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专项补强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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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众合教育 2011 年度 VIP 报过班辅助讲义 李建伟 (2011,04,1014,北京) 第一讲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自然事件、生活事件) 合同(债权)行为 处分(物权)行为(登记交付抛弃)法律行为 婚姻行为 收养行为 法律事实 (意思表示行为) 遗嘱行为 代理行为 行为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行为法律关系 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非意思表示行为) 先占、添附、拾得、发现等行为 创作、发明行为 (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 1. 有无意思表示:前者不需要;后者必需 【例 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 延-3-1,单)

2、A抵销权属抗辩权 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 2法律后果的发生依据:前者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后者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行为效力分类:前者不存在效力分类,后者有 2-4 种效力类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与内容合法与否 (1)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上的具体区别 (2)与意思表示的关系的具体区别 (3)与内容合法的关系的具体区别 兹举一例:今有三人小强、大强与老强,分别 5 岁、15 岁、55 岁,分别从事同样的五项行为;购买钻戒、订立遗嘱、结婚、写诗一首、在候车室捡到可乐瓶一只,三人对应的法律效果分别是? 【例 2】 张强 7 岁,有

3、绘画天才。他作的画很受人们的喜爱,有的还获了奖。张强对他的绘画作品:(95-3-10,单选) A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不论作者有无民事权利能力 B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需要作者享有行为能力 C不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作者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D不享有著作权。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要求作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例 3】杨某 15 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99-2-11,单选)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例 4】下列行为

4、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08-3-55,多)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C丙(15 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例 5】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 5 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 8 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08-3-9,单) A甲 B乙 C丙 D丁(三)非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的区分 1.那些不归法律以及

5、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以好意施惠为例 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在内心必然先有发生一定私法效果(合同、遗嘱、婚姻等)的意思,才会作出下一步的表示行为。此处所谓的私法效果,就是指能够发生、形成与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后果。是否发生私法效果,正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不受民法调整也即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社会行为如好意施惠,以及虽受民法调整但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的事实行为的最重要因素。 1. 无效果意思的情形之一:不归民法调整的社会行为。 【例】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

6、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5-3-1,单)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签字。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很多场合下要签字,但不同场合下的签字的含义可能完全不一样。会议签到的签字,就是不归民法调整的日常行为,因为签到与否不引起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再如,在倡议杜绝烟草、不在公共场合吸烟的倡议书上的签字,与会议签到同属此类。但是,在保险合同上的签字,就是民法上的意思表示行为。 2无效果意思的情形之二:好意施

7、惠行为。好意施惠是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无偿性、施惠性行为,与赠与类似。但好意施惠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欠缺私法上的效果意思,没有受私法拘束的意思,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也不受民法调整。实际上民法也调整诸如借用、赠与之类的无偿行为,实质区别在于,好意施惠人向相对方所作表示无意接受法律之约束,作出表示后他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即使不履行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举例。下列“无偿”约定均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搭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请吃饭、看电影等。比如,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 A 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 A 站

8、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 A 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答案是甲的损失自担,因为甲乙构成好意施惠关系。 3. 无意思表示的情形之三:事实行为。如前所述,事实行为虽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但该法律后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行为人所意欲追求的,因为事实行为本身不包含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自然也就无所谓效果意思。比如,诗人苏某为纪念亡妻而完成一首旧体诗的创作,即取得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但苏某在创作时主观上意欲取得著作权的追求有无,在所不问。 (四)基于法律行为的法律关系与基于事实行为的法律关系的区别:好意施惠过程中可能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法律关

9、系 例 1:甲乙邻居,一天甲搭乘乙的便车上班,乙违章行驶车速过快发生车祸,导致甲受伤致残。问:甲如何向乙主张救济? 例 2:甲乙邻居,一天甲搭乘乙的便车去签约,乙自己选择了一条线路赶往目的地,不想途中遇上大堵车,导致甲严重迟到,错过了订约时间,大受损失。问:甲如何向乙主张救济? 例 3:甲一天外出乘坐出租车,司机丙违章行驶车速过快发生车祸,导致甲受伤致残。问:甲如何向丙主张救济? 【答案】例 1: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搭乘车本身属于好意施惠,不成立合同关系,所以无谓违约责任;例 2:无权主张任何救济;例 3: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或者侵权责任。 综合案例二则 【例 1】下列哪些情

10、形构成意思表示?(07-3-51,多选)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 500 元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再总结: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法律关系可以由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件等引起,但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关系者,必含有意思表示在内。 2在好意施惠等道德层次的关系中,可能发生由事实行为引发的法律关系,如请客吃饭中毒、搭便车发生车祸等。 (五)连接物权与债权的枢纽: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依据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而作此分类: 负担行为: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效力的行

11、为,亦称债权行为或债务行为。 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或准物权的行为。 举例:处分行为:买卖、互易、赠与、借款、抵押、质押、地役等 负担行为:租赁、借用、承揽、保管等 二者的主要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负担行为主要产生请求权,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利移转。负担行为使债权债务发生或变更,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登记导致所有权的转让。 (2)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但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才有效。 应用举例:理解以上理论,对于理解物权法第 96、97 条尤为有益。

12、 第 96 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 97 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条中的“处分”就包括买卖、赠与、互换、抵押、抵押等行为,但并不包括租赁、借用、保管等负担行为。明白这一点就不难理解,如果甲乙夫妻二人共有一栋房屋,如甲未经乙同意一人决定出卖给第三人丙,则该买卖行为构成无权处分(适用物权法第 97 条),买卖合同效力待定(适用合同法第 51 条);但是,如甲未经乙同意一人决定出租给第三人

13、丙,则因为该租赁行为属于负担行为,法律未要求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不构成无权处分(不适用物权法第 97 条),租赁合同有效(也不适用合同法第 51 条)。 【例】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 10 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 延-3-58,多)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物权法第 242 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赁与买卖)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效力 (一)民事行为的分类 图一 合同(债权)行为 处分(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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