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合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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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经营合同书合伙人:48号 身份证:48号 身份证:48号 身份证:48号 身份证:48号 身份证:48号 身份证:48号 身份证:48号 身份证: 为充分利用桉树资源发展经济,合伙人经充分协商并决定,在稔山镇租赁合伙人蔡华明 的原厂房建卷板厂,合伙生产销售桉树卷板。为更好地实现经济效益,规范合作关系,合伙 人协商签订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一、合伙人为共八人。以蔡华明为法定代表人办理木材加工厂有关经营证照。二、合伙人的投资和收益比例。合伙人共同经营本厂的股权设定为11股,其中: 占2 股,占3股,其他六人: 各占1股。为照顾蔡华明为本厂提供厂房及理顺社会关系,本厂 生产经营首期投入的资金,

2、每股壹拾贰万元共壹佰零捌万元。(包括购买原材料、生产设备、 扩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等),由按所占股份投入,即万元,其余人:股为干股首期无需投资。待本厂收益时优先归还首期投 资人的投资本金,股本还清出资的股东以后,收益时按上述合伙人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收益。三、厂房、供电形式:租赁蔡华明的厂房是指铁皮房,不含砖混房,租期暂定为伍年, 租赁期内的维修由合伙人负责,厂房租赁费每月2000元,晒板场向他人借用年终酬谢,用电 向他人购买,用电价格按购买用电的合同约定执行。四、合伙期间,合伙人不得擅自向外转让股权,如确需转让,按资产评估价格由协议人 内部平均吸收。五、经营管理制度1、合伙人不领取工资,不拿工资

3、的合伙人由本厂无偿提供人平均每天约7元的伙食。2、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如债权债务的核销、机械设备的增添,工人工资核定等均需合 伙人的共同同意,一般日常事务如销售定价等由蔡华明、杨意生负责决定处理。3、健全财会制度,保证帐目公平、公开。本厂设定出纳、会计、仓管人员,每月由会计 人员提供会计报表给各股东,营业资金由财会人员收取,业务人员及合伙人代为收取的资金 应及时交出纳保存建帐,一切支出由出纳支付,其他人员代办支付的要及时报帐,完善支、 借手续,一切支出由蔡华明、杨意生共同核签。4、对外购销合同由负责,负责鉴理。5、因本厂相关的业务费用由本厂负担,与本厂无关的开支由个人负担。六、合伙人应积极参与

4、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勤俭节约各司其职,共同为企业的增盈减 亏作出努力。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伙人应自觉遵守,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经 济损失。本合伙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伙人愿意以本人的全部财产作担保。八、本合同一式八份,合伙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伙人签名:签订日期:二。一。年六月十八日篇二:个人合伙协议书范本个人合作协议甲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第三条合作期限,自_ 年_月_日起,至_ 年_月_ 日止,共_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

5、)甲方出资人民币 40000.00 元,大写 肆万元整 ,占总投资额的50%;乙方出资 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 肆万元整 ,占总投资额的50%;(二)乙方以 现金方式出资,于2012 年 8 月 10 日以前交齐。(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80000.00 元,大写捌万元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 还。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每月按投资比例分配;由于甲方身兼厨师工作,乙方每月要多给甲方 1000.00元人民币。(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

6、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投资比例_为依 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

7、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 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

8、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 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 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 的合作人。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一)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财务会计。 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作人的权利: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 多少

9、,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 合作人共有。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作人的义务: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 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四)合作人不得

10、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 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作期限届满;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4. 被依法撤销;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作的清算: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清算人

11、。3.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 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 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二)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 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 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12、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宝鸡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四条其他。(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 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合同一式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签约时间: 年_月_日 签约时间:年_月_日签约地点:签约地点:篇三:两人合伙协议范本合伙协议合伙人甲:合伙人乙:姓名甲,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住址 。姓名乙,

13、性别_,年龄,身份证号: ,住址。第一条合伙宗旨:诚信合作,平等互利。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第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之后若继续合伙,再另行协商。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1. 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元。合伙人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2.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 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分配。2. 债务承担:合

14、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 为据,按 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月告 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 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3.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1. 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

15、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务。2.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第八条禁止行为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 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2. 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3. 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4. 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5.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 名。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 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 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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