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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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机构信访投诉处理机制一、值班人员是受理信访、投诉第一接待人,接待信访人员时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对信访事件具体安排处理。二、凡上级各部门转来的信访案件,接到通知后立即派人前往上访地点接回上访人或相关材料,并及时进入接待处理程序。三、对信访投诉案件,由鉴定人先行处理,处理困难的由单位负责统一安排处理。四、对鉴定案件的信访、投诉单位要做到及时、认真,不留隐患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人对信访、投诉工作负全责。五、对信访投诉要做好以下工作:1、向当事人解释、沟通,对单位处理意见,争取让当事人满意。2、经调查信访投诉属实的,鉴定人应接受单位行政处理,建议取销鉴定资格,触犯刑

2、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3、处理结果登记在信访投诉记录本中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4、责任人应写出书面检查,召开全体司法鉴定人会议,讨论分析原因,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信访投诉工作责任制度为了及时处理信访投诉,保障鉴定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所改进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我所形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信访投诉工作责任1、建立由所长任组长,所有关司法鉴定人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职信访员一人。明确分工,齐抓共管,发挥整体工作效能。2、所长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为信访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信访件亲自抓,亲自解决落实。3、专职信访员对信访投诉负主管责任。研究提出信访

3、工作措施,批办信访件,督促承办人员及时办理。4、信访投诉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访接待、登记、呈报、转送、催办、回复等工作。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信访件的调查、取证、处理、报结等工作。二、信访投诉程序(一)信访投诉登记1、来信来电登记:将主要内容摘录下来,进行分类、编号、并登记在信访投诉台账上。2、来访登记:热情接待,仔细听取信访人情况反映,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主要内容记载下来,登记在信访台帐上。(二)拟办、批办1、拟办:信访投诉工作人员根据信访反映内容,填写信访投诉处理单,当日内送所长批阅。2、批办:所长在一个工作日内批阅完毕,明确具体承办人员、时限和要求。(三)承办1、信访工作人员

4、根据中心所领导批示意见,按业务流程转交相关人员承办。2、具体承办人员在规定时限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经所长审阅后,向信访员报结。如果情况特殊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在时限到达前告知信访员并报告中心所领导。(四)回复对受理的群众来信除匿名信外,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原则上把处理结论回信答复。对个别思想不通的,作重点回访,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五)存档信访员在信访件处理回复后,报所长申请结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按组卷要求装订成卷。次年1月对上一年所有信访件案卷进行整理分类装订成册,移交档案室归档保存。三、建立信访双向保证和约谈制度受理群众来访,由信访员代表本所与来访人签订双向保证书,我所承

5、诺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处理信访,来访人在此期限内保证不越级上访,重复信访。双向保证书签订率要达95%以上。对重复信访件、上级转办件、领导交办件及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件,除匿名信和无理信访外,由信访件承办人员或所长约见信访人,书面介绍案件调查处理情况,认真听取信访人意见,同时做好政策法规解释工作。约谈应做好书面记录。约谈率要达到80%以上,全年信访办结率要达到100%。四、严肃信访工作纪律1、信访工作人员不得扣压、销毁信访举报材料。2、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及举报内容应严格保密,未经信访举报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调查核实时不得暴露举报人情况。3、信访员不得许可信访举报人之外的

6、第三者摘抄、复印举报材料。4、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五、健全信息反馈制度1、经常联系案件委托人或单位,听取各委托人对鉴定案件的反馈,了解掌握倾向性、苗头性信访问题。2、对上级交办、督办的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应告知当事人。六、信访责任追究信访办理人员因对信访案件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或其它严重后果的,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司法鉴定文书审查签发制度一、本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有司法鉴定人指导本所内勤进行拟稿,拟稿人要先行校稿,司法鉴定人进行核稿,核稿时要严把“五关”,即:法规关、标准适用关、文字关、会鉴关和文书格式关。二、需要会鉴的文书,司法鉴定人

7、在送签前应报业务负责任人组织有关司法鉴定人员进行会鉴,否则不予发文。三、文书核稿、签发的程序是:拟稿人要先行校稿,司法鉴定人审查、核稿后,由业务负责人或法人签发。四、文件拟稿要坚持“八不准”,即:不准字迹潦草,不准编汉字,不准乱点标点,不准用圆珠笔、铅笔写稿,不准规格不一,不准不校,不准加字。五、文件发放严格履行程序,实行签收制度。司法鉴定错鉴责任追究制度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合法、科学、客观、公正,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鉴定人少于法定人数的;(二)受理不属本机构鉴定范围或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案件的;(

