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具体法律适用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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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具体法律合用指引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2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二十一、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批准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解决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

2、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202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21、第二十一条是对诉讼离婚中的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及解决原则的规定。本条第1款在本院民一庭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研讨会综述(2023年5月27日)第1条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明确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对于离婚后的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该司法解释未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达成离婚协议后却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在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

3、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反悔不批准办理离婚登记则表白其不批准按离婚协议履行,财产协议因缺少离婚的前提基础而不再具有约束力;且人民法院不按离婚新协议而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要当事人起诉离婚,当事人在此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均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不应按离婚协议解决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虽然涉及身份关系,但不能理解为凡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对当事人就无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协议,对协议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基本的协议法原理,批准应当合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与当事人

4、在离婚诉讼中提交的离婚协议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假如将离婚协议看作附条件的协议,也不应将该条件限定为登记离婚,除非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应作宽泛理解为该条件是离婚:,因此当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时,该条件同样已经成就。婚姻关系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在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关注自己离婚后产生的财产变动、子女等切身利益问题,尽量尊重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表达的意愿。基于上述理由我们采纳第二种意见。第2款的法律依据重要是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在离婚协议中普遍存在没有在协议中列明所有财产项目仅列明一方分得财产范围,同时使用其他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字样的情况,此时协议签订时另一方应分得的财产项目和数额不明确

5、,事后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往往解释不一致。假设新发现的财产价值显著高于协议中已写明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价值的,而将新发现的财产解释为协议中的其他财产的话,也许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同时在控制财产的强势一方提供了转移、隐藏财产的机会,因此有必要予以平衡解决。2023 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百五十六条 律师代为起草的离婚协议可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二)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合意;(三)现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何分割及如何交付履行的约定;(四)现有债权归属及债务如何承担的约定;(五)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子女探望方式的约定;(六)关于离婚手续办理

6、时间及方式选择的约定;(七)关于离婚协议书效力的约定;(八)其他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的事项。第二节 律师提供其它非诉法律服务202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解决问题(六)关于婚姻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加以解决:一是婚姻当事人仅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的,属于以协议离婚作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假如协议离婚不成,则应认定协议不生效。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解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依据;二是婚姻当事人签订的以履行夫妻忠实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由此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

7、是以限制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婚姻自由原则为内容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202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1、协议离婚时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应当载明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达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解决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事项。参考法律规范2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319号为对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合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

8、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解决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

9、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

10、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消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合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

1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贴金、医药生活补贴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

12、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派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派。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解决:(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所有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批准、其他股东明确表达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批准转让,但乐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

13、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批准转让,也不乐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批准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批准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作公司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合作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作公司中的财产份额所有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解决:(一)其他合作人一致批准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作人地位;(二)其他合作人不批准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作人不批准转让

14、,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批准该合作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作人既不批准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批准该合作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作人批准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作人地位。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公司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公司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解决:(一)一方主张经营该公司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公司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公司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公司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乐意经营该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15、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解决:(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批准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达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达赠与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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