒 轻度 0.5个月(不含高压氧治疗) 重度 8个月(不含脑部损伤) 二硫化碳 中毒 慢性二硫化碳 中毒 轻度 2个月 重度 6个月 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急性磷化氢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氰及腈类化合物 中毒 急性丙烯腈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四乙基铅 中毒 急性四乙基铅

12、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有机锡 中毒 急性三烷基锡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羰基镍 中毒 急性羰基镍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苯中毒 急性苯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3个月 慢性苯中毒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甲苯中毒 急性甲苯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2个月 慢性甲苯中毒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中毒 二甲苯 中毒 急性二甲苯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2个月 慢性二甲苯 中毒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正乙烷 中毒 慢性正乙烷 中毒 轻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汽油

13、中毒 急性溶剂汽油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2个月 慢性溶剂汽油 中毒 轻度 3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9个月 一甲胺 中毒 急性一甲胺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有机氟聚合物 中毒 急性有机氟 中毒 轻度 2个月 中度 3个月 重度 6个月 二氯乙烷 中毒 急性1、2-氯乙烷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12个月 四氯化碳 中毒 急性四氯化碳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氯乙烯中毒 急性氯乙烯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1个月 慢性氯乙烯 中毒 轻度 2个月 中度 9个月 重度 12个月 三氯乙烯 中毒 急性三氯乙烯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氯

14、丙烯中毒 慢性氯丙烯 中毒 轻度 2个月 重度 9个月 氯丁二烯 中毒 急性氯丁二烯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1个月 慢性氯丁二烯 中毒 轻度 2个月 重度 9个月 苯胺类中毒 苯的氨基硝基 化合物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三硝基甲苯 中毒 慢性三硝基甲苯 中毒 轻度 2个月 中度 3个月 重度 12个月 酚中毒 急性酚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五氯酚(钠) 中毒 急性五氯酚(钠)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2个月 中毒 甲醛中毒 急性甲醛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硫酸二甲酯 中毒 急性硫酸二甲酯 中毒 轻度 0.5个月 中度 1

15、个月 重度 4个月 丙烯酰胺 中毒 慢性丙烯酰胺中毒 轻度 2个月 中度 6个月 重度 12个月 二甲基甲酰胺 中毒 急性二甲基甲酰胺 中毒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5个月 有机磷类 中毒 急性有机磷类 中毒 轻度 0.5个月 中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氨基甲酸酯类 中毒 急性氨基甲酸酯类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1个月 杀虫脒中毒 急性杀虫脒 中毒 轻度 0.5个月 中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不含脑部损害) 溴甲烷中毒 急性溴甲烷 中毒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不含脑部损害) 拟除虫菊酯类 中毒 轻度 0.5个月 重度 1个月 职业性 皮肤病 化学性皮肤 灼伤 轻度

16、1个月 中度 5个月 重度 9个月 职业性 眼病 化学性眼部 灼伤 轻度 1个月 中度 5个月 重度 9个月 电光性眼炎 轻度 0.5个月 重度 1个月 职业性白内障 轻度 1个月 中度 2个月 重度 3个月 职业性 肿瘤 膀胱癌 12个月 肝血管肉瘤 12个月 其他职业病 职业性哮喘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职业性急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 轻度 1个月 重度 2个月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伤害部位 停工留薪期 头面部损伤(S00-S09) 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 头部头皮开放性伤口S01 1个月 颅骨和面骨骨折S02 颅骨穹隆骨折S02.0 3个月 单纯颅底骨折S02.1(如伴CSF漏或并发颅内感染,需在完全控制后) 6个月 鼻骨骨折S02.2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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