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贡山县丙中洛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丙中洛特色小镇项目建设)——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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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送审稿)项目名称:怒江州贡山县丙中洛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丙中洛特色小镇项目建设) 污水处理厂工程 建设单位(盖章):贡山县旅游文化产业扶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日期: 2022 年 6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怒江州贡山县丙中洛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丙中洛特色小镇项目建设) 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代码2104-533324-04-01-807288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云南省(自治区) 怒江州 贡山 县(区) 丙中洛 镇(街道) 丙中 洛镇街道 (具体地址)地理坐标(东经 98 度 37 分 37.482 秒, 北纬

2、 28 度 1 分 26.799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D4620 污水处理及 其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四十三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中“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建设性质新建(迁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部门(选填)贡山独龙族怒族自 治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文号(选填)2104-533324-04-01-807288总投资(万元)4300环保投资(万元)38.7环保投资占比(%)0.9施工工期6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 用地(用海)面积(m2)4630.92

3、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1 、云南省 “三江并流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0 年) (修编) (2010年1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 “三江并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0 年)相关规定第 32 条分级保护规划本规划将风景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对风景区实行两级保护。1 、一级保护区范围与面积: 风景区内资源分布较集中 、 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价值最突出 、 自然生态系统意义最重要的区域, 划定为一级保护区 。 一级保 1 护区总面积 4094.45 平方千米。2 、二级保护区范围与面积:风景区内一级保护区之外,资源

4、价值稍低的区域,划定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总面积 5555.67 平方千米。第32条分级保护规划一级保护区以风景游赏和生态保护为主,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必需 旅游设施、文化设施外,严禁新建其它与风景游赏无关的设施;不得设 置旅游住宿床位;鼓励使用景区专用环保旅游车,限制其他机动交通工 具进入;部分体量过大、与风景区氛围不协调、对游览及景观环境造成 影响的建筑,应按照规划要求分期改造整 治或拆除;严禁开山、采石、 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严禁修建 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严禁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严禁乱扔垃圾。二级保护区是可以按规

5、划建设的区域。二级保护区内的镇(乡)、 村庄规划应符合风景区规划的相关要求,并保持原有地方民居风貌特色 和村落整体格局。保护自然森林植被。加强对人工林的科学管理,通过 抚育更新和林相改造,提高森林生态效益和美学价值。保护风景区整体 景观风貌,旅游设施建设、村庄建设应与风景区风貌相协调,建筑形式、体量、规模、建设强度必须遵循相关规划要求,并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二级保护区内严禁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严禁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严禁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严禁乱扔垃圾。根据查询,项目没有位于“三江并流 ”国家级风景

6、名胜区贡山景区, 没有涉及“三江并流 ”保护区范围,项目主要污水处理厂建设,不涉及 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 动,项目建设对“三江并流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贡山景区影响较小。因此,项目符合“三江并流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20 年)。 2 其他符合性分析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 建设项目,项目属于鼓励类“ 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中 的“ 15、“三废”综合利用与治理技术、装备和工程”,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业政策。2 、“三线一单 ”符合性分析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7、于印发怒江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2129 号。(一)生态保护红线和一般生态空间执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优 化调整成果获批后,按照批准成果执行。同时,将未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的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天然林、原始林、基 本草原等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划为一般生态空间。根据 2018 年 6 月 29 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 ”云 政发201832 号文,云南省全省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11.84 万平方千米,占 国土面积的 30.9% ,包含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三大红线类

8、型,11 个分区。项目位于贡山县丙中洛集镇区,属于城镇建成区,根据贡山县自然 资源局关于怒江州贡山县丙中洛特殊小镇建设项目用地请求给予规划意 见的复函,项目污水处理厂占地不涉及生态红线,即位于通知确定的生态红线范围之外,因此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红线要求。(二)环境质量底线水环境质量底线。到 2025 年,全州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怒 江、澜沧江、独龙江三大水系干流水质保持稳定,沘江、通甸河、老窝 河等流域水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纳入国家和省级考核的地表水监测 断面水质达标率 100%,县级及以上城市和“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地水质达标率 100% 。到 2035 年,全州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9、,水环境管理体系更加健全,水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到 2025 年,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继 续保持优良,4 县市政府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到 2035 年,县级及以上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大气环境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3 土壤环境质量底线。到 2025 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沘江、 通甸河重点流域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 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上级考核目标。到 2035 年,土壤环境质 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有所提高,土壤环境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项目所在区域大

10、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声环境质量现状良好。根据 分析,工程建设运行不会造成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发生变化,对生态环境 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怒江项目区段满足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类水质标准,但本项目建设的污水处理厂,主要是对区域生活污 水进行截污处理,对区域污染源起到削减作用,根据分析,项目建设不 会改变选址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故本项目的实施不会影响环境质量底线。(三)资源利用上线到2025年,全州水资源、土地资源和能源资源利用总量、强度控制在省下达指标范围内。本项目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不属于资源消耗项目,本项目污水 处理厂对区域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对区域水资源利用、社会经济

11、的持续发展均具有积极的作用,项目符合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四)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意见管控要求,结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环境质 量改善目标要求等,实行分类管控,项目位于怒江州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贡山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表 1-1 怒江州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各县市优先保护单元单元名称管控要求项目建设情况符合性贡山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单元空间布局约束1 严格控制使用高污染 燃料的工业企业项目。2.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 害气体排放的项目。项目属于污水处理 厂建设项目,不属 于工业企业项目; 项

12、目不新建涉及有 毒有害气体排放的项目。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1.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严格达标排放。 2.严控生活垃圾、农业 秸秆等固体废弃物露天焚烧。项目属于污水处理 厂建设项目,项目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 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处置,不涉及农业符合 4 秸秆等固体废弃物 露天焚烧。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天然气、液化气、电力、太阳能等清洁能 源利用比例。项目在今后的运营 过程中逐步改进使 用天然气、液化气、 电力、太阳能等清 洁能源利用比例。符合各县市优先保护单元生态保护红线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2.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 动。3.禁

13、止新增建设项 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确因国家重大基础设 施、国防建设、民生保 障等项目无法避让的, 经组织论证后,报国务 院批准。生态保护红线 内的原有居住用地和其 他建设用地,不得随意 扩建和改建。4.开展生 态保护红线内退化生态 修复,开展生态保护红 线监控。5.有条件的地 区,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原居民易地搬迁。项目污水处理厂不 在贡山生态红线保 护范围内,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一般生态空间1.各类型一般生态空间 (如风景名胜区、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公益 林、天然林、草地、国 家公园等)按照相关政 策管理。2.原则上按照 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 行管理,因地制宜发展 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 适宜产业,控制大规模 工业化、城镇化开发活 动,严禁过度放牧、无 序采矿、毁林开荒等行 为。3.积极开展退耕还 林、天然林保护、水土 流失治理等生态建设工程。项目污水处理厂不 涉及风景名胜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区、公益林、天然 林、草地、国家公 园等;项目不涉及 放牧、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符合饮 用 水 水 源地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项目建设不涉及饮 用水源地。符合 5 治管理规定等进行管 理,禁止一切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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