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议会制度概况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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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芬兰议会制度概况-4-20【大 中 小】国名:芬兰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Finland,Suomen tasavalta)国旗: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1811.旗地为白色。稍偏左侧十字形蓝色宽条将旗面分为四个白色长方形。芬兰以“千湖之国”著称,西南临波罗海,旗上蓝色象征湖泊,河流和海洋;另一说象征蓝天。芬兰有超过四分之一领土在北极圈内,气候寒冷,旗上白色象征白雪覆盖着国土。旗面上十字表达芬兰历史上与北欧其她国家密切关系。国徽:为红色盾徽。盾面上为一只头戴王冠金色狮子,前爪握着一把剑,后爪踩着一把弯刀。九朵白色玫瑰花点缀在狮子周边。狮子象征芬兰人民勇敢和力量,九朵玫瑰花代表芬兰

2、历史上九个省。国歌:祖国独立日:12月6日(19)首都:赫尔辛基 (Helsinki)行政区划 :全国分为五个省和一种自治区:南芬兰省、东芬兰省、西芬兰省、奥鲁省、拉毕省和奥兰岛自治区。政体:国家立法权由议会和共和国总统共同行使;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任命政府、掌管外交、统帅三军等实权,每6年选举一次。1999年芬议会通过新宪法,名称由政府组织法改为宪法。新宪法加强了议会和政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削减了总统某些权力。议会为一院制,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200名议员构成,任期4年。重要职能是立法、监督政府、监督财政。最高司法机关为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由院长和19

3、名法官构成,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由院长和20名法官构成,负责审理政府机构和省、市(县)机构行政案件。起诉机关是各级检察院。另设有国家法律监察官,有权出席内阁会议,监督总统、内阁和政府各部门决定与否符合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院长、法官以及最高检察长均由总统任命。议会制度:芬兰实行是代议民主制,议会代表全体芬兰人民具备立法、临督政府、临督财政权力。一院制议会芬兰议会制度始于19世纪初,但当时芬兰处在俄国统治之下,议会制度很不下常。1963年,芬兰召开了新国家议会,并开始将议会制席正常化,但当时议会为四个阶级议会改为一院制议会,从此确立了当代芬兰一院议会制席,一院制议会由2

4、00名议员构成,任期4年。会选举每4年举办一次,选举日为选举年3月第三个星期日和接下来星期一两天。为便于选举,芬兰将全国划分为1218个选区,当前全国共为15个选区。议员按比例表制普选产生,每选区依照人口分议员名额。但如果本地状况不适当于采用比例代表制,宪法规定在上述选区以外,另设车至数个单名议员选区。大选结束后,全体当选议员到首都赫尔辛基参加议会会议。当选议员应在议会第一次会前一天下午12点开始,向总统任命审核人员呈交其全权证书,以确认其议员资格。新一届议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下午举办,由总统宣布会议开始,并在会议开始时进行点名,然后议会选举产生议会议长和副议长开始新一届议会任期。依照芬兰宪法,

5、总统有权解散议会,并举办新议会选举。如果统下令新议会选举,需要告知各省省长及负责织选举主管机关选委员会并在60天后进,以便政党可以提名它们候选,并展开竞选活动。选举日定在选举月第一种星期天和接下来星期进行国,如果会进行了新选举,并且未被再次提前解散,下一次大选就在上一次选后第四年举办。二、议会职能议会重要职能是立法、临督政府、临督财政。议会是重要立法机关。依照芬兰宪法,立法权由议会和国总统共同行使,议会与总统一起享有创制新法律或修改,解释、止现行法律提案权,从法律角度来看,议会年国家预算,制定为国家支提供资金所需立法。通过国家年度财政预算及也许追加预算是议会立法最重要内容之一依照宪法规定,议会

