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厂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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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材加工厂安全治理制度篇一: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进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作业场所保持干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 2 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 废料废物准时去除。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穿插口和险 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三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需在明眼处悬挂安 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四机

2、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第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需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制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 障运行。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 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第五条 木材加工经营必需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一天那水、胶水、粘合剂等化学危急品应独立存放, 厂房内存放化学危急品的数量不应超过该厂房一天的消耗量。二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 2米以上。三建有消防水池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第六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学问,生疏有关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 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七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需照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八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需为从业人员供给符合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催促从业人员依据 使用规章佩戴、使用。第九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展安全评价,并报告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木材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快速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和财产损失,

4、 并马上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鸡街镇安监站篇二:木材加工人员安全工作制度木材加工人员安全工作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操作场地的实际状况, 制定本规定:1、作业场地保持整,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摆放稳固,堆 放高度不得超过 3 米,废料、废物准时去除。2、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必需在规定场地遵守安全生产 守则,安全操作规程。3、进展机械和工作台等操作的人员必需只能在安全规定的 路面、场地进展走动和操作。4、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期间走动和进展一切无关生产活动造 成的人员损害由本人担当全部责任。5、在工作的场所内全部工

5、作设备进展定期检查时,必需断 掉一切电源。6、在厂房和生产车间无人期间必需断掉一切场地内的电源。7、全部的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内严禁有疲乏或带病操作和 饮酒后操作。8、一旦进入工作场地严禁吸烟和一切有关烟火的行为。全部工作人员必需遵守以上工作制度,假设有违反以上条例者,在工作日期间,消灭任何事故,全部由本人担当一切责 任。20XX 年 1 月篇三: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防止和削减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进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

6、安全生产规定:一作业场所保持干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 2 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 废料废物准时去除。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穿插口和险 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三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需在明眼处悬挂安 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第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需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制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 障运行。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

7、,应当有 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第五条 木材加工经营必需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一天那水、胶水、粘合剂等化学危急品应独立存放, 厂房内存放化学危急品的数量不应超过该厂房一天的消耗量。二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 2米以上。三建有消防水池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第六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学问,生疏有关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 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七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需照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八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需为从业人员供给符合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催促从业人员依据 使用规章佩戴、使用。第九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展安全评价,并报告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木材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快速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和财产损失, 并马上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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