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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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增强对摩托车的管理,保护道路交通次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达,保护公民人身和财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质,拟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地域内摩托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行驶等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灵巧轮椅车依法纳入非灵巧车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含燃油、电力也许以其余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巧摩托车、三轮轻巧摩托车。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增强对摩托车注册登记和通行安全的督查管理。第五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增强对摩托车产质

2、量量、销售、维修等管理。第六条严禁生产、销售不吻合国家灵巧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第七条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也许擅自改装摩托车。第八条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刊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严禁在道路上行驶。驾驶摩托车应当拥有允许驾驶该种类灵巧车驾驶证。第九条本市中心城区依据道路交通状况推行摩托车限制通行,详尽限制方法由市人民政府拟定并宣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严禁通行的地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宣告。严禁三轮摩托车、三轮轻巧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第十条本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余区(市)县人民政府

3、可以依据当地实质状况,对摩托车的通行地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宣告。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作弊、玩忽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也许上司主管部门恩赐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昆明市摩托车管理规定最近几年来,我市部份两轮、三轮摩托车违反关于严禁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和限制入城的有关规定,在市里、环城路及连接城郊的道路上,擅自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与汽车争道抢行,并随意在一些交通拥堵的地段和交织路口违章停放,加剧了交通拥堵和不安全要素,交通事故不停增加。

4、为保护正常的交通次序,保障人民民众生命财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通知以下:一、已办理落户手续、气缸容积在750立方厘米以下(不含750立方厘米)的单位公用和个人自用的两/三轮摩托车一律严禁在我市五华、盘龙区范围内和官渡、西山区城镇范围内的道路上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各级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也不予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已办理的一律无效,由同意部门负责清理和回收。二、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内,不再办理属个人自用、气缸容积在750立方厘米(不含750立方厘米)以下的灵巧三轮摩托车落户手续。残疾人专用灵巧车,依照昆明市残疾人专用灵巧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已办理落户手续、气缸容积在750立方厘米

5、以上的三轮摩托车,经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保险等手续的,可在本市一环路(环城南路、环城北路、环城东路、西昌路)之外的道路上从事经营性质的货物运输。四、凡未拥有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入城准行证的两轮、三轮摩托车,一律不得在本市一环路之内的道路上行驶。违者,处予100 元以下罚款并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五、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允许,一律不得擅自改装各种摩托车。已改装或安装金属、帆布车蓬等的,限时于本通告公布以后7天内自行拆掉。违者,处予200元以下罚款并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强迫拆掉并收缴擅自安装的车蓬等物,同时不予年检签证。六、违反本通知规定,从事经营

6、性客、货运输和驶入禁行范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予50-200元罚款,也可并处或单处吊扣二至六个月以下驾驶证;经吊扣两次以上驾驶证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收缴车辆号牌和行驶证;持入城准行证的摩托车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可并处收缴入城准行证,撤消入城资格。七、违反本通知各项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除按国家有关交通事故办理规定处罚外,可并处收缴车辆号牌、行驶证以及入城准行证。八、本通知由市公安局负责解说,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组织实行。汕头经济特区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增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护交通次序,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交通安全与畅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

7、特区)实质,拟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摩托车,是指安装内燃发动机、设计时速在20 公里以上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灵巧车,包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轻巧摩托车等。第三条凡在特区范围内的摩托车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一致领导、组织、协调特区的摩托车管理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实行本规定。市交通、环保、城管、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对摩托车实行管理。第五条政府大力帮助和发展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公共汽车,鼓舞、倡议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六条特区摩托车的管理推行运转总量控制、逐渐减少的原则。自本规定推行之日起,除第七条规定情况外,不予办理摩托车入户手续;除第八条规定情况外,不予办理特区外注册

8、入户的摩托车转籍进入特区的手续。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依据城市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对摩托车车牌推行公开拍卖。每年度拍卖的车辆数目不低于上年度摩托车报废量的20%,拍卖所得专项用于特区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摩托车车牌公开拍卖的详尽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拟定。公安、市政管理等部门因执法、巡逻、抢险、救急等需要更新或新增公务摩托车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办理摩托车号牌,加设特别表记,并按规定装备和使用。第八条凡在1999年12月12日以前特区居民用自己身份证在特区之外购买并在特区之外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车主可凭自己身份证及有关资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转籍进入特区的手续。第九条摩托车的安全运转技术条件及

9、废气、噪声排放标准一定吻合国家、省和特区的有关规定。凡排放尾气经检验污染物超出规定标准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维修治理。第十条严禁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严禁后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第十一条严禁悬挂特区以绰号牌的摩托车进入城市中心地域行驶;需经特区的过境摩托车,应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城市中心地域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宣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进入城市中心地域的路口设置严禁悬挂特区以绰号牌摩托车通行的标记。第十二条严禁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严禁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武警牌证的摩托车。第十三条严禁使用摩托车经营游客运输。第十四条摩托车应按规定在停放场(点)停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

10、其余公共场所。摩托车停放场(点)的管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拟定。第十五条摩托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车主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一)轻巧摩托车、二冲程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10年的;(二)四冲程二轮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14年的;(三)车辆因多种原由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质,没法修复的;(四)车辆经维修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灵巧车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五)车辆经维修和调整或采纳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出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前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四冲程二轮摩托车使用年限届满后,经检验其性能吻合国家、省和特区规定的灵巧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

11、排放标准的,可以延期使用,但延长使用限时最长不得超出3年。摩托车办理报废手续后,其车身与车牌号码同时作废。摩托车车主未按上款规按限时办理报废手续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予以强迫报废,注销档案。第十六条本规定推行前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可以在本规定推行后12个月内报废。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恩赐以下处罚:(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报废摩托车上路行驶的,回收摩托车号牌和灵巧车行驶证;责令车主办理报废手续,并可处3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后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处300 元罚款。非法拼装的也许无牌证又不可以说明合法本源的后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

12、的,充公其车辆;(三)违反第十一条第款的规定,悬挂特区以绰号牌的摩托车进入城市中心地域,行驶的,处100元罚款;(四)违反第十二条的规定,冒用、借用军队、武警摩托车牌证或持地方驾驶证人员驾驶军队、武警牌证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第十八条违反第十三条的规定,使用摩托车经营游客运输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驾驶员处100元罚款。第十九条拒绝、阻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恩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件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作弊、玩忽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司主管机关恩赐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讲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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