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之厂内道路运输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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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内道路运输安全要求 一、对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装卸人员的基本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基本要求(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2)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3)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 (4)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5)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试车时,必须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试车区域内试车。 (7)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应遵守Gll42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除担任车管工作外)6个月至1年者,须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经车辆管理部门重

2、新复试;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 2.对随车装卸人员的基本要求 (1)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定的人数。 (2)载运大、重货物未靠车厢前后栏板时,货前后不得乘人。 ()载物高度超出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得乘人。 (4)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 (5)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 二、装载和运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基本要求 (1)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 (2)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3)装载氯酸钠、氯酸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

3、用铁底板车辆。 (4)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5)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 (6)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物载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辆栏板。(7)装运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必须由具有5000公里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9)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他机动车运输。 (10)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 (11)运输车车厢两端上方必须插有危险标志。 (12)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阻火器,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13)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14)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米,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15)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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