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责险统保方案(带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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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医疗责任险统保方案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大连市依法执业并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医疗机构二、承保区域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三、保险险种及责任范围险种责任范围主险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含精神损害)以及因此发生的法律费用等。附加险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医疗机构的投保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条款在医疗机构场所内,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医务人员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条款医务人员因感染法定传染病,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死亡情形)及应支付的工资福利,以及因上述情况导致医务人员的家庭

2、成员感染死亡,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四、主险赔偿限额及费率(一)基准赔偿限额及基准保费类别基准赔偿限额基准费率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医务人员保费(元/人)门诊人次保费(元/人次)入院人次保费(元/人次)三级医院40万300万5501.14二级医院40万200万53013.8一级医院40万100万5000.83.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40万100万4000.653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村卫生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等40万100万3000元/个其他医疗机构40万100万3000.52注: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等卫生技术人员。

3、(二)保费调整系数1、类别调整系数(适用于医院)医院类别系数综合医院1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医院0.85专科医院妇产(科)医院、妇幼保健院1.2儿童医院1.2骨科医院、心血管病医院1.1肿瘤医院、血液病医院、胸科医院1传染病医院、结核医院、精神病医院、心理医院、口腔医院0.7其他专科医院0.8其他医院0.72、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医疗机构可视实际需要选择每人赔偿限额,费率调整系数表如下:每人赔偿限额(万元)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100.7200.8300.9401501.1601.360以上另议3、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医疗机构可视实际需要选择累计赔偿限额,费率调整系数表如下:医疗机构类型累计赔偿限

4、额调整系数三级医院2000.852500.930013501.054001.154501.25001.25二级医院1000.851500.920012501.053001.15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村卫生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等500.910011501.052001.15注:医疗机构选择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每人赔偿限额。4、入院人次调整系数年入院人次数保费调整系数低于3万13万(含)5万0.95万(含)以上0.85、门诊人次调整系数年门诊人次保费调整系数低于50万150万(含)-100万0.9100万(含)-150万0.85150万(含)以上0.8医

5、疗机构说明:(1)医院级别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最新设定结果为准。(2)未定级医院的费率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实有住院床位500张及以上的未定级医院按照三级医院执行相应的费率;实有住院床位100张至499张的未定级医院按照二级医院执行相应的费率;实有住院床位20张至99张的未定级医院按照一级医院执行相应的费率。(3)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也包括妇幼保健院等。(4)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等。赔偿限额说明:(1)每人赔偿限额是指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造成每一名

6、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2)累计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医疗机构在保险年度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若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累计获得的赔款等于累计赔偿限额,则该医疗机构的保险单项下的相应保险责任终止。医疗机构选择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每人赔偿限额。(3)医疗意外的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为主险相应赔偿限额的20%,并在主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计算。(4)精神损害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并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计算。(5)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及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均为累计赔偿限额的10%,且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外计算。五、附加险赔偿限额及费率险种赔偿限额费率附加医疗机构工

7、作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同主险每人赔偿限额,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年度累计赔偿限额同主险累计赔偿限额。主险保费的3%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的50%;累计赔偿限额同主险累计赔偿限额。主险保费的1%附加医务人员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同主险每人赔偿限额,治疗期间工资福利补偿为100元/天;累计赔偿限额同主险累计赔偿限额,治疗期间工资福利补偿限额为1万元。主险保费的2%六、保费计算方式险种保费计算方式主险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数医务人员保费+门诊人次数门诊人次保费+年入院人次数入院人次保费

8、)医院类别系数(医院适用)每人赔偿限额调整系数累计赔偿限额调整系数入院人次调整系数(医院适用)门诊人次调整系数(医院适用)续保调整系数(续保适用)附加险主险保费附加险费率医疗机构总保费主险保费+附加险保费七、免赔额(一)医院: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0.00元;(二)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不设免赔额;(三)法律费用不设免赔额。以上免赔额适用于主险和附加险八、保险期限1年。九、保费支付见费出单。十、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十一、争议解决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二、特别约定(一)承保基础特别约定本保险的承保

9、基础为期内索赔制,即以索赔发生日期为依据确定保单是否负责赔偿。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故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也可以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前(追溯期内)。(二)追溯期特别约定追溯期是自保单生效日向前追溯的期间,本保险设定追溯期,并规定如下:首次投保不设追溯期,第二年续保,追溯期为1年,第三年续保追溯期为2年,第四年续保追溯期为3年。连续投保的医疗机构,保险责任追溯期最高不超过5年。(三)延长报告期特别约定本保险设置延长报告期。保险合同到期后,若投保人未续保,被保险人将免费获得1年的延长报告期。对于发生在原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和追溯期限内的保险事故,只要患者

10、或其近亲属在延长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仍然承担赔偿责任。(四)外请医务人员特别约定本保单保险条款中的“医务人员”包括外请医务人员,保险人同意投保医疗机构投保时可不提供外请医务人员名单。(五)医疗机构类别特别约定如被保险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所列医疗机构所属类别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保费金额按保费金额高的类别系数计算。(六)医疗意外特别约定本保单特约定,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投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无过错行为,但发生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

11、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基于公平原则,被保险医疗机构给予的经济补偿,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并约定,对于属于医疗意外的保险事故,医疗机构赔偿金额以下列任一机构确定的为准:大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大连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七)医疗纠纷处理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大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途径解决。患方请求赔(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与患方自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作为保险公司理赔依据;患方请求赔(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医疗机

12、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处理,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向大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结果作为保险公司理赔依据。(八)索赔单证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1、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2、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索赔申请;3、保险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4、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大连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或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调解、判决、裁决、裁定的,应当提供调解书或判决书、裁定书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5、如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需提供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的书面证明材料;6

13、、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九)责任认定特别约定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患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2、大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大连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4、仲裁机构裁决;5、人民法院判决;6、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十)必要、合理费用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患者损害,或者为了防止赔偿扩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十三、保险条款(一)主险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

14、、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追溯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第四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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