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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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研究刘 明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云计算条件下网络财产的发展趋势及保护规则研究”(12BFX084)作者简介刘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博士,北京 100872。摘 要 国内学界大多以物化思维模式为基本,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来看待,此种界定混淆了网络虚拟财产与其她具有网络化形态的财产类型的界线。从本质上看,网络虚拟财产应被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提供的专属性服务行为,此种界定精确的反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权利人之间的持续性法律关系,为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博弈平台,有效涵盖了多元化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并有助于制度外延根据网络技术发展而进行

2、适应性调节。核心词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客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物化思维 引言:明晰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的必要性权利客体是政策制定者通过授予主体法定权利方式,予以保护的法益的具体化形态,方新军.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J.法学研究,(2).明确的权利客体对于法律关系的稳定和民事主体的行为导向具有重要作用 。吴汉东.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J.中国法学,(2).对网络虚拟财产权而言,精确界定其权利客体,即回答何为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问题,将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合理建构网络虚拟财产有关法律规范,并在司法实践中妥善解决因其引起的诸多法律纠纷,故不可不查。第一,明晰的权利客体,有助于划清网络虚拟财产

3、与其她财产类型的界线。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世界不再是一种与现实世界平行存在的独立空间,而逐渐与现实世界相融合,成为了一种无处不在的行为媒介。寿步.网络游戏法律政策研究网络虚拟物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20.在这个过程中,诸多既有财产类型都发展出了全新的网络化形态,如电子邮件、电子货币、电子书等均属此类。然而,此种籍由技术变革而引起的形态变化,并没有对此等财产权利的既有内容产生实质影响。如果仅因外观上的相似性,就将其笼统地纳入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范畴,将也许使具有不同权利特点和不同权利内容的财产类型发生混淆,从而减少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概念精度。而通过明晰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客

4、体,将可以在真正的网络虚拟财产与其她财产类型之间划定一条清晰的界线,从而加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概念的明确性,为建构与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特点相契合的专门法律规范奠定基本。第二,明晰的权利客体,有助于在制度建构过程中全面考量有关主体的利益需求,并合理安排其权利义务关系。详言之,权利在本质上是对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而决定此种安排的考量起点,应是权利客体自身的特性。因此,只有在精确界权利客体的状况下,才有也许根据其自身特性,对有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综合考察,并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一旦权利客体的界定浮现偏差,将也许使权利义务的分派安排与有关主体的实际需求之间发生错位,从而导致对某一方利益过

5、度保护,而忽视另一方合理需求的不利局面。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来说,所谓精确的权利客体界定,应有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以及其她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达致平衡状态。一言以蔽之,只有一方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客体,即何为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问题进行精确回答,才干保证后续法律制度的建构不至偏离轨道。笔者不揣浅陋,拟对该问题提出某些粗浅的见解,并对既有理论面临的制约进行反思,以期为国内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协助。 一、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的界定 (一)见微知著淘宝网店的法律特性描述在当今学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属性的界定仍然莫衷一是,在此种状况下,把任何一种结论预设为厘清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的

6、论证基本,均有也许导致最后成果的偏差。因此,本文拟从实践出发,选用淘宝网店这一公认的网络虚拟财产类型,通过从特殊到一般的结识措施,以白描的手法对其法律特性进行梳理,为后文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共性特性的抽象总结奠定基本。具体来说,在淘宝网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的网络店铺,一般具有如下几方面特性:第一,淘宝网店只能开设于淘宝网自己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之上,不能脱离淘宝网而独立存在。相应的,淘宝网店也只有在淘宝网的电子商务平台之上进行运营,才可以使用后者提供的一系列配套服务,并正常营业。如果淘宝网的服务器浮现故障,则淘宝网店也只能随之暂停营业。第二,权利人创立淘宝网店时,需要与淘宝网签订一份服务合同

7、,而该服务合同中商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波及淘宝网店设立、经营、转让直至关闭的全过程。换言之,权利人对于淘宝网店的经营和使用行为,应始终遵循其与淘宝网签订之服务合同,而该合同内容也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持续性的法律效力。固然,服务合同的条款自身与否完全合法有效,则是此外一种值得讨论问题,笔者将另文进行分析。第三,权利人对于淘宝网店的所有使用行为,均是以淘宝网向权利人提供的一系列具体服务为基本的。例如,权利人在网店上刊登和发布商品信息,是以淘宝网提供的信息存储和信息发布服务为基本的;权利人可以在网店上表扬自己的信用,则是以淘宝网对于消费者评价信息的记录服务为基本的。一言以蔽之,淘宝网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直

8、接决定了权利人对于其淘宝网店的使用措施和使用限制。第四,权利人对于淘宝网店享有的财产权不容她人侵犯,任何盗取篡改店铺账号、歹意损害店铺信誉、破坏网店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均应属于违法行为,权利人可直接规定侵权人承当损害补偿等侵权责任。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的界定 通过上述对淘宝网店法律特性的分析,笔者觉得,可将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客体,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提供的专属性服务行为,具体涉及如下几层含义: 第一,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给付的服务行为,而非某种可以脱离主体行为而独立存在的特殊物。换言之,无论网络虚拟财产以何种形式呈现,均可将其还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一系列

