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原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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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原则分析作者:穆 鹏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是单价合同.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合同中各清单项目的单价明确,结算价款按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的特点,可操作性相对较好。我国大部分地区采用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但在合同管理和配套的政策方面还有待加强,特别是在合同条款的公平性方面急需规范。本文旨在就工程实施阶段与工程投标报价时,对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做法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应遵循公平合理和责权利对等原则,科学分配合同当事人双方的风险,借鉴国际惯例做法,特别是FIDIC合同条件的有关条款,结合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合理地

2、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制订适合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供建设各方当事人参考使用。工程价款主要取决于各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和相应单价。投标时,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清单项目单价的高低势必与项目包含的工作内容和费用范围以及工程量的大小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数量不准的情况下以及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时结算价款调整的处理原则。第一,工程结算价款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因为工程量是由招标人提供的,招标人应承担工程量不准或漏项的责任。第二,应在合同中合理约定清单项目单价不予调整的工程量变化的幅度范围(不宜过大),以使投标人能够对其承担的

3、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并在报价时能够将有关风险费用考虑进去.第三,当工期较长时,合同中应约定各生产要素如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化较大时结算价款调整的办法。这种做法首先符合公平合理、权责对等的原则;其次,业主也不会得到投标人因风险难以评估或风险过大而提高风险准备金的高报价,对维护业主利益是有好处的;另外由于风险分配相对合理,也会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有利于合同双方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工程实施的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近几年在这个方面做得很好,每年的结算指导文件都明确说明人工日单价的调整办法(也许是感觉市场人工费突飞猛涨的原因吧),但是大庆地区对省文件是不支持的(因为我被审计的好多大大小小的项目从未

4、给调整过人工费,审计单位的借口是,要想调整人工日单价,必须有发改委的书面通知,但是我也未看到市政府相关的文件。承包商看来是弱势啊。)下面分别就由于工程量变化过大、新增清单未列项目及生产要素价格变动情况下,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结算价款调整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分析。一、工程量变化较大时结算价款的调整原则招标技标阶段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是估算的,是所有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基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会由于设计变更或因业主提供的工程量不准而出现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表中数量不符的情况。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可以调整单价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表中数量相差的比例.增减的工程量,

5、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或按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调整办法(如百分比调整法)进行价款调整和结算。对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单价调整,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比较具有权威性的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相应条款。FIDIC施工合同条件属于典型的单价合同,根据其相关条款的规定,当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单价或价格加以调整:1、此项工作实际计量的工程量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变动大于1.096;2、工程量的变更数量与该项工作规定的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1%;3、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

6、费用变动超过1。二、工程量清单未列项目工程价款的确定原则对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等原因,承包商完成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的工程项目,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2、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

7、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三、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情况下工程价款的处理原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水平是动态的、变化的,建筑产品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必然导致承包商生产成本的变化。当人工、材料、机械等生产要素价格发生变化时,应按约定的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也就是要把多种动态因素纳入到结算过程中认真进行计算,使工程价款结算能够基本上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消耗费用。这对避免承包商或业主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获取必要的调价补偿,从而维护双方的正当利益是十分必要的,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对因各种建筑产品生产要素价格变化而对原始合同价进行的调整称工程价款价差调整。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方法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计算法、调值公式法等。根据国际惯例,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一般采用调值公式法.所谓调值公式法,就是事先确定各要素在工程结算款中所占的权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价款调值公式;在工程款支付时,根据有关机构公布的生产要素价格指数和约定的调值公式,计算结算价款.总之,合同价款是双方利益的焦点,应按照责权利平衡原则科学界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力与义务,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则和方法,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理利益。2012。5。8写于东风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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