6、对于国家财政控制是非常强大。议会控制着预算修正和通过,并且宪法进一步特别规定,税收和普通征税及政府当局支出必要基于议会通过法律。但芬兰议会立法地位不如北欧其她国家强大。依照宪法,议会通过法律必要得到总统批准。在得到总统批准之前,由议会通过法案不也许成为法律。总统有权否决策会通过法案。如果总统回绝批准,议会通过法令将不也许生效。只有在新议会选举后,新一届议会原封不动地再次能过了被总统否决法案,才不需要总统批准而成为法律。议会另一项职有是监督国家行政管理及官员活动。依照宪法,国务委员会必要得到议会信任,如果政府得不到议会信任,就必要辞职。议会可以向国务委员会或一名部长或某一事务提出询问质讯,部长就

7、其所管辖领域向议会负责。依照宪法规定,只有议会和总统才干对一名现任部长非法行为提出指控。议会还监督国家财政。除通过政府年度预算外,议会还任命5名国家审计委员,代表议会监督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审核财政状况及其管理。国家审计委员按受议会批示,并有权规定关于当局提供任何必要资料和文化。此外,议会还直接控制着芬兰国家银行议会选举银行监察员监督银行活动。三、议会会议议会普通在2月初召开它每年常会。每年大会被分为春季会期和秋季会期。每次会期,无论中间有无间断,都为120天,但议会有权决定与否延长会期或缩短会期。议会会期开始日期与时间由总统以公示形式宣布。全体议员按指定日期与时间,在举办祈祷后出席会议。寻常全

8、体大会普通在星期二和星期五举办。除非议会特别规定,全体大会辩论向公众开放。全体大会由议长或一名副议长主持。在大会辩论期间,每个议员发言时间普通不得超过十分钟,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一次不得超过30分钟。议员也可不离开她座位进行辩论,但这样发言不能超过2分钟。如果这一类一种发言超过2分钟,那么议员必要到议会讲坛完毕发言。议员在全体大会上发言可以用芬兰语,也可以用瑞典语。全体大会辩论都被录音,并由速记号记下会议记录。当大会讨论结束时,如需要投票,普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个议员座席上有投票表决按钮,议员可以投“赞成”、“反对”或弃权标。在投票时,如果议员浮现投票错误可以对投票进行改正。主持全体大会议长或

9、副议长不能参加辩论,也不能参加投票。依照总统命令,议会可以召开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在召集令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后召开,但最迟必要在常会开会前一天闭会。特别会议只能讨论事先规定议程、政府提交审议事项或与上述议程或事项有密切关系事项。四、议会重要机构(一)常设委员会议会大某些工作重要是在常设委员会去完毕。当前议会有13个常设委员会,它们是:宪法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行政委员会、运送和交通委员会、农业和林业委员会、防务委员会、教诲和文化委员会、社会事务和卫生委员会、经济事务委员会、劳工事务委员会、环境委员会。除财政委员会外,每一种常设委员会由17名议员构成。财政委员会由21外

10、议员构成。除正式委员外,每个委员会尚有若干名候补委员。财政委员会有19名候补委员会,其她委员会有9名候补委员。每个委员会成立后,各自选出1名主席和1名副主席。每个委员会均有自己管辖范畴。宪法委员会负责解决音乐会给它关于宪法性法律制定、修改、解释、废止预备事项,以及一切同宪法性法律有密切关系立法制定、修改、解释、废止预备事项;负责审查交付给它关于制定、修改、废止议会议事规则,议会内部比例代表制造举办法,以及各议会司法代表下达批示法案;负责审查政府就议会决策执行状况以及政府在内政外交方面采用重大办法向议会提出报告,并就该报告提出恰当建议。此外,议会在其权限范畴内审查政府成员和司法总监公务办法与否合

11、法事项,也先交该委员会研究。如果议长回绝将提出问题交付审议或回绝将议案提付表决因而同议会发生争议时,也由宪法委员会进行仲裁。法律事务委员会负责交付给它关于制定、修改、解释、废止法律预备事项。外事委员会依照需要接受政府关于对外关系报告,并在它以为必要时对上述报告表达意见,该委员会还解决与欧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有关事务。财政委员会有权查阅财政部一切帐目决策,理解财政状况,查阅国家审计委员报告,宣布国家预算执行状况和公共经济管理状况,并针对以上各种状况提出建议。预算法案和政府或议会其她财政提案,均应交付财政委员会审查。财政委员会应对预算法案中一切拨款逐项审查并提出报告,并就如何获得为抵偿支出所必要财

