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计算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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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龄计算规定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 作时间。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 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 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 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 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 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 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 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

2、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 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 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 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 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 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 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 32度以下的低温 工作场所或在华氏 100 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 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

3、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 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 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计算连续工龄的原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 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 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 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 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

4、应连续计算;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 6 个月 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 6 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 业工作者,除超过 6 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 并计算为连续工龄;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 续工龄;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 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 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 企业工作之日算起。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 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 政

5、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 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 算为连续工龄;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 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 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 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不作工龄计算的情况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 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 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 工龄计算。2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

6、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 工龄。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 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工龄计算规定(一)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 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 号文件的规 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 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 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 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 年 11 月 12 日国直人习字第 79 号国务院关于国家

7、机关 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 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 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 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 而只能把 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 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 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 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

8、5 号规定: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 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 为连续工龄。这里要注意的是“实际”两个字。1958 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 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 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 工龄计算。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 字 7 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 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 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 的复

9、函(劳人险函198315 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 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 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 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 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 复函(80)劳险便字 41 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 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三)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的工龄计算1979 年 10 月 31 日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 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 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

10、1980 年7月8 日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 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两个文件规定: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 代课教师,凡按规定转为(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公办教 师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长期代课教师的时 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 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 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 间可与毕业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国家教委计划财务局87教计字 96 号文件给河北省教委的答复中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 何方式

11、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 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 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 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 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 部门工作)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四)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19865 号文件规定,乡村 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 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 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 乡村医生的工作

12、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 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 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 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贯彻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三点:不含个体行医人员,更不 包括无证行医人员。根据省卫生厅介绍,我省最早是从一九五九 年开始才有乡村医院(诊所)的,因此,我省乡村医生的工龄问 题最早也只追溯到一九五九年。对文中“正当手续调动”,宜慎重 对待。起码要经乡镇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才可视为“正当手续 调动”。根据卫生部88卫人字第22号文件关于乡村医生工龄 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988 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

13、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 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五)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 半脱产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原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 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半脱产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及县以上组织、 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岗位上从事专职工作的 非国家正式职工(含计划内临时工,不包括计划外临时工,以及 单位私招乱雇的人员)。半脱产工作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 参加工作是指:(1)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被直接招收、录用 为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2)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后 提干,以后又转业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

14、工作;(3)在最后一次半 脱产岗位上参军,复员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 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六)“四清”和“斗、批、改”工作队队员的工龄计算 参加“四清”或“斗、批、改”工作队的队员,从“四清”或“斗、批、 改”工作岗位上直接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被推荐、直 接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 作;或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 的,其从事“四清”或“斗、批、改”工作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工作时间 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进入上述学校学习期间的时间予以扣除; 其参加工作时间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七

15、)国家职工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1、国家正式职工,1970 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 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工龄计算仍按 1962年10月13日62中劳薪 字第292 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 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 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 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其学习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2、一九七 O 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 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 号、 81 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

16、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 总局77教计字 420 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 369 号文 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3、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 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 劳动总局79教计字 315 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 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 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 算。”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 4号文件规定,1979 年以 后进入中专和技工学校学习的职工在学习期间也不计算工龄。4、关于研究生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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