8、三)指使或者授意司法鉴定人做出虚假鉴定、错误鉴定的;(四)鉴定前向当事人泄露参加鉴定人员名单的;(五)向当事人泄露有关鉴定资料的;(六)丢失、损毁、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七)授意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资料的;(八)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二、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鉴定结论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二)应进行现场勘察、检验而未进行的;(三)采集的数据、资料失实,致使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四)适用鉴定标准不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五)故意或过失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的;(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七)丢失、损毁、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八

9、)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三、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及鉴定人造成错误鉴定的,由鉴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鉴定人造成错误鉴定并后果严重的,由省司法厅取消其鉴定资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返还鉴定费并赔偿经济损失。四、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的,由省司法厅取消其鉴定资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返还鉴定费并赔偿经济损失。五、假鉴、错鉴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一、档案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严守秘密,满腔热情地做好档案保管工作。二、对档案、资料按年代编号,长期保管。三、卷橱放置要科学,使档案通风,有利于档案材料的保管。

10、四、档案人员要不定期的清点档案材料,对归还的档案材料及时整理,使其排列顺序完整无缺。五、档案库房要经常打扫,保持卫生整洁。六、档案人员必须提高警惕,门窗加锁,防止坏人盗窃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七、档案库内外谨防易燃易爆物品,管好火源、电源。做到“八防”(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延长档案材料寿命。八、库房管理人员调动、更替时,要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理,严格接交手续。司法鉴定保密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例规定,并适用于全体职员。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

11、全员保密观念。第三条 保密范围(一)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隐私、技术资料、商业等;(二)本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三)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的意见记录;(四)本鉴定机构长期积累的案例、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五)本鉴定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的事项;(六)其它应当保密的事项。第四条 司法鉴定报告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第五条 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本鉴定机构秘密,由电脑操作人员负责保密。第六条 保管措施:(一)非经批准,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不得复制和摘抄;(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12、施;(三)在专门的资料柜中存放。第七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鉴定机构秘密。不准通过其它方式传递本鉴定机构秘密。第八条 定期检查、清理秘密文件、资料、严防将秘密文件、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纸遗弃。第九条 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以10以上500元下罚款:(一)泄露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二)已泄露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辞退、赔偿经济损失:(一)故意或过失泄露本鉴定机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二)违反本保密制

13、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本鉴定机构秘密的;(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第十二条 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司法鉴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一、本所印章由专人保管,一般由业务负责人或法人授权使用。二、司法鉴定人员因公出差需要携带介绍信、重要函、电、材料以及证明等,须经业务负责人或法人签发或同意后方可用印。三、外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本所出具介绍信,须经业务负责人或法人同意签字后用印。四、因公外出准携带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所有出具的证明、证件、函件、介绍信以及出具的其它说明材料等,都必须有业务负责人或法人批准签字手续,以及有完

14、整的备查登记。六、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及时请示报告,并实行用印登记。凡因把关不严出现问题或未经请示造成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严重的给予严肃处理。司法鉴定人业务学习培训制度一、业务学习制度第一条 业务学习,由司法鉴定人亲自参加,每半年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第二条 业务学习制定相应计划, 由业务负责人负责施行。第三条 业务学习的主要内容:(一)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二)研讨业务工作急切的某一鉴定问题;(三)聘请专家来所讲学。第四条 进行业务学习的情况,鉴定所应进行记录。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根据承办案件的需要,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标准及技术规范。第六条 事务所人员应当熟悉电脑操作

15、,使用电脑制作文书,查询相关资料。第七条 鉴定所提倡、支持司法鉴定人员结合自己的工作,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和培训。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刊物或研讨会上发表论文,鉴定所可予以奖励。二、业务培训制度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必须按上级有关继续教育及相关培训的规定参加培训;第九条 鉴定所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选派人员参加短期培训,再由外派培训鉴定人员在所内宣讲培训内容、学习心得。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鉴定意见负责。第二条 自觉学习和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模范执行法规、法令、严格遵守中心的一切规章制度。第三条 在鉴定业务范围内鉴定。服从领导安排,积极承担本所分配的鉴定任务,保质保量完成鉴定任务及其它有关工作。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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