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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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蔡国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 经济 发展 和社会转型中不可避免的 问题 ,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英国政府在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了国家干预的做法,摸索出从惩罚、救济、“济身”,到创造就业机会和福利国家的一套做法,成功地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问题,为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铺平了道路。一、从惩罚、救济到“济身”英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最初是由“羊吃人的”圈地运动引起的。圈地运动本身,不是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而是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前提;圈地的目的,是为了养羊赚钱,而不是为了扩大农业生产,而且牧场不能容纳过多的农业劳动力,因此产生了大量

2、剩余劳动力。当时英国还没有发展到机器大工业生产阶段,非农业部门也还没有产生对劳动力的大量需求。所以这些被驱赶的农民,除少数人受雇于农场和手工业工场外,绝大部分人成为生计无着、到处行乞的流浪汉。他们逐步向城市转移,成为游民、失业者和贫民。在圈地运动开始的最初200多年里,英国圈地运动受到 法律 的限制,规模不大,失地农民的问题还没有严重到威胁旧国民经济体制存在的地步,失地进城农民被简单地看成流浪汉和“懒汉”英国统治阶级禁止他们到处流浪,通过“血腥立法”,加以严惩。随着圈地规模的扩大,失地农民的数量在增加。英国政府逐步认识到进城流浪农民的问题,是由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并不是失地农民的过错。惩罚不如疏

3、导,要进行疏导,首先要进行救济。于是,英国政府采用了恩威并用,即救济和惩罚并用的两手政策。最先,英国政府允许对无劳动力的和老弱病残等流浪汉进行救济,后来逐步扩大救济的范围。开始时,救济基金主要由私人和私人机构来进行,政府并不承担责任。从亨利八世开始,英国政府才承担起了组织救济和筹集救济资金的责任。例如15351536年的法令规定,市政当局要“慈善地接待”乞丐,救济他们,使之不会再公开乞讨。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进行,英国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速度加快。英国除了继续救济流浪者、失业者外,对贫困人口开始了政府补贴制度,即“斯宾汉姆制度”。这是一种“院外”救济制度,开始于1795年。所谓院外,指的是救济院

4、之外。这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食品价格决定工资标准。对工资达不到标准者,由政府给予补贴。但是救济只是一种暂时的办法,它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而且造成了更多的社会问题这种主要靠救济来解决问题的办法,明显是行不通的。英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政策需要新思路和新办法。于是政府采取了大规模向海外移民的政策。新航路开辟后,英国就开始向新大陆和海外殖民地移民。在移民中,大多数人是是游民、失业者和贫民。1834年,由于失地农民的压力,英国主管和执行济贫法的皇家委员会正式建议,将有劳动能力的贫民移民海外。这样,大批移民以仆役身份来到北美,俗称“契约仆”。为了保护本国工业的发展,英国严格禁止熟练工人移民国外。因此

5、向国外的移民,基本上是农村剩余劳动力。除了移民之外,英国政府还向殖民地流放犯人。1717年英国议会通过法案,允许将某些犯人运送到北美做劳工。议会下院于1729年到1730年设立了一个委员会,对英国监狱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在经过调查后,提出将负债的穷人和从监狱中放出的犯人安置到北美。在17181775年间,英国向美洲输出犯人约3000人。北美独立后,美国拒绝接受英国罪犯,其他英国殖民地也开始拒绝接受英国罪犯。因此英国把澳大利亚作为流放地。到1868年从英国各岛流放到澳大利亚的罪犯已达155万人。这些犯人被流放后,缓解了英国本土的人口压力和社会矛盾。在实践中,英国政府认识到移民和流放,只是权宜之计,

6、只有创造工作机会,使流浪汉通过工作谋生,从济贫到促进就业,达到“济身”的目的,才能解决问题。这样英国对流浪农民的政策开始了转变,即从救济政策发展到“济身”政策。工业化的发展,也为这一政策提供了可能。英国政府的“济身”政策,是有 历史 渊源的。从1571年到1587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惩治流民和救济贫民的新法案就规定,对有劳动能力的游民实行强制劳动。在1576年法令中,政府规定每个郡都要建立“感化院”,将那些有工作机会而不去工作的人送进感化院,实行强制劳动。同时积极为失业者寻找就业机会,希望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流浪问题。这些办法,开始了使被救济者通过就业来谋生的努力,在英国

