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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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某某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组织,负责协会党建工作,指导会员单位开展党建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四条本会的宗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培育、发展某某市物业管理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企业互相之间的交流、合作与创新,倡导行业

2、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某某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某某市房屋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六条本会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某某市。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本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参与有关行业改革、发展政策决策的论证和听证,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倡导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行约

3、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三)为政府、行业、会员之间沟通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组织研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四)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维护行业利益。(五)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需要,推广先进技术,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服务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七)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类咨询服务;举办会展招商等市场推广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八)开

4、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国内外考察,做好来访接待,促进交流与合作。(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企业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企业、管理项目和从业人员评比,物业收费价格评估和协调,行业调查统计、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等职能,并组织行业力量开展工作。(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引领作用。加强协会党组织自身建设,开展行业党建工作的探索与实践,为推动本市物业企业的改革发展,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十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物业管理的行

5、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培训、行业评比、学术研讨、会展服务、业务咨询、国内外行业信息交流发布和编辑出版等。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四)本会

6、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会员第十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二)承认本会章程;(三)自愿加入本会;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会员证牌。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查阅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名册和相关会议决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七)法律

7、、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第十七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党组织负责人、副会长和秘书

8、长。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制定和修改

9、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

10、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

11、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

12、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13、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制定或修

14、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第二十九条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

15、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四条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实际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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