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团体定期寿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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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华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 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v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4条v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第4.1条C 投保人注意的事项提醒v 退保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第1.3条v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5条v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2条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第 6 条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2、6.释义6.1 意外伤害6.2 机动车6.3 高风险运动6.4 艾滋病(AIDS) 6.5 艾滋病病毒(HIV)6.6 利息6.7 不可抗力6.8 认可医院6.9 周岁 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4.4 保险金给付4.5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 投保范围5.2 如实告知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5.4 被保险人的变动5.5 地址变更 5.6 失踪处理5.7 争议处理 1.保险合同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内容变更 1.3 合同解除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开始2.3 保险

3、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交纳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3.3 合同效力中止3.4 合同效力恢复C 条款目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华团体定期寿险条款(2006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u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1.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本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

4、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1.3 合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投保人证明。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十日内(含十日)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v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2.2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收

5、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投保人可选择三年、四年、五年、六年、七年、八年、九年或十年。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三、对保险事故发生时从事高危职业(详见附件)的被保险人,其保险金为上述保险

6、金给付标准的50%。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四、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详见释义);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七、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前已患疾病;八、被保险

7、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详见释义)期间;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投保人对该被保险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费。w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交纳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时可选择一次交清或年交方式。采用年交方式的,交费期间应与保险期间一致。费率

8、详见瑞华团体定期寿险费率表。3.2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投保人选择年交保险费方式的,续期保险费应在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交纳,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详见释义)。3.3合同效力中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3.4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或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

9、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x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详见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4.3保险金申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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