7、被称为“济身”。1594到1597年,英国粮食连年歉收,圈地速度加快,失地农民向城市流动的规模增大。英国议会为了解决流浪农民问题和贫民问题,通过了1597年法令,明确提出了具有“济身”思想的济贫新方案。在这个法案中,除了严惩外,强调为流浪者和失业者创造就业机会,使他们能自己谋生。法案明确规定,要安置贫困家庭的子女劳动或当学徒,给失业的成年人提供原料,以便让他们工作,提出了“健康者劳动,无生活能力者送救济院”的原则。1601年法案通过后,英国枢密院为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是开始为失业者安置工作。从1622年到1623年,英国枢密院连续颁发了三个诰令,发给10个呢绒生产郡的治

8、安法官,要求他们解决失业纺织工人的工作问题。1629年5月17日,英国枢密院又发布诰令,要求强迫健康流民做学徒,给他们提供生产原料,安排他们工作。为了给失业者安排工作,需要筹措资金。为了解决资金问题,英国枢密院授权地方官征税。为了拓宽就业渠道,英国创造了多种安排就业的方式例如提供原材料,让穷人在家中生产;为失业劳工创建新的行业,如在呢绒业之外,为安置失业工人创立了“新呢绒业”,即生产粗呢和斜纹哔叽呢;为失业者建立集体劳动工场。这种工场具有半工场半收容所的性质。1834年,英国颁布了新济贫法。新济贫法是在旧自由主义的思想下制定出来的。旧自由主义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贫困是个人的事,是由个人原因造

9、成的,应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脱贫。因此1834年新济贫法规定:贫困者必须进入济贫院,才能得到救济。接受救济的人,将被剥夺选举权,作为对被救济者的一种惩罚,其目的是让受救济者通过个人的努力,而不是社会与政府的帮助来脱贫。这个法令在改造游民的不良习惯上,有很大突破。该法令规定,在济贫院,受救济者必须劳动,才能得到生活必需品。这是一种带有劳动改造性质的规定,其目的是培养受救济者的劳动习惯,使他们走出济贫院后,能靠劳动谋生。从1870年到1914年,英国的济贫活动,基本上是在834年新济贫法下进行的。从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是英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第三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世界市场的扩大、

10、 科技 的进步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英国剩余劳动力进一步增加。为了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能顺利向非农业部门转移,英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如逐步普及中学 教育 ,提高农民的素质等,使英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相对容易。1905年,英国工党成立后,立即在议会中提出了上述社会经济要求,迫使英国通过了失业工人法,规定了对失业工人的救助措施和解决失业工人再就业的办法,使国家的济贫制度开始向福利国家制度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为彻底解决失业和贫困问题,开始建立福利国家,试图从根本上解决剩余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二、从“济身”到人为创造农村剩余劳动力英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第四个时期,发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11、之后。在这一时期,为适应战后重建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英国采取了新政策,鼓励农业 科学 的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节省农村劳动力,进一步制造农村剩余劳动力,并由国家保证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安排中的社会安全,英国开始从“济身”到人为创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政府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制度,基本保障了失业工人和贫民的利益。农村剩余的劳动力即使没有找到工作,也不会再像其前辈那样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开农村和农业劳动,不会给社会带来大的冲击。也正是在这一时期,英国政府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政策有了巨大的变化,从历史上消极应付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发展到主动积极地创造农

12、村剩余劳动力,并把他们转移到非农业部门和第三产业中去。目前 ,英国还在创造条件,以进一步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向最优化方向发展。英国正以新的方式,人为地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英国当代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政策,较好地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惩罚或者救济,而应当由国家干预,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机会和 社会 安全保障。这一经验为大多数欧美国家所认同。19世纪末,德国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上的做法,主要得益于俾斯麦的福利政策,但俾斯麦在制定政策时,考虑了英国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方面的做法,使德国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政策,较早地向福利政策过渡。战后意大利更是直接借用

13、英国的经验,由国家来拟定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计划,以促进意大利南部农业经济的发展。英国政府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政策经历了复杂变化过程。在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英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其中包括惩罚、救济、向海外移民、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劳动“济身”自救、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逐步完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 法律 、制定一系列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政策等,并最终使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政策,与福利政策挂钩,为失业者提供职业培训、提供就业计划和社会安全保障,从而创造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成功地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历届英国政府的做法不相同,但是它们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政策随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变化,与时俱进,始终处于不断更新的过程中。英国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上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的。为我们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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