9、服务行为,而权利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占有、使用和处分等行为,则本质上是对于这些特定服务的使用。第二,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合同商定给付的服务行为自身,而并非是因提供服务行为所产生的成果。换言之,是网络服务行为构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内容,不存在不以服务为内容的网络虚拟财产。也正是基于此种因素,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也许对由其提供的网络虚拟财产享有任何权利,毕竟,民事主体是不也许对自己的给付行为主张权利的。例如,淘宝网是不能对其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网店主张所有权的。这与老式债权说,将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内容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享有之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如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等

10、的让渡的观点,19陈旭琴,戈壁泉.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J.浙江学刊,(5);刘慧荣.虚拟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161-163.是存在本质性差别。第三,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提供的专属性服务行为,而非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的一般性服务行为。Joshua Fairfield, Virtual Property,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85),.p.1047-1050.所谓专属性服务,是指与特定权利人之间存在一一相应关系的服务行为,那些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的原则化服务,如网络新闻、数据传播、搜索引擎等,则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

11、概念范畴。需要阐明的是,虽然从外观上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所有网络顾客签订的是统一的格式合同,因此在服务内容的总量上并无任何差别,但是在实践中,每个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服务内容却是具有特殊性的,而这种特殊性往往来源于权利人自己的行为。例如,在网络游戏中,虽然游戏的所有内容,如游戏人物、武器装备、环境场景等均已在游戏软件中预先设定好,并整体提供应玩家,但只有当玩家达到某种预设条件后,才可以将此种预设的也许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成为其专属的网络虚拟财产。 (三)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的特性 1.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技术和法律关系上的依赖性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专属性网络服务行为,在技术和法律关系上均对网络服务

12、提供者具有依赖性,而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也因此存在着持续性的紧密关联,而在笔者看来,此种依赖性是网络虚拟财产的首要特性。一方面,从技术角度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创设的网络服务中始终居于核心地位,权利人对其具有极强的技术依赖性。高富平,杜军.虚拟社区之顾客创制物在财产法视野下的保护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9).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形态和内容都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预先设定的,且据以形成网络虚拟财产的电磁记录并不具有独立性,一旦脱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整体服务就将失去其有用性,甚至不复存在。另一方面,权利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实际使用,也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支持,一旦网络服务提供者暂停或

13、终结服务时,权利人将无法实际使用对其网络虚拟财产。 例如,在网络游戏中的一把道具剑,在外观上看是具有独立使用价值且可以单独转让的,但如果失去了整个游戏环境中那些不可转让的部分,如场景、NPC等,以及网络游戏运营商所提供的一系列技术支持,如服务器、网络架设、运营维护等,这把道具剑无疑将丧失了其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另一方面,此种技术上的依赖性,造就了网络虚拟财产对于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持续性基本法律关系的依赖。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内容、权利人对于其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措施等,完全由此种基本法律关系所塑造;另一方面,权利人只有在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保持基本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才也许规定后者为其实

14、际使用网络虚拟财产提供技术支持,一旦基本法律关系解除,网络虚拟财产也将随之消灭。相应的,此种持续性基本法律关系的存在,将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内容,以及权利人对于其的使用行为,也许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权利客体的内容和归属具有公示性与一般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权利的内容和归属一般仅为当事人双方知晓不同,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权权利客体的服务行为,虽然来源于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签订的服务合同,但其却一般具有较为明显的外部体现形态。例如,具有物化形态的网游装备、表征权利人身份的账号密码等均属此类。这些外部权利体现形态,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客体具有了足够的公示性,以至于权利

15、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以极低的信息成本知晓特定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和归属,而“第三人知晓”的这一事实,也让网络虚拟财产权在外部法律关系中的不可侵性,获得了过错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撑。刘德良,许中缘.物权债权辨别理论的质疑J.河北法学,(1). 3.权利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享有排她性权利在与除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外的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享有之权利,具有排她性特性。具体来说,此种排她性重要表目前如下几种方面:其一,在权利保护方面,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可侵性,任何第三人均负有不得侵害或阻碍权利人使用其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定义务,当第三人违背该法定义务时,权利人可根据侵

16、权责任法第6条之规定,规定其承当侵权责任。虽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只有在获得权利人批准后,才干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内容和使用方式等事项进行调节,而不得擅自对其进行更改或撤销;其二,在权利归属方面,虽然不同权利人享有之网络虚拟财产,在外观形态上也许具有同质性,但由于其分别来源于不同的基本法律关系,因此在权利归属上不能被混淆。质言之,同一种网络财产之上不也许同步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者。李长健,李昭畅.虚拟财产的“权利束”理论解构法学与经济学的理论耦合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其三,权利人可在不违背法律和顾客合同商定的范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或处分其网络虚拟财产,任何第三人均不得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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