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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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质字(2007)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司)建 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 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 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 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 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 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 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第四条 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 偿

2、的原则。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 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 施监造。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第六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 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二)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三)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四)监督、指导监造工作;(五)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 流等。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第七条 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二)具有10名

3、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 装备;(四)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第八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 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证书 有效期5年。第九条监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熟知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二)熟练掌握委托人指定的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补充技术 条件的内容。具有质量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GB/T1 9000系列 标准的全部内容,能够参与与委托人签订供货合同的制造单位(以下 简称被监造单位)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的

4、评定工作;(三)掌握所监造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影响其质量的因素,熟悉 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的要求和必要条件;(四)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能够公正地执行监造任务并 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生产现 场的监造工作。第十条监造人员应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组 织培训。经考核合格,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颁发产品驻厂监造 人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第三章监造管理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自主择优 选择具有良好业绩和能力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第十二条监造实行回避制。监造单位与被监造单位不得有 直接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第十三条 监造单位在接受委托之

5、前,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出 示相应的资质证明。委托人不得委托无监造资质或超出监造资质范围 的单位实施监造。委托人应对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的 资质进行确认。第十四条 监造的具体范围和工作内容由委托人和监造单位 通过监造服务合同约定。第十五条 委托人与监造单位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应包括:监 造范围与内容;监造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 生效、变更与终止;监造费用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住;争议的解决等。第十六条 监造单位与委托人签订监造服务合同后,应成立 由项目监造组长、专业监造工程师组成相对固定的监造项目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监造单位应根据承接的监造业务,在产品制造期 间,配备相应的监造人员,进驻

6、被监造单位实施监造。第十八条 委托人在与被监造单位签订产品订货合同时,应明确监造单位、监造工作的内容和职责。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在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前,将监造单位名 称、监造工作内容、监造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书面 通知被监造单位。第二十条 委托人在监造服务合同生效后,应向监造单位提 供被监造产品的供货合同、技术协议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第二十一条监造单位在监造实施前,应将主要监造人员履 历报送委托人。委托人有权要求监造单位更换监造人员。项目监造组 长、监造工程师如有变更,监造单位应书面通知委托人。第二十二条 监造单位对委托人负责,按照监造合同约定的 内容,代表委托人行使职权,公正地进行监造活动,

7、参与产品制造过 程中的质量、进度控制。委托人和被监造单位应为监造单位开展监造 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第二十三条 监造单位应在实施监造前,依据合同约定的监 造范围、内容编制监造计划或监造实施细则,经委托人确认后实施。第二十四条 对监造含同的分包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不得将整个监造项目和形成过程中某个阶段整体分包。第二十五条监造单位有为委托人和被监造单位保守商业秘 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产品的制造质量由被监造单位全面负责。监造 并不减轻被监造单位的质量责任,不代替委托人对产品的最终质量验 收。监造单位应对被监造产品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具体责任应 在监造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二

8、十七条 被监造单位按照产品订货合同的约定,为监造 工作的开展提供制造过程中相关真实客观的数据、文件和报告等。第二十八条监造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一)编制监造计划和监造实施细则,经委托人审核认可;(二)核查产品有关图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等文件;(三)核查被监造单位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四)核查被监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 力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产品订货合同的要求;(五)核查被监造单位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核查 制造阶段的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六)对产品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 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进行核查,签署意见,通知委托

9、人予以确认;(七)查验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 上岗资质,以及产品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条件;(八)查验产品用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 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协加工件、委托如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被监造 单位提交的检验资料;(九)对产品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质量抽查,深入生产场对 所监造产品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十)监造人员按被监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 要求,监督产品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发现不 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通知被监造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当场无 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书面通知被监造单位

10、,要求暂停该部件 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被监造单位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 时,立即向被监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并及时报告委托人;(一)监督产品装配和整体试验过程;(十二)定期向委托人提供监造工作简报,报告产品制造过程 中加工、试验、总装以及生产进度情况;(十三)监造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交最 终监造报告和合同约定的监造资料。第二十九条监造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监造单位和被 监造单位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沟通和协调。经协商仍有争议, 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三十条 委托人对应当实施监造的项目,未委托实施的, 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的,

11、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被监造单位和委托人不配合篮造单位的监造, 非法干涉和阻挠监造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监造单位不得承揽监造业务范围内的产品设 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相关业务,不得参与被监造单位提供 的任何可能影响正常、公正监造的活动,不得接受被监造单位提供的 任何有关影响监造活动公正开展的酬金;不得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 他利益要求。第三十三条 监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团公司质量管 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给委 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 亡事

12、故的;(二)与被监造单位相互串通谋取不当利益的;(三)违反合同约定泄露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商业或者技术 秘密,造成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三十四条 监造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造 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徇私舞弊,泄露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商业或者 技术秘密,造成委托人或被监造单位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质量管 理部门撤销产品驻厂监造人员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按集团公 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产品驻厂监造目录1.催化装置的三(四)机组、增压机组、富气压缩机组、 反应器、再生器、

13、外取热器;2加氢装置的加氢反应器、高压换热器、高压容器、新氢 /循环氢压缩机组、加氢进料泵、高压空冷器;3. 重整装置的重整反应器、再生器、立式换热器、新氢/ 循环氢压缩机组;制氢转化炉炉管;4. 焦化装置的富气压缩机组、焦碳塔、高压水泵、辐射料 泵;5. 乙烯装置的三大压缩机组、裂解炉炉管、冷箱、废热锅 炉及重要低温设备;聚丙烯装置的反应器;6. PTA装置的干燥机、过滤机、主要换热设备、空气压缩机 组;聚酯装置的反应器;丙烯腈装置反应器、主要换热设备;7. 化肥装置的压缩机组、大型高压设备;气化炉、变换炉;8. 空分装置的大型压缩机组、冷箱;9. 氯碱装置的聚合釜、压缩机;10. 电站锅炉、汽轮发电机组;11. 钻机、修井机、大型压裂设备、井控设备、海洋平台;12. 油气输送管、油气输送管防腐、油套管(高压气井用、 特殊用途的非API管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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