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精讲班第3讲讲义(天选打工人)(00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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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精讲班第13讲讲义法学基础知识欢迎大家来到环球职业教育在线,今天我们共同学习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课程 第7讲第六章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上) 前言 一、内容提要 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 第二节民法基础知识 第三节合同法基础知识 二、考试目的和考试要求 是测试应考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及效力、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物权法、法律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责任、服务合同等知识在物业管理中应用的掌握程度。 掌握:法人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效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和法律后果,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2、诉讼时效(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物业管理法律事实)。 熟悉:合同法基本知识,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性质及权能,相邻关系,善意取得的条件,担保物权的作用和性质,抵押权的效力和实现,留置权产生的条件,物业所有权的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制度,物业服务合同)。 了解:法的特征,法的分类,法的制定,法律渊源,法的实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承诺的有效要件,抗辩权,要约,要约邀请。 本章大纲明确把物业管理法律相关内容列为掌握和熟悉的内容。 三、内容辅导第六章法律基础知识与应用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是国家强制力的表现。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一、

3、法的概念和特征法,又称法律。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广义的法不仅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而且包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狭义的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因此,在我国,狭义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上层建筑的

4、其他组成部分(如政策、道德、宗教等)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三)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行为自由。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二、法的分类(一)法系根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的特点等因素,可以把法

5、分为不同的法系。目前运用比较广泛的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叫罗马法系、法典法系。旧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法律,多是参照德、日两国的法律制定的,因此也属于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叫普通法系、判例法系。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形式上也保留了英美法系的特点。(二)法的形式分类根据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可以把法进行一般分类。1按照法所调整的是国内关系还是国际关系,把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2按照法所规定的内容和效力的强弱,国内法又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按照法规定的是反映事实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还是保证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可以把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按照法的效力

6、范围,可以把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5按照法的创制方式或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三、法的制定(一)法的制定的概念法的制定,又称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二)法律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的。(三)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国际条约四、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的概念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这是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

7、形式。法的实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的遵守,简称守法,这是我国法的实施的基本方式之一。法的实施有时必须由国家机关干预,这时就产生了法的实施的另一种基本方式法的适用。(二)法律适用法的适用,又称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从广义上说,法的适用包括一切司法和执法活动。从狭义上说,法的适用也称司法或司法适用。(三)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实现的特殊形式法律规范是抽象的,而法律关系则是具体化了的。3法律关系的种类(1)平权的法律关系与隶属的法律关系(2)一般的法

8、律关系和具体的法律关系(3)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4)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4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主体、客体和内容。(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三类:物、行为、和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四)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

9、程度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可以分为:违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即犯罪)。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按照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民法基础知识(上)第二节民法基础知识我国尚无统一的民法典,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成为我国规范民事生活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

10、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受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叫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主体当前各国普遍承认的民事主体是自然人(个体)和法人(组织体中的一种),我国把其他组织(法人之外的特定组织体)也列入民事主体。(一)自然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来区分的,我国民法划分为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11、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不同于自然人的地方在于它是组织体,是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但并非所有的组织体都是法人,法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是以生产经营为活动内容,独立进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并向国家纳税的单位。(2)非企业法人:是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主要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社会活动为内容。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12、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两者的范围相同,都要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制。(三)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在我国,其他组织主要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三、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

13、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2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的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有以下几种:(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

14、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3可撤销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由其决定行为效力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侵害非国家利益的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使自己遭受损失的人具有撤销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但是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15、销权消灭。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则该民事行为继续有效。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行为成立后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待有权利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行为。其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在于可撤销行为在撤销之前为有效,撤销权人为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效力待定行为在确定之前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有权确定其效力的为行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得独立实施的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一般来说,只有所有权人或依法、以约定享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对物的处分权,如果无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之物则为无权处分。(3)无权代理行为。代理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1)第三人的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处分行为中的有处分权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如果追认,该行为有效,如果拒绝追认,限制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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