12、源提出建议。凡是增长预算提案,均由财政委员会按照审查预算法案方式予以审查。委员会还负责审查交付给它关于制定、修改、废止对国家审计委员批示。依照议会法,委员会如果以为需要调阅不属议会管辖公务机关或行政机关所解决问题关于文献,或者需要这此机关口头或书面提供状况或资料,总理或关于部长应依照委员会祈求,采用办法,使所需文献或资料迅速送达。如果不能送达,也应说是理由。根据各委员会要做工作量,委员会每周开会一至四次。委员会会议普通不向公众开放,但议长和副议长有权参加常设委员会会议,国务委员会成员同样有权参加委员会会议并在会议中发言。议会某一事项在全体大会辩论之前边,普通交与某一常设委员会去考虑。当一种委员

13、会考虑一项事情时,可以召集专家以听取她们对此事情观点,然后举办全体讨论。经讨论后,委员会对审议事项提出一种报告。凡不批准委员会决策委员,有权以书面表达其不批准见,并附在重要报告之后呈交议会,但这不影响报告有效性。委员会完毕审查后,向议会提出报告,使议员有机会去熟悉报告内容。(二)大委员会除常设委员会外,议会尚有一种大委员会。大委员会由25名成员构成,重要负责审查由其她常设委员会做了初步工作后议案。大委员会每周开会一次,会议也不对外公开,但议长和副议长有权出席会议,政府成员也有权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参加讨论。议会任何议员、议会秘书以及方长指定议会工作人员,均有权出席大委员会会议。大委员会享有特殊地位

14、。在某些将提交给欧盟委员会解决提案上,大委员会被授权代表议会刊登声明,阐述芬兰立场。大委员会也被授权代表议会参加为欧盟最高会议及考虑修改欧盟基本性公约政府间会议所作国家准备。(三)议长会议议长会议由议长、副议长和各委员会主席构成。议长会议重要工作是负责议会运作,为议会事务制定筹划。议长会议就议会活动组织原则,议会秘书上据以编制预算法律制定、修改或废止,议会议事规则,议会内中比例代表制选举办法,以及对议会工作人员批示等,向议会指出必要建议。五、议长及议员权力芬兰议会有一名议长和两名副议长。议长和副议长在议会当选后第一次全体大会上选举产生,任期4年。议长负责召集议会全体会议,提出审议事项,主持讨论

15、,提付表决,维持会议秩序,注意审议事项与否有违宪之处,以及宣布全体会议闭幕。议长不得参加讨论和表决。除为执行宪法、议会决策或议事规程所必须者外,议长不得提出任何提案或动议。议长因故不能行使职务时,由第一副议长代理,如第一副议长也因故不能行使职务时,由第二副议长代理。在会期期间,如果议长或副议长死亡或辞职,应及时选举新议长或副议长。现任议长为丽塔沃苏凯宁(女,联合党),1995年4月21日就任。议员按比例代表制普选产生。凡选民,不分居住地区,均有资格当选为议员。但现役军人无资格当选为议员,司法总监、最最高法院法官、最高行政法院法法官议会司法代表也不和由议员兼任。如果议员被任命或当选担任上述职务,应即停止其议员职务。议员本着公正诚实精神行使职务,遵守宪法,但不受任何其她批示约束。议员凡按照选举法宣布当选后不得辞职。任何议员如果未在规定期间出席议会会议,或未经议会允许和并无公认障碍而缺席,议会要扣发其所有或某些报酬作为惩罚。如果议员仍不改过,议会将宣布其丧失议员职务。凡受到剥夺自由权处分议员,将扣发其受处分期间报酬。议员有权提出下列议案:(1)法律提案,即按照法定格式起草,旨在制定一项新法律,或修改、解释、废止现行法律,或对此前由行政法规规定事项予以立法规定法案。(2)财政提案,即提出将某项拨款列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建议(3)请愿案,即提出由